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產繼承糾紛如何解決
1,、自行協(xié)商解決
繼承糾紛發(fā)生后,相關當事人可以在完全自愿的基礎上,,通過互諒互讓,,就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協(xié)商達成一個各繼承人都愿接受的協(xié)議,然后按協(xié)議分割遺產,。
2,、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解決
在發(fā)生繼承糾紛后,如有關當事人協(xié)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以繼承法為依據(jù),通過說服教育的方法來調解糾紛,。調解不是必經程序,。
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繼承糾紛發(fā)生后,,經協(xié)商不成時,,可以不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過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不成協(xié)議的,任何一方也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遺產繼承糾紛如何打官司
1、訴前咨詢律師
2,、遺產繼承糾紛訴訟時效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3,、確定訴訟管轄法院
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如果遺產既有動產又有不動產的,,一般以不動產所在地,,例如房屋所在地,為主要遺產地,;如果動產有多項的,,則以價值高的動產所在地作為主要遺產地。
4,、確定被告,、訴訟主張,寫起訴書,,準備訴訟材料,,然后到人民法院立案庭起訴
案例分析
一起繼承糾紛中的法律認定
【基本案情】
原告:王磊(化名)
被告:李海蓮,、王凱(均系化名)
經審理查明,被告王凱,、原告王磊兩兄弟系被繼承人王顯的兒子,,其中老大王凱是王顯死去好友的兒子,王顯收養(yǎng)王凱時,,當時王凱年僅15歲,。1995年王顯的妻子去世,與王顯共有的四間房屋未作分割,。鑒于王顯的兩個兒子工作很忙,,疏于對老人的照顧,而鄰居李海蓮時??赐先?,并且在老人生病期間照顧尤佳。1999年王顯與鄰居李海蓮達成撫養(yǎng)的協(xié)議,,協(xié)議規(guī)定“李海蓮照顧老人的生活起居并負擔老人的后事,,老人將自己40畝耕地的承包經營權,連同建筑面積402平方米的房屋,,贈與李海蓮”該遺贈撫養(yǎng)協(xié)議經過了公證,。但在簽訂該協(xié)議之后,李海蓮對老人的態(tài)度日漸冷淡,,甚至連老人的基本生活都難以保證,,尤其在老人生病期間更是不理不睬。見此狀況大兒子王凱出于義憤,,辭去外地的工作,,回家照料病重的父親,在這段期間里其父多次向周圍的親友表示死后的全部財產均歸其大兒子王凱所有,,其中包括了與李海蓮協(xié)議中的財產,。此后老人病情時好時壞,不久病故,。李海蓮與王凱,、王磊兩兄弟在遺產分割上發(fā)生爭議,李海蓮拿著經過公證的贈撫養(yǎng)協(xié)議,,主張自己的權利,。王凱則堅持自己父親親口答應將財產全部留給自己。王磊主張自己是父親的親生兒子,,而且父親生前自己在經濟上有所付出,,應當同樣享有繼承權。現(xiàn)在王磊將哥哥王凱,、李海蓮訴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遺產,。
原告王磊訴稱,母親去世后家里的財產一直由父親王顯掌管,,原告一直未主張與父親分割母親的遺產,,現(xiàn)在父親已經去世,因分家產發(fā)生爭議,,自己有權分得當年的母親那份遺產分割,。再有,王凱雖然是父親名義上收養(yǎng)的兒子,,但算不上是父親的親生骨肉,,不能是合法的繼承人,無權要求分割父親的遺產,。李海蓮雖然和父親王顯有過協(xié)議,,但李海蓮并沒有按照遺贈撫養(yǎng)協(xié)議的約定行事,相對于王凱來說,,李海蓮更是無權要求取得財產,。請求法院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被告李海蓮辯稱,,自己在照顧老人身上花費了許多時間和精力,,相反老人的兩個兒子不但不盡贍養(yǎng)義務,反而將年邁的老人獨自撇在家中,,老人生前曾多次向其表示內心的凄涼和孤獨,,自己是看不過老人兩個兒子的所作所為才答應老人的要求,與其簽訂的遺贈撫養(yǎng)協(xié)議,,而且協(xié)議是經過有關部門公正過的,,是老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理應受到法律法的保護,。
被告王凱辯稱,自己雖然是父親收養(yǎng)的兒子,,但父親始終拿自己當親生骨肉,,自己也把老人當成自己的親生父親來愛戴,。雖然這幾年因為工作的緣故,,自己是總在外地,但對老人的生活起居,,自己也從沒忘記過關心,。尤其自己能在老人臨終前盡了做子女的孝道,倍感欣慰,。老人將自己的財產全部財產留給自己,,是老人臨逝前的心愿,,自己有權繼承財產。再有,,母親去世近15年,,財產一直由父親王顯掌管,此時原告主張與亡父分割當年那份遺產不但情理不容而且早已超出訴訟時效,,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審判】
針對本案的爭議焦點,法院經審理認為:
(一)被告李海蓮在有能力履行照顧老人王顯生活起居的情況下,,未按照遺贈撫養(yǎng)協(xié)議規(guī)定履行相應的義務,,致使贈撫養(yǎng)協(xié)議解除,被告李海蓮應負主要責任,,對其主張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海蓮應退出遺贈所得的財產。
(二)被繼承人王顯雖然在病重期間多次以口頭形式作出其死后全部財產歸被告王凱的意思表示,,但因危急情況解除后,,被繼承人王顯在有能力以書面或者錄音形式將口頭遺囑確立的情況下,未以書面或者錄音形式將口頭遺囑確立,,故先前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對被告王凱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但考慮到老人病重期間主要由被告王凱負責照顧,,被告王凱對被繼承人王顯扶養(yǎng)較多,,根據(jù)《繼承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可以分的適當?shù)倪z產。
(三)原告母親雖然去世多年,,但自其去世后,,房屋一直處于未分割的共同共有狀態(tài)。直至王顯過世時兩被告主張繼承遺產,,才是原告王磊的權利受到侵害之日,,根據(jù)《繼承法》第八條規(guī)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規(guī)定》:“繼承的訴訟時效按繼承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但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未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視為接受繼承,。遺產未分割的,即為共同共有。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延長,均適用民法通則的有關規(guī)定,。”故原告要求分割其母親遺產份額的權利并不超過訴訟時效,,對其主張本院予以支持。
(四)被告王凱被收養(yǎng)時已經15周歲,,不符合被收養(yǎng)的條件,,并且收養(yǎng)人王顯當時已有子女,本身也不具備收養(yǎng)條件,。因而,,他們之間的收養(yǎng)關系違背了法律的規(guī)定,不能成立,。所以被撫養(yǎng)人王凱不具備繼承人的資格,,不能成為老人的法定繼承人。故對原告主張被告王凱不能以法定繼承人的身份繼承遺產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第八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條第五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六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繼承人王顯的遺產中的30 000元存款歸被告王凱所有;二,、被繼承人王顯的其他遺產均原告王磊所有。
網友咨詢:遺產繼承糾紛
父親再婚后不幸因病去世,,留份遺囑把房子給(沒做公證)現(xiàn)在繼母以法定繼承把我告上法庭,。請問遺囑起多大作用?急ji急急急
婚姻幫律師解答:
你好,,你父親只能處分他自己的份額部分,,如果遺囑是屬于你父親真實的意思表示則按遺囑繼承
小編結語:以上就是“遺產繼承糾紛如何解決?遺產繼承糾紛如何打官司?”的全部內容,從文中我們可以了解到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關于遺產繼承糾紛解決方法的相關內容就介紹到這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更多婚姻法律問題請撥打婚姻幫全國客服熱線:4006-520-255 ,,我們有最專業(yè)婚姻家庭律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