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怎么對家庭暴力處罰?
(一)基本案情
2007年,,原告余某某與被告羅某離婚,,婚生女孩羅某某(2001年12月26日出生)由被告羅某撫養(yǎng)。2011年12月28日,,原告向法院訴稱,,被告長期在外打工,女兒羅某某與祖母和大伯共同生活期間,,羅某某經(jīng)常遭受毆打和辱罵,,且羅某某與離異的大伯同住一室,隨時可能遭受性侵犯,。原告向法院提供了女兒的傷情鑒定書及其要求與母親共同生活的書信等證據(jù),,并請求法院判令變更女兒羅某某由原告撫養(yǎng)。訴訟過程中,,羅某某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
(二)裁判結果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申請人羅某某在與被申請人余某金,、羅某衡共同生活期間多次無故遭受毆打,,且有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為證。申請人羅某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據(jù)此,,依法裁定禁止被申請人余某金、羅某衡毆打,、威脅,、辱罵、騷擾,、跟蹤申請人羅某某,,裁定有效期為六個月,。之后,經(jīng)法院調解,,雙方變更了撫養(yǎng)權,,此案在一周內結案,未成年人羅某某在最短的時間擺脫了家庭暴力,。
二,、家庭暴力是犯罪嗎?
《意見》要求準確區(qū)分虐待犯罪致人重傷、死亡與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犯罪致人重傷,、死亡的界限,要根據(jù)被告人的主觀故意,、所實施的暴力手段與方式,、是否立即或者直接造成被害人傷亡后果等進行綜合判斷。
對于被告人主觀上不具有侵害被害人健康或者剝奪被害人生命的故意,,而是出于追求被害人肉體和精神上的痛苦,,長期或者多次實施虐待行為,逐漸造成被害人身體損害,,過失導致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或者因虐待致使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殘,、自殺,導致重傷或者死亡的,,屬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虐待“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應當以虐待罪定罪處罰,。
對于被告人雖然實施家庭暴力呈現(xiàn)出經(jīng)常性,、持續(xù)性、反復性的特點,,但其主觀上具有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故意,,持兇器實施暴力,暴力手段殘忍,,暴力程度較強,,直接或者立即造成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應當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網(wǎng)友咨詢:老公多次家庭暴力,,并要求我下跪道歉,我該怎么辦?
男女雙方結婚24年,,有個23歲的兒子,,男方有家庭暴力行為,一直忍受,,最近一次7月31號,,男方再一次施暴過后,,要求女方在娘家人向男方下跪認錯,我才有了離婚的念頭,。男方在國營企業(yè)上班,,有過七年駐守外地,在此期間女方借債修建了房屋數(shù)間,,約有建筑面積1000平方,,女方一直都在做小生意,收入不低于男方,。男方經(jīng)常懷疑指責女方有多名男子有染,,但是經(jīng)查證,并無此情況,。
現(xiàn)在男方要求女方與子女凈身出戶,、不許分配任何財產(chǎn)。
說明下,,男方的施暴行為、遭到了親屬,,鄰居的多次反對,、很多人愿意出庭作證、情況完全屬實
請問女方現(xiàn)在是否可以提起訴訟離婚?在男方多次施暴,、虐待家庭成員,、有證據(jù)的情況下是否可以請求法官多給予女方分配、法律允許的情況下可以多分配的額度是多少,、女方是否可以要求經(jīng)濟賠償,、該如何走法律程序?
婚姻幫律師解答:
是可以提起離婚訴訟的,根據(jù)現(xiàn)行婚姻法第39條的規(guī)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chǎn)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jù)財產(chǎn)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第46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小編結語:“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希望本文中關于法律如何干預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罪與非罪的界定的知識對您的婚姻生活有所幫助。法律如何干預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罪與非罪的界定的相關知識就介紹到這里,,更多關于法律如何干預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罪與非罪的界定的法律問題可以撥打婚姻幫全國客服熱線:4006-520-255 ,,我們有資深婚姻家庭律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