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訴離婚要具備哪些條件
訴訟離婚的條件,,主要在《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在婚姻法解釋中還有一些情形,被歸納為:有的屬于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如一方重婚,、非法同居;有的有悖于婚姻目的,,如一方有生理缺陷,、下落不明;有的屬于根本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情形,,如草率結婚,;有的則成為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誘因,,如虐待、遺棄或有賭博等惡習,;而有的則是夫妻感情不和的事實證明,,如夫妻長期分居。
二,、去法院離婚的條件包括哪些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guī)定,,起訴離婚的條件包括:
1、當事人雙方領有結婚證,。
2,、起訴離婚的提起,必須是婚姻關系的一方當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起訴當事人的身份提出起訴,。
比如當事人雙方的子女或者父母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夫或妻提起離婚起訴。
3,、提起起訴離婚的一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起訴離婚,。
4,、《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對于起訴離婚條件的相關規(guī)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起訴的,應準予離婚,。
另外,,法律還有特別規(guī)定:當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網友咨詢:老公有外遇要離婚怎么辦,程序是怎樣的,?
我跟他結婚也才五年,,之前我們兩個的感情還是很不錯的,。不知道是后來發(fā)達了還是為什么,他開始在外面搞女人,、找女人,。我是每天都期盼他回家。但這都是奢望,,我現(xiàn)在要離婚,,應該怎么辦啊,?具體的流程是怎樣的呢,?
婚姻幫律師解答:
離婚登記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fā)證)的程序辦理: (一)、當事人提交證件和證明材料;
(二),、婚姻登記員查驗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
(三),、婚姻登記員向當事人講明婚姻法關于登記離婚的條件;
(四)、婚姻登記員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愿以及對離婚協(xié)議內容的意愿;
(五),、雙方自愿離婚且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xié)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并在監(jiān)誓人面前簽名;
(六),、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xié)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jiān)誓人。協(xié)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七),、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xié)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八),、頒發(fā)離婚證,。頒發(fā)離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1.向當事人雙方核實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愿;
2.告知當事人雙方領取離婚證后的法律關系以及離婚后與子女的關系,、應盡的義務;
3.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簽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當按指紋,。
4.在當事人的結婚證上加蓋條型印章,,其中注明“雙方離婚,證件失效,。××婚姻登記處”,。注銷后的結婚證退還當事人。
5.將離婚證分別頒發(fā)給離婚當事人雙方,,向雙方宣布:取得離婚證,,解除夫妻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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