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咨詢:婚后我拿自己婚前的錢買了房子,,只寫女方一個人的名字,,請問現(xiàn)在離婚,
婚后我拿自己婚前的錢買了房子,,只寫女方一個人的名字,,請問現(xiàn)在離婚,房子屬于我們的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姻幫律師解答:
需要你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jù)并經法院認定 是個人財產
【相關知識介紹】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一方婚前財產可分為以下三類:
1、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
3、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和婚前個人財產婚后產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現(xiàn)為另一形態(tài)的財產。
婚前財產的界定時間為雙方結婚登記之日,,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結婚登記日后一方單獨獲得或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外,作為婚后夫妻共同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藥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這種因人身權受到侵害所獲得的損害賠償費用,因其具有嚴格的人身性質,,是用于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費用,,只能作為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得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遺囑或贈與合同均體現(xiàn)了遺囑人或贈與人強烈的個人意愿,,均具有很強的人身性,。所以,這些財產應被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解釋(二)》第22條第1款還規(guī)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法條中沒有明確列舉,,依現(xiàn)實生活,,它主要是指夫妻各自日常生活、職業(yè)所需的專用物品,。如衣物,、鞋帽、化妝品以及其他專用物品等,。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這是夫妻個人財產的一個兜底條款,,是指法律不宜也難以窮盡的具有人身性質,應當屬于夫妻個人的財產,。如夫妻雙方約定歸個人的財產;婚姻存續(xù)期間,,復員、轉業(yè)軍人的復員費,、自主擇業(yè)費等,。
相關法條鏈接
婚姻法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小編結語:夫妻個人財產是指依法或依當事人約定,,夫妻婚后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圍內的個人所有財產,,包括婚前財產與婚后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