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于某與朱某(男)結婚三年。結婚前,,朱某按照當?shù)亓曀捉o了于某某父母親8.7萬元錢做為彩禮,,于某父母親利用這筆錢購置了彩電、冰箱,、空調、摩托車,、家具等作為于某的陪嫁,。婚后雙方因性格不合經常為家庭瑣事發(fā)生爭吵?,F(xiàn)于某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離婚,,朱某也同意離婚。但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產生爭議,,朱某認為于某個人陪嫁物是用自己給的彩禮錢購置,,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于某則認為陪嫁物是婚前父母親為其購買的個人財產,應歸個人所有,,不同意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分歧】
對于該財產是否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產生三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應該作為共同財產予以分割,。理由是:雖然于某陪嫁物是其父母親購買,,但是該陪嫁物系朱某以彩禮方式出資置辦,現(xiàn)朱某請求對該陪嫁物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是在其自愿放棄部分訴訟權利的情況下,,對權利自由處分,依法應支持其訴訟請求。
第二種觀點認為,,應作為男方個人財產進行分割,。理由是:禮金是男方給付女方以結婚為目的而給付的,而嫁妝是用朱某給付的禮金買的,,現(xiàn)雙方離婚,,嫁妝應是男方個人財產。
第三種觀點認為,,應作為女方個人財產進行分割,。理由是:《婚姻法》明確規(guī)定,陪嫁物是個人財產,,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解析】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理由如下:
《婚姻法》明確規(guī)定,,結婚時女方陪送的嫁妝,,應屬于其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歸女方所有,,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故本案中,朱某無權主張分割該部分財產,?!逗贤ā芬?guī)定,贈與,,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一種行為。贈與可以附條件,。本案中,,朱某向于某給付的8.7萬元禮金應符合贈與情形,并且該贈與是以締結婚姻為所附條件,。雙方只要締結婚姻關系,,該贈與即生效,彩禮歸受贈人所有,。如果雙方沒有締結婚姻關系,,當事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當然解除,贈與財產應恢復到初始狀態(tài),,彩禮應當返還贈與人,。本案中,于某與朱某結婚登記共同生活三年,,所附贈與條件已成就,,故男方不得要求女方返還彩禮,。而無論該陪嫁物是否用禮金來購買,對本案處理都沒有法律意義,。所以本案中,,男方不論主張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還是要求返還彩金,都無法得不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