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wǎng)友咨詢:我們兩沒拿結婚證,但是現(xiàn)在雙方都覺得實在是合不來,,女方提出的分手,,精神損失費應該給嗎?
我們兩沒拿結婚證,但是現(xiàn)在雙方都覺得實在是合不來,,女方提出的分手,,要我賠償精神損失費,請問我應該給嗎,?
婚姻幫律師解答:
分手精神損失費于法無據(jù),,不用給。
(一)索要分手費合法嗎?
“分手費”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經(jīng)常提到的一個詞匯,,但它不是一個法律概念,,我國法律條文中沒有關于分手費的規(guī)定,國外的法律也沒有類似的概念,。
我國合同法中規(guī)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因此,,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以自己的真實意思來充分表達自己的意愿,根據(jù)自己的意愿來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這是“意思自治原則”。同時法律還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jīng)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在審判實踐中,,法官判斷法律行為的內容是否違反公序良俗時,,首先,確認現(xiàn)實生活中存在著相應的公序良俗,。其次,,在確定公序良俗的內容之后,再認定有爭議的法律行為是否違反公序良俗,,進而決定其效力如何,。
而“分手費”的提法,恰恰違背了平等與意思自治原則,。一方當事人以給付“分手費”作為結束雙方關系的條件,,即便是在其沒有任何脅迫意思表示的情形下,另外一方當事人意志自由難免處于強制狀態(tài),,意志自由的被強制必然導致了雙方地位的不平等,,其意思表示的真實性也自然受到了質疑。
“分手費”并不屬于民事法律所調整的范圍,,當然,,如果一方當事人自愿向另外一方當事人給付一定財產(chǎn)作為補償時,法律是不禁止的,。不過這種債權關系應當屬于自然債權,,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債權的實現(xiàn)是基于履行義務一方道德上的自省,。
(二)分手后,,之前所送財物能否要回嗎?
我國婚姻法不保護婚約,,戀愛關系也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解除婚約,、中斷戀愛關系是當事人的自由權利,。任何一方均可隨時聲明解除婚約。但是,,在解除婚約,、中斷戀愛關系時,往往發(fā)生財產(chǎn)糾紛,,其主要表現(xiàn)在遭受財產(chǎn)損失的一方要求對方給予財產(chǎn)損失的返還,。由此引起的糾紛,在處理時一般遵循以下原則:
1,、對訂婚造成的財產(chǎn)損失,,如舉行訂婚儀式請客送禮耗費的錢財,以及戀愛過程中雙方吃喝玩樂共同耗用的財產(chǎn)損失,,解除婚約時一般不得要求賠償;
2,、戀愛、訂婚期間,,一方贈送給對方親友的財物,,無權要求返還;
3、訂婚,、戀愛期間,,互贈一些財物,這可以視為一種正常的贈與關系,,一方送給對方的財物,,如果數(shù)量不多,價值不大,,一般不得要求返還;
如果財產(chǎn)數(shù)量多,,價值大,或者遭受財產(chǎn)損失的一方因送禮或其他花費而導致生活困難,,可要求對方全部或部分返還,,若贈與物已毀損而不存在,可折價補償;
4,、一方贈與對方的錢物是復員費,、轉業(yè)費、醫(yī)療費,、傷殘費或撫恤金等,,如因收受財產(chǎn)一方提出解除婚約或中斷戀愛關系,則應返還全部或大部分;
5,、 一方親友贈送給雙方的財物,,一般不能要求返還;對借婚約,、戀愛為手段騙取錢財?shù)模绻楣?jié)輕微,,則應給予批評教育,,要求追還財物;如果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還要追究刑事責任,。
小編結語:從文中我們可以了解到,“分手費”并不屬于民事法律所調整的范圍,當然,,如果一方當事人自愿向另外一方當事人給付一定財產(chǎn)作為補償時,,法律是不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