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應當共同承擔,。那在離婚過程中,一方的債務另一方需要承擔嗎?文中整理了一個案例,,與大家分享,。
【基本案情】
2013年春節(jié)后,夫妻雙方因家庭瑣事雙方經常發(fā)生矛盾糾紛,。為此,,妻子趙某曾當面向黃某提出離婚。為了避開妻子趙某的糾纏,,丈夫黃某離家來到天等縣城某家電商城務工,。期間,黃某與一名離婚女子陸某相識,,黃某對陸某慌稱其已離婚現在單身,,陸某信以為真。不久,,雙方發(fā)展成男女朋友關系,。
2013年12月,黃某向陸某流露出想做電動車生意但沒有資金的意思,,陸某亦覺得做電動車有發(fā)展前途可掙錢,,表示可以借錢給黃某經營電動車生意。經雙方協(xié)商黃某向陸某借款10萬元作為經營電動車生意的本金,。半年后有朋友告訴陸某,,黃某有家有老婆并欠了很多人的錢已經“跑路”。陸某遂找到黃某的妻子趙某要求還錢,。但趙某卻拿出法院的調解書,,說她在1個月前已經和黃某在法院調解離婚,黃某在外面的借款她是一點都不知道,,黃某也從來沒有拿回家里來用,。陸某遂將黃某和趙某作為共同被告一起告上法庭,以該筆借款是在黃某和趙某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借款為由,,要求趙某對黃某的借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審理后查明,黃某和趙某夫妻從2013年春節(jié)開始感情不和鬧離婚,,2014年4月經法院調解雙方自愿離婚,。法院認為雖然黃某向陸某借款時,黃某和趙某的婚姻關系依然存續(xù),,但是陸某在借款時黃某自稱單身,,陸某也認為黃某是單身,陸某借款給黃某個人使用意思表達清楚,。且經法庭查明的證據證明,,黃某在本地并未做什么生意,,無證據證明妻子趙某知曉該筆借款或該筆用于夫妻家庭生活。綜上,,法院只判決被告黃某負責償還借款,,駁回了原告陸某要求趙某承擔連帶償還責任的請求。
【婚姻幫律師解答】
本案的焦點在于黃某所借款項是否應當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所謂夫妻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履行法定扶養(yǎng)義務所負的債務。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為解決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醫(yī)等活動以及履行法定義務和共同財產,、經營過程中所負的債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據此,,從本質上說,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方可構成夫妻共同債務,。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或者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是判定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
本案中,,黃某向陸某借款時,,黃某和趙某的婚姻關系雖依然存續(xù),但是陸某在借款時黃某自稱單身,,陸某也認為黃某是單身,,陸某借款給黃某個人使用意思表達清楚。且經法庭查明的證據證明,,黃某在本地并未做什么生意,,無證據證明妻子趙某知曉該筆借款或該筆用于夫妻家庭生活。所以,,孟律師認為法院對黃某的該筆債務認定為個人債務,,而非夫妻的共同債務。
小編結語: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方可構成夫妻共同債務,。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或者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是判定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更多離婚期間一方的債務另一方是否需要共同承擔的相關法律問題,,請撥打婚姻幫全國客服熱線:4006-520-255,,我們有資深的婚姻家庭律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