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結婚時收的彩禮如何認定
按照地方的一般習俗,訂婚要舉行訂婚儀式,,婚約一方會向對方,,或者各自的父母、親朋好友會向訂婚人贈送訂婚禮物,,俗稱彩禮,。在司法實踐中,對于這種給付財物行為的性質應當加以區(qū)別對待:
1,、基于包辦,、買賣性質的婚約而發(fā)生的財物給付或者借婚約為名向對方索取財物。這種給付財物的行為因違反《婚姻法》的禁止性規(guī)定而歸于無效,?!痘橐龇ā返谌龡l明確規(guī)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2、婚約一方在平時給付對方一定數(shù)量價值較小的財物,,以此來增進雙方的感情,,進而促成婚姻的成立。這種給付財物的行為與婚約習俗無關,,屬于正常的人際交往范疇,,為一種無償?shù)馁浥c。
3,、婚約一方按照習俗給付對方一定數(shù)量價值較大的財物,。這種給付財物的行為在性質上屬于婚約一方以結婚為目的而為的一種贈與,這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而不是一種無償?shù)馁浥c,。男女雙方的內(nèi)心真實意思表示實際上是以婚姻的達成為預期的,這些財物在婚姻關系解除時是可以請求返還的。
二,、離婚時彩禮如何分割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在司法實踐中,,對《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的適用,應注意以下方面:
首先要把握處理彩禮糾紛的基本原則,,即《婚姻法解釋二》在決定彩禮是否返還時,,是以當事人是否已經(jīng)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jù)的,給付彩禮后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收受彩禮一方應當返還彩禮,。
雙方已經(jīng)登記結婚的,只有在《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第2,、3項的特殊情況下,,才支持當事人的返還請求,其前提是雙方必須離婚,。
《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中的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應當以絕對生活困難為標準,而不是相對生活困難,。所謂絕對生活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其靠自己的力量已經(jīng)無法維持當?shù)刈罨镜纳钏健?/p>
網(wǎng)友咨詢:男方出軌,,但仍沒有證據(jù),,如離婚財產(chǎn)怎樣分配
男方出軌,但仍沒有證據(jù),,如離婚財產(chǎn)怎樣分配
婚姻幫律師解答:
離婚時共有財產(chǎn),、債務一般平分,個人財產(chǎn),、債務歸個人,,但對女方和子女的權益有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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