案例
準新娘張某為了不與王某結婚,,在結婚前的幾天逃往外地,,從此下落不明。王某見結婚無望,,要求張某的父親退還彩禮,。日前,平陰法院審結了這起案件,。
張某是平陰縣城人,,2006年6月經(jīng)人介紹,她與在濟南某有限公司工作的王某認識,,并建立了戀愛關系,。2008年2月,王某要求與張某結婚,,但張某在與王某的接觸中感覺王某不太符合自己的心意,,便有意退婚,但遭到了王某及家人的拒絕,。
張,、王兩家定于2008年5月1日二人結婚,張某見無路可退,,便于2008年4月逃婚到了外地,,從此與家中失去聯(lián)系。王家見張某決意退婚,,只得同意,,但要求張家退還彩禮15000元。張某的父親稱彩禮被女兒帶走,,無錢退還,,若王某要求退錢要等女兒回來后再說。王某無奈,,于同年6月將張某及其父親告上法庭,。
解析
法庭審理認為,張某在與王某戀愛期間是與家人共同生活,,并且訂婚的彩禮均由張某的父母主持收受,當張某與王某不能結婚時,,張某理應無條件地退回所收彩禮,。
但由于張某下落不明,,王某無法向張某進行追要,作為共同生活,、特別是主持收受彩禮的張某的父親有責任和義務代替女兒償還,,至于張某是否真的將彩禮帶走與王某無關。日前,,法庭依法判決張某及其父親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王某的彩禮15000元,。
【相關法律知識】
返還彩禮的法律規(guī)定:一、法律如何規(guī)定彩禮返還
考慮到現(xiàn)實生活中的實際情況,,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釋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結婚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該解釋雖然沒有概括應當返還結婚彩禮的所有情形,,但在法律上肯定了在一定條件下,,收受的結婚彩禮應當返還。
有一條是值得注意的:如果領了結婚證,,沒有在一起生活的,,可以退;一起生活了的,,就算共同財產(chǎn),,可以分財產(chǎn)的方式分。沒領結婚證的當然可以要,。訂立婚約是結婚的一個階段,,但不認為婚約是一種契約之債,所以當一方不履行婚約時,,另一方不得提起履行婚約之訴,,也不得追究違約責任。所以不能已耽誤了對方青春之類的借口提出索賠,。
返還彩禮的法律規(guī)定:二,、彩禮返還限制的基本原則
對彩禮返還作出限制性規(guī)定,除依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外,,同時還遵循了以下原則:
1,、遵循當?shù)仫L俗習慣原則。在法律的適用上,,有這樣一條規(guī)則,,即“有法依法,、沒法依政策、沒政策依習慣”,。所以,,在彩禮的認定、彩禮的范圍,、彩禮是否返還以及彩禮返還的比例等方面,,都應當遵循當?shù)氐娘L俗習慣。
2,、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3、公平原則,。在解決此類糾紛的過程中,,應當用雙方之間的利益均衡來判斷是否公平。
以上就是關于返還彩禮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結婚不易,,且行且珍惜。
小編結語:從文中我們可以了解到,,張某在與王某戀愛期間是與家人共同生活,,并且訂婚的彩禮均由張某的父母主持收受,當張某與王某不能結婚時,,張某理應無條件地退回所收彩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