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駐外使館處理涉外婚姻的一般方式:
1、鑒于離婚案件比較復雜,,我國駐外使領館原則上不受理華僑申請離婚的案件,。
2、夫妻一方居住在國外,,另一方居住在國內的情形:
(1)如雙方自愿要求離婚,,對撫養(yǎng)子女、贍養(yǎng)父母和處理財產等均無爭議的,,可按我國婚姻法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在國內一方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xù)。
(2)如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或雙方對離婚有爭議,不論哪一方提起訴訟,,均應向國內一方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3)如居住在國外的一方已向居住國法院起訴,居住在國內一方可根據情況采取必要的法律步驟,。對此,,我駐外使領館應給予必要的協(xié)助。
3,、夫妻雙方均是居住在國外的華僑,,他們要求離婚,原則上應向居所地有關機關申請辦理離婚手續(xù),。
(1)如他們原先是在國內辦理結婚登記的,現(xiàn)因某種原因,,居所地有關機關不受理時,,雙方可以回國向原結婚登記機關或結婚登記地人民法院申辦離婚。如雙方因特殊情況不能回國時,,當事人可辦理受權委托書,,委托國內親友或律師為代理人代為辦理,并向國內原結婚登記機關或結婚登記地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由該登記機關辦理或人民法院審理,。委托書和意見書均須經當?shù)毓C機關公證,我駐外使領館認證,。上述委托書和意見書也可由我駐外使領館直接公證,。如他們原在我駐外使領館登記結婚的,申請離婚時,,雙方無爭議的,,可向原經辦結婚登記的我駐外使領館辦理離婚手續(xù);雙方有爭議的,則應向出國前最后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如已遷居其他國家仍按以上規(guī)定辦理,,但有關法律文書需經居住國公證機關公證,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如已回國定居,,其離婚申請則向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
(2)如他們原是在外國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或舉行結婚儀式的,,他們的離婚案件國內不受理,。如他們已回國定居而要求離婚,應向其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
4,、居住在國外的華僑與其配偶(包括居住在國內的中國公民)經居住國法院判決離婚的情形:
(1)如當事人雙方對判決無異議,可不干預,。
(2)如該判決不違反我婚姻法的基本精神,,當事人雙方對該判決又無異議,,也可承認它對雙方當事人在法律上均有拘束力。
(3)如該判決書要在我國內執(zhí)行,,應根據我國民訴法二百零四條的規(guī)定進行審查,。
5、夫妻雙方現(xiàn)均系外籍華人,,或一方系華僑另一方現(xiàn)系外籍華人,,要求離婚,應向居住國有關機關申請辦理離婚手續(xù),。我國駐外使領館一般不予受理,。
如他們原先是在中國或我駐外使領館辦理結婚登記的,現(xiàn)因某種原因,,居住國有關機關不受理時,,我駐外使領館可參照處理華僑離婚案件的規(guī)定精神予以受理。
6,、華僑因離婚受到不公正的對待或不應有的損失時,,使領館為維護華僑的正當權益,應視具體情況,,予以關心并采取適當措施,。
網友咨詢:男方想離婚女方不同意,女方現(xiàn)在人在外國,,男方需要帶
男方想離婚女方不同意,,女方現(xiàn)在人在外國,男方需要帶什么材料去哪里起訴,。
婚姻幫律師解答:
國外一方不同意離婚,,國內一方可以向國內一方所在地法院起訴,起訴需要向法院提交原告身份證,,結婚證,,以及國外一方所在地的詳細地址
小編結語: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