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是公司高管,,月收入40000元,2010年1月,,原、被告相識戀愛,。2010年10月6日,,雙方在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xù)。2013年1月10日,,兒子出生,。 婚初,雙方感情尚可,?;楹螅螂p方了解不夠,,加上雙方性格不合,,原、被告經常因生活瑣事發(fā)生爭執(zhí),,夫妻關系非常冷淡,。2010年末,婚姻狀態(tài)越來越不穩(wěn)定,,常因瑣事爭吵,,幾次鬧離婚,。從兒子五個多月,即2013年6月份,,原告就將兒子帶回娘家居住,,后原告向法院起訴,除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外,,要求小孩歸原告撫養(yǎng),,并要求被告支付撫養(yǎng)費每月12000元。 被告同意離婚,,雙方都要求撫養(yǎng)小孩,,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巨額撫養(yǎng)費的請求,被告不同意支付,,并稱若小孩歸被告撫養(yǎng),,不要求原告支付小孩撫養(yǎng)費。 法院經過一審和二審,,生效判決確定小孩歸原告撫養(yǎng),,被告支付撫養(yǎng)費為每月3500元。
裁判結果
法院經過一審和二審,,生效判決確定小孩歸原告撫養(yǎng),,被告支付撫養(yǎng)費為每月3500元。
評析
一般情況下,,法院判決子女撫養(yǎng)費的數(shù)額,,考慮三個方面,即子女的實際需求,、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shù)氐膶嶋H生活水平,。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數(shù)目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只三十,。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yǎng)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子女撫養(yǎng)費的數(shù)額可依據(jù)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yè)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本案中,作為被告代理律師,,雖被告的月固定收入為40000元,,按20-30%計,要10000多元每月,,但主要還要考慮子女的實際需要和當?shù)氐膶嶋H生活水平,。小孩撫養(yǎng)費用不能機械按月收入的20-30%計,最后被告的意見得到法院支持,,巨額的撫養(yǎng)費訴訟才得以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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