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wǎng)友咨詢:如何解決無效婚姻帶來的不幸
本人今年32歲虛歲33,,于1998年經(jīng)人介紹認識現(xiàn)在的丈夫,,因當時未到法定結婚年齡 后丈夫通過關系將我的實紀年齡加大六歲 因此到當?shù)孛裾值怯浗Y婚 當時我只有十六七歲 拿到結婚證后丈夫便對我拳腳相加 因當時已生育一兒我選忍讓 沒想到他變本加歷次次往死里打 沒辦法我只有出去打工 可他卻去騷擾我的家人 無奈家人打電話讓回來 回來之后他居然說我在外面有人 因此沒日沒夜的折磨我 直到20|3年8月3號早上騙我去民政局離婚 車開至半路一個林場將我刺傷后仍不肯罷手 后又用地上的石頭將我頭部面砸傷血流不止 他便開著摩托車逃走 我立刻打電話報警 是當?shù)嘏沙鏊窬盐宜椭玲t(yī)院包扎傷口 警察也立個案 后我又去市醫(yī)院做了傷情鑒定 到現(xiàn)在他都沒露面 時間過去兩年多了未曾聯(lián)系 這種情況下我該怎么辦?
婚姻幫律師解答:
根據(jù)目前情況來看,,你只有向法院起訴離婚,對方下落不明時,,可公告送達法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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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效婚姻如何進行認定?
無效婚姻在本質(zhì)上不 為法律所承認,是一種違法的民事行為,,為便于依法認定和妥善處理,,不能一概而論,要區(qū)別對待,,以下是無效婚姻的同種類型:
(一)不符合結婚實質(zhì)要件的無效婚姻
1,、違反結婚的自由原則。我國婚姻法第四條規(guī)定:結婚必須是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加以強迫或第三者加以干涉,。如果欠缺雙方完全出于自愿的結婚,其婚姻無效,,如因欺騙而結婚,,因強迫而結婚的、父母包辦婚姻,、買賣婚姻,。還有在形式上雖有結婚合意,但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婚姻,,以及附條件或附期限婚姻的,,都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痘橐龇ā返谑粭l規(guī)定:因協(xié)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向婚姻登記機關或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協(xié)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nèi)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nèi)提出,。對于可撤銷的婚姻,,自取得結婚證之日起,法律認定其是有效的,,受脅迫(非自愿)的一方在一年內(nèi)或知道自己享有請求權的一年內(nèi)提出,,法院認定后,該婚姻才開始無效,。法院對于脅迫的一方采取的是一種相對消極的態(tài)度,,只有當事人行使請求權時,法院才予干涉,。
2,、應依法宣告無效的無效婚姻——嚴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婚姻,。我國婚姻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對結婚的實質(zhì)要件作了強制性的規(guī)定,,第十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①重婚的。②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③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④未達到法定年齡的,。上述婚姻本身是一種既有社會事實,、當事人有夫妻共同生活的實質(zhì),且社會上一般也承認其為夫妻,,該事實已形成的各種婚姻家庭關系對雙方子女,、家庭及社會都產(chǎn)生一系列的重要影響。而且,,這種既成事實也絕不可能因法律的否認或被宣告無效而消失,。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根據(jù)立法本意,,從有利于穩(wěn)定當事人生活關系的角度出發(fā),,承認此領域內(nèi)阻卻事由的存在,更加尊重了婚姻的特殊性和現(xiàn)實性,,請求宣告無效婚姻的案件,,必須是起訴時該婚姻仍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無效情形,否則,,由于阻卻事由的出現(xiàn),,將導致不能出現(xiàn)無效婚姻的結論。根據(jù)《解釋(一)》第8條規(guī)定,,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法定的無效情形已消失,法院不予支持,,因為在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時,,婚姻無效的情況已發(fā)生了變化,則這種無效婚姻演變成為有效婚姻,,比如重婚的,,合法配偶死亡,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但婚后已經(jīng)治愈,,結婚時未達到法定年齡,,但一方申請時,已達到法定年齡,,無效婚姻并非自始,,絕對無效,而是被依法宣告無效后才確定的自始無效,。根據(jù)《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對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作了明確的規(guī)定,,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包括:1,、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2、以未達到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未達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以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二)不符合形式要件或程序要件的無效婚姻——未合法登記結婚
1,、弄虛作假、騙取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進行婚姻登記時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欺騙對方和婚姻登記機關管理人員,,提供虛假年齡,、虛假醫(yī)學證明,騙取結婚證的,,應作為無效婚姻情形之一,,或并非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但婚姻登記機關發(fā)給結婚證的,,雙方又完全自愿結婚且符合結婚的其它實質(zhì)要件,,此種情形應認定為合法有效婚姻。
2,、未辦理結婚登記的無效婚姻,。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婚姻,《婚姻法》第8條規(guī)定:要求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未辦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結合《解釋(一)》第四條規(guī)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從雙方均符合法定結婚實質(zhì)要件時起算,。1994年《婚姻登記條例》公布實施以前,,不補辦登記的,若男女雙方當事人具備結婚的實質(zhì)要件,,按事實婚姻處理,,公布實施以后,至向人民法院起訴之前止,,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zhì)要件的,,法院正在受理前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二,、無效婚姻會有哪些法律后果?
1,、婚姻關系。凡被確認無效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合法的夫妻身份,,當然就沒有互相撫養(yǎng)的權利和義務,,也就沒有互相繼承遺產(chǎn)的權利。
2,、財產(chǎn)分割問題,。同居前屬于個人的財產(chǎn),歸各自所有,。同居前一方自愿贈給對方的財物,,可按贈與關系處理,同居雙方共同創(chuàng)造的財產(chǎn),,雙方應協(xié)議處理,,一方未經(jīng)他方同意擅自處分的,另一方提出異議的,,該處分無效,。由人民法院根據(jù)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雙方都有過錯的,,分別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一方給另一方造成損害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同居期間為共同生活產(chǎn)生的債務雙方共同清償,,但應照顧無過錯方。當事人一方或雙方重婚的,,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chǎn)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chǎn)權益,。
3、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財產(chǎn)時,,應予以適當照顧,或者由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jīng)濟幫助,。同居期間死亡的,,可按繼承法第14條規(guī)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撫養(yǎng)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yǎng)較多的人,,可以分割給他們適當?shù)倪z產(chǎn)),,根據(jù)相互扶助的具體情況處理。當事人所生的子女享有婚姻法規(guī)定的父母子女的權利,,雙方當事人均有撫養(yǎng),、教育子女、承擔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義務,,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一方撫養(yǎng)子女的,,另一方享有探望權,一方將未成年子女送他人撫養(yǎng),,需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4、其他法律后果,。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婚姻登記,,對結婚復婚的當事人宣布其婚姻關系無效并收回結婚證,,并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有配偶的當事人重婚,其配偶不控告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向檢察機關檢舉,,司法機關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小編結語: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查明確實是無效婚姻時,,應當收回被騙取的結婚證,,宣告該婚姻無效,解除當事人之間的同居關系,,并對同居期間的財產(chǎn)及所生子女作適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