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xiàn)實生活中,,在中國很多的農村地區(qū)的男女雙方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僅舉行了婚禮而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的情況很普遍,但雙方一直以夫妻的名義一起共同生活和生育女子,,且親朋好友和鄰居都認為他們是夫妻關系,,當事人自己也認為雖然沒有結婚證但屬于事實上的夫妻關系;事實上,我國法律是不承認事實婚姻的,,只有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夫婦才是合法的夫妻,,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案件背景】
2010年春節(jié),經(jīng)過5年戀愛長跑的王女士與張先生舉行了婚禮,,但由于雙方事情耽擱未進行結婚登記,。同年7月生下一子。2011年,,王女士的單位向外開拓業(yè)務,,王女士于是被派駐外地且經(jīng)常出差。工作上的成就無法彌補家庭角色的缺失,,2012年5月,,雙方以夫妻關系不和平靜地達成離婚協(xié)議,但未到民政部門辦理相關手續(xù),。2013年底,,張先生再次戀愛,并以夫妻名義與一名叫小蘭的女性長期居住在一起,。2014年1月間,二人到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王女士在得知張先生重新結婚的消息后,,心有不甘?!拔覀冸m然沒有履行婚姻登記,,但事實上我們已經(jīng)舉辦了婚禮,應該屬于事實婚姻,,現(xiàn)在,,我們都還沒有‘離婚’,他就和其他女人又結婚,,這不僅背叛了婚姻,,也是法律不允許的?!蓖跖苛⒖桃詮埾壬?、小蘭犯重婚罪為由向法院提起控訴。令她沒有想到的是,,一審法院依法判處二被告人重婚罪不成立,,原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裁定維持原判,。
【律師說法】
王女士與張先生在一起生活的性質屬于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我國《婚姻法》明確規(guī)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機關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即確立結婚關系,。
張先生和小蘭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xù),,領取了結婚證書屬于婚姻法保護的合法夫妻關系,。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王女士控告張先生重婚的請求顯然不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因此其要求追究張先生重婚罪的請求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對此案的處理是合法的,。
【法律依據(jù)】
《婚姻法》第八條,,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予以登記,,發(fā)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