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時哪些財產可以分割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jù)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由此可見,,離婚訴訟時需要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財產,故把握好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是正確處理離婚案件中夫妻財產分割的前提,。根據(jù)婚姻法第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有:
(一)工資、獎金,。指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基于勞動而獲得的報酬和基于勞動而獲得的工資以外的報酬,,其性質都是勞動報酬,包含貨幣和有關財物,。值得注意的是,,現(xiàn)實生活中勞動報酬在以各種形式出現(xiàn),如紅包,、津貼,、房補、互助金等不同名義出現(xiàn)的收入越來越多,,數(shù)額也越來越大,,這些都應視為工資、獎金性收入,,應當納入工資,、獎金范圍,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指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主要指農村中的農業(yè)生產和城市里的工業(yè)生產以及第三產業(yè)等各行各業(yè)的生產經營收益,有勞動收入,,也有資本收益,,如股票債券收入、股份,、股權等,。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指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基于知識產權而獲得的財產收益,,僅指基于知識產權而獲得財產權,,而不包括知識產權的人身權。
(四)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情形是指“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財產”,,故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財產應當認定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指上述四項財產以外,,應該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財產,。這個靈活規(guī)定,是因現(xiàn)實生活中的財產情況變化較快,,除了上述規(guī)定的幾種共有財產外,,還可能會出現(xiàn)其他未列明但又確實應認定為共有財產的情況,作出這種規(guī)定的目的是為了填補列舉式立法與現(xiàn)實存在之間總會有距離的不足,,以適應時代變化發(fā)展的需要。
二,、離婚時能分割的財產有哪些
離婚時,,夫妻能分割的財產一般是指夫妻共同財產。而夫妻共同財產包括:(1)工資,、獎金,;(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指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沒有明示歸一方所有的,;(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另外,下列財產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一)婚前財產與婚后財產無法查清的,,或者屬婚前個人財產,,但已結婚多年,由雙方長期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均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復員、轉業(yè)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yè)費,,離婚時,如夫妻共同生活的時間較長,,可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三)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從事多種經營和承包責任田的當年收益以及當年無收益的養(yǎng)殖、種殖專業(yè)投入的資金,;
(四)結婚登記后,,一方或雙方父母贈給的金銀、珠寶以及其他財產。
網友咨詢:離婚財產分割問題,,子女名下的財產父母離婚時可否分割
請問一下父母離婚時共有財產法院如何認定,,如果現(xiàn)在已屬于子女名下的財產父母離婚是否有權分割。
婚姻幫律師解答: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父母無權分割子女名下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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