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原告周某與被告張某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2013年7月,,張某提起與周某離婚之訴,經法院主持調解離婚,,調解書,,主要內容為,雙方自愿離婚,,張某一次性給付周某某人民幣38000元,,雙方互不再追究。而2013年5月,,張某與案外某女生育一女,。周某訴稱離婚后才發(fā)現(xiàn)此事,現(xiàn)起訴要求張某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3萬元,。
(二)裁判結果
河南省滑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規(guī)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被告張某在與原告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與他人有不正當男女關系的行為,,并生育一女,,導致離婚,應該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應當支持原告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即判令被告張某給付原告周某精神損害賠償人民幣15000元。宣判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
(三)典型意義
夫妻互相忠實,不背叛愛情,,不僅是傳統(tǒng)美德,,也是法定義務。對婚姻不忠實,,是難以容忍的不誠信,,它不僅破壞了夫妻關系,拆散了家庭,,也傷及無辜的子女,,而且敗壞了社會風氣,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為,。因此,,在離婚后發(fā)現(xiàn)被告的婚姻存續(xù)期間的出軌行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顯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