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居就可以離婚嗎
【案情回顧】
1999年10月,原告劉梅與被告張永城在廣東打工時相識,,并確立了戀愛關系,。2002年12月26日,原,、被告雙方生育一女兒,,取名張小娟,。2003年7月2日雙方到田陽縣民政局補辦結婚登記?;楹蟊桓鎸艨谟膳d業(yè)縣遷入田陽縣,。2009年起,被告一直在廣東打工,,由此夫妻雙方分居兩地,。在夫妻分居期間,妻子及孩子因很少得到被告的照顧,,雙方便產(chǎn)生了矛盾,,但被告逢年過節(jié)還是回來探望原告及小孩。2014年春節(jié),,被告回來探親,,原告再要求被告在家不要去打工,但被告認為不打工哪有錢養(yǎng)家糊口,,不同意原告的要求,,于是夫妻雙方又鬧起矛盾。之后,,原告以夫妻感情不和,,夫妻分居兩地5年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小孩由原告撫養(yǎng),,小孩撫養(yǎng)費由原告自行承擔,。(文中人物為化名)
【爭議焦點】
本案原、被告夫妻分居5年后鬧分手,,能否判給離婚,,有兩種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原,、被告夫妻分居兩年以上,符合離婚條件,,應判決準許離婚,。
第二種觀點認為,原告與被告雖然分居5年,,但分居不是因為感情不和,,因此應判不給離婚。
【法律評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必須是因夫妻感情出現(xiàn)問題,,感情不和,、甚至感情破裂而造成的分居的,分居的時間必須是連續(xù)的,,必須有證據(jù)證明夫妻分居滿兩年,。夫妻分居具備條這些條件時,法院才會判決給離婚,。
本案原告與被告經(jīng)自由戀愛,、自愿結婚,結為合法夫妻,,婚后并生育一女兒,,說明原、被告婚姻基礎好,,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雖然分居達5年,,但起初分居是工作原因,,且夫妻分居期間雙方還有來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原,、被告雙方互相信任,互相幫助,,加強交流和溝通,,各自改正自己的不足,,夫妻仍然能夠和好。原告提供的證據(jù)不足,,經(jīng)法院調解和好無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應判決不準許原告與被告離婚,。
網(wǎng)友咨詢:分居滿兩年,,會自動離婚嗎?
你好,,我跟我老公分居三四年了,,我聽很多人說,分居滿兩年了,,就自動離婚了,,請問是這樣嗎?
婚姻幫律師解答:
1、分居滿兩年就自動離婚,,這是不正確的,。
2、在我國,,離婚有兩種途徑:(1),、夫妻雙方就離婚、子女撫養(yǎng),、財產(chǎn)分割等達成一致意見并自愿到民政局去辦理離婚手續(xù),;(2)、訴訟離婚即俗稱的打官司離婚,。
3,、根據(jù)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四)項的規(guī)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是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種情形,,即使符合該種情形夫妻雙方也需要到民政局協(xié)議離婚或者到法院通過訴訟解除婚姻關系,。
4、分居兩年作為法院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必須是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才能認定為感情破裂,,且當事人必須對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承擔舉證責任,。
二、離婚的情形
關于離婚的理由和情形《婚姻法》的具體規(guī)定是,,有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和無效婚姻的情形,,最明確的規(guī)定是《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是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是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是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五是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這就是認定夫妻感情破裂準予離婚的理由,。
關于《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這項規(guī)定是兜底條款,除前面規(guī)定以外的所有情形,?!蹲罡叻ㄔ宏P于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若干具體意見》明確有具體的情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fā)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jīng)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jīng)教育仍無悔改表現(xiàn),,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jīng)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8.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9.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jīng)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另外,,現(xiàn)實生活中以性格不和,,婚外第三者,包三奶等理由提出離婚的,。
小編結語:在現(xiàn)代生活中,,由于住房緊張、夫妻對子女成長的擔憂等多種原因,,分居不分家的情形越來越多,,若一概將夫妻分開居住作為認定分居的必要條件,未免過于苛刻,,不利于現(xiàn)實問題的解決,,也對礙于現(xiàn)實情況不能分開居住的雙方不公平。因此只要雙方因感情不和停止夫妻生活,,就應當構成《婚姻法》上的分居,,其直接表現(xiàn)可以為彼此分房,互不相干,,沒有共同家庭生活,,包括性生活、精神生活和經(jīng)濟生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