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wǎng)友咨詢:起訴離婚的過程和時間
起訴離婚的過程和時間
婚姻幫律師解答: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jīng)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三個月。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jīng)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即是說,,離婚案件法院一般會在六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為十五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期限為三個月,。 不服一審法院判決上訴的,一般會在三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為六個月),。
【相關知識推薦】:
一,、起訴離婚的步驟具體包括哪些?
選擇起訴離婚時通常需要經(jīng)過一下幾個步驟:去人民法院起訴離婚→證據(jù)收集→立案→做訴前準備→法院開庭→判決離婚。
1:證據(jù)收集
離婚主要就三個問題展開:夫妻共同財產(chǎn),、夫妻共同債務,、子女撫養(yǎng)問題。所以要搜集這三方面的證據(jù)材料,,調查夫妻共同財產(chǎn)和債務,,爭取孩子撫養(yǎng)權的需要證明自己有能力撫養(yǎng)孩子的證據(jù)
2:立案
立案要準備以下材料:身份證復印件兩份(一份給被告,一份法院留存);結婚證原件和復印件2份(法院需要看一下原件留存復印件,,有的地方法院會保留原件);起訴書(建議律師代寫)
3:開庭
開庭審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后,開始訴訟程序,,到做出判決前所作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
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審理分為審理前的準備、調解,、開庭審理三個階段:
①審理前的準備,。人民法院在收到離婚訴訟后,經(jīng)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jù);人民法院應當更換不符合起訴或應訴條件的當事人,,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根據(jù)當事人訴訟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②調解。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后,,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從而達成離婚或和好的協(xié)議,。達成和好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將協(xié)議記錄存卷,,一般不發(fā)給調解書;達成離婚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應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③開庭審理,。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開庭審理,。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是否回避;之后,,開始法庭調查,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鑒定人,,宣讀鑒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爾后,,開始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fā)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fā)言,,雙方互相辯論。
4:判決
根據(jù)庭審情況,,應當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發(fā)判決書,。 離婚案件的一審程序結束。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訴訟程序,。如果當事人在判決后15日之內未上訴那么判決生效,,一審結束。一審判決不予離婚的案件原告無新的事實和理由6個月內不得再次起訴,,這相當于給了雙方一個冷靜期,。
二、起訴離婚需要注意什么?
1,、一方有過錯也可以提出離婚,。
在現(xiàn)行《婚姻法》修改過程中,要求提高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和維護受害婦女的權益,、限制有過錯方離婚的呼聲此起彼伏,。但是根據(jù)《婚姻法》的規(guī)定,只要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即使是有過錯的配偶一方提出離婚,,法院也應準許。
因為《婚姻法》確立了婚姻自由原則,,而婚姻自由包括離婚自由,,既不能因當事人有過錯就剝奪其離婚的權利。所以,,法院在判決是否準予離婚時,,只看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并不考慮當事人是否有無過錯。不管提出離婚的一方有沒有過錯,,只要符合《婚姻法》第32條的規(guī)定,,經(jīng)法院調解無效的,一般應準予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2條明確規(guī)定,,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符合《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guī)定“應準予離婚”情形的,,不應當因當事人有過錯就判決不準離婚,。
2、感情確已破裂與調解無效的關系,。
《婚姻法》第32條第2款中明確規(guī)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由該條款的規(guī)定可以看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和調解無效是法院判決離婚的兩個必不可少的實質要件和程序要件,,二者相互影響,,缺一不可。因此,,既不能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和調解無效分開使用,,也不能將兩者的意義等同。有時調解無效并不一定說明夫妻感情真的確已破裂,,所以不能簡單地把調解無效作為判決離婚的依據(jù),。
3、判決不準離婚或調解和好以后能否再次起訴離婚,。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的規(guī)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離婚的,法院不予受理,。這個規(guī)定既是為了防止當事人的離婚請求今日被駁回,、明日再上訴的纏訟現(xiàn)象的發(fā)生,也是為了再給雙方當事人一次機會,,讓其重新審視自己的婚姻,,以挽救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婚姻。
小編結語:需注意的是,,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1年內或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