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哪個法院起訴離婚
(一)按照我國離婚管轄的規(guī)定,,離婚一般去被告住所地法院,,也就是原告應當向被告住所地(戶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就是離婚管轄的法院,。但是如果被告住所地(戶口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離開戶口所在地到起訴時已經連續(xù)住了一年以上的地方)不一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各地法院在級別管轄上也有一定的要求。比如北京法院,,一般的離婚案件由基層即個區(qū)縣人民法院管轄,,但如果夫妻雙方有爭議的財產超過了5000萬元,一審就需要在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當然絕大多數案件的離婚管轄法院,,一審都是在各地的基層人民法院里審理的。
(三)我國對離婚管轄的具體規(guī)定:
1,、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離婚管轄的法院是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離婚管轄的法院是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離婚管轄的法院是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
二,、離婚要向哪個法院起訴
(一)一般離婚訴訟
1,、離婚訴訟一般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但下列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3)對被勞動教養(yǎng)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jiān)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2,、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軍婚訴訟
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涉外離婚訴訟
1、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4、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網友咨詢:訴訟離婚程序怎么走呢?
我和老公結婚都4年了但是感情還是比好,,結婚前他說他有喜歡的人我知道但是我還是要嫁給他,,只要我每天能看到他就行他有喜歡的人也沒關系,但是最讓我受不了的是他侮辱我說我犯賤,,我狠狠的給了他一巴掌,,我想離婚了,請問訴訟離婚的程序怎么走,?
婚姻幫律師解答:
訴訟離婚分為三個階段:起訴,、審理、判決,。 (1) 起訴 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系的請求。起訴一方當事人就是原告,,被訴的一方當事人就是被告,,訴訟開始后,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民事案件的起訴必須符合四個條件,。離婚案件也屬于民事案件,,因此起訴也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的條件并具有自己的特色: ① 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個人; ② 有明確的被告; ③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④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離婚訴訟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即要求離婚的一方,必須向被告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被告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只有具備以上四個條件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離婚案件起訴時,起訴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和副本,。訴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① 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及現住址,; ② 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③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訴訟離婚程序也隨即開始。 (2) 審理 審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后,,開始訴訟程序,到做出判決前所作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審理分為審理前的準備、調解,、開庭審理三個階段:①審理前的準備,。人民法院在收到離婚訴訟后,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②調解。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后,,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從而達成離婚或和好的協(xié)議,。達成和好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將協(xié)議記錄存卷,,一般不發(fā)給調解書,;達成離婚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應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③開庭審理,。。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是否回避;之后,,開始法庭調查,,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鑒定人,,宣讀鑒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爾后,開始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fā)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fā)言,雙方互相辯論,。 (3) 判決 根據庭審情況,,應當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發(fā)判決書,。 離婚案件的一審程序結束,。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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