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新婚姻法解釋:禁止結婚的條件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解釋】本條是關于禁止結婚的條件的規(guī)定,,其中第(二)項對1980年婚姻法作了修改,。結婚登記
根據(jù)本條規(guī)定,法律禁止結婚的條件有兩個:
一,、禁止一定范圍的血親結婚
血親主要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緣關系的親屬,即自然血親;也包括法律擬制的血親,,即雖無血緣聯(lián)系,,但法律確認其與自然血親有同等的權利義務的親屬,比如養(yǎng)父母與養(yǎng)子女,,繼父母與受其撫養(yǎng)教育的繼子女,。
禁止血親結婚是優(yōu)生的要求。人類兩性關系的發(fā)展證明,,血緣過近的親屬間通婚,,容易把雙方生理上的缺陷遺傳給后代,影響家庭幸福,,危害民族健康,。而沒有血緣親屬關系的氏族之間的婚姻,能創(chuàng)造出在體質上和智力上都更加強健的人種,。因此,,各國法律都禁止一定范圍內的血親結婚。比如日本民法禁止三親等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瑞士民法典禁止直系尊血親與直系卑血親之間,,全血緣或半血緣的兄弟姐妹之間,以及伯,、叔,、舅、姨父,、姑父與侄女,、外甥女之間,伯母,、叔母,、舅母、姑,、姨與侄子,、外甥之間結婚。我國也早有“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的說法,,自西周以來,,便禁止同姓為婚。唐代對同姓為婚處兩年徒刑,。明清律規(guī)定:向姓萬菇著.;-各杖六十,、離異。清末,,將禁止同姓結婚改為禁止同宗為婚,。
我國臺灣“民法”禁止下列親屬結婚:
(1)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2)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yǎng)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3)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之內,,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新中國成立后,,1950年婚姻法除禁止直系血親、同胞兄弟姊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兄弟姊妹結婚外,,對其他五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間禁止結婚的問題,作了從習慣的規(guī)定,。1980年婚姻法除保留禁止直系血親結婚的規(guī)定外,,又明確規(guī)定禁止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此次修訂婚姻法對于禁止血親結婚的范圍沒有改動,。也就是說,婚姻法禁止結婚的血親有兩類:
(一)直系血親,。包括父母子女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間,。即父親不能娶女兒為妻,母親不能嫁兒子為夫,。爺爺(姥爺)不能與孫女(外孫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與孫子(外孫子)結合。
(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l)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2)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兒結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兒子結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兒結婚;姨媽不能和姊妹的兒子結婚,。
在立法過程中,,有的同志提出,在禁止結婚的旁系血親的劃分上,,應適用國際上通用的“親等”計算法,。親等是計算親屬親疏遠近的單位。即一世代為一親等,,親等數(shù)越多,,關系越遠,親等數(shù)越少,,關系越近,。
國際上通用的親等計算方法主要有:
1.羅馬法親等計算法。
(1)直系血親計算法,。
從己身往上數(shù),,每經一代為一等親;從己身往下數(shù),每經一代也是一等親,。比如,,往上數(shù),自己與父母為一親等直系血親,,與祖父母,、外祖父母為二親等直系血親;往下數(shù),自己與子女為一親等直系血親,,與孫子女,、外孫子女為二親等直系血親。
(2)旁系血親計算法,。
從己身上數(shù)至共同的直系血親,,再由共同的直系血親下數(shù)至所要計算的親屬,其世代相加之數(shù),,就是己身與所指親屬的親等數(shù),。比如,自己與同胞兄弟姐妹的共同直系血親是父母為一親等,,再由父母數(shù)至兄弟姐妹也為一親等,,一加一等于二,自己與兄弟姐妹便為二親等旁系血親,。自己與伯,、叔,、姑、舅,、姨的共同直系血親均上數(shù)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均為三親等旁系血親。堂兄弟姐妹
間為四親等直系血親,。
2.寺院法的親等計算法,。
(1)直系血親計算法。
與羅馬法相同,,即一代為一親等,。
(2)旁系血親計算法。
從己身上數(shù)至共同的直系血親,,再從所指親屬也上數(shù)至共同的直系血親,。如果雙方與共同的直系血親間的代數(shù)相同,可按一方的代數(shù)定其親等,,代數(shù)不同,,則按代數(shù)多的一方定其親等。比如,,同胞兄弟姐妹上數(shù)至父母,,代數(shù)相同,為一親等旁系血親,。己身與伯,、叔、姑共同的直系血親為祖父母,,己身與祖父母是二親等,,伯、叔,、姑與祖父母是一親等,,以己身的代數(shù)確定,伯,、叔,、姑、侄為二親等旁系血親,。堂兄弟姐妹上數(shù)至祖父母,代數(shù)相同,,也為二親等旁系血親,。這種計算法往往不能準確地表示旁系血親間的親疏遠近關系,不如羅馬計算法科學,。
我國婚姻法中的血親計算方法類似羅馬法的計算法,。但不能簡單換算,。第一,我國的“代”是連己身算在內,,而羅馬法不計在內,。第二,我國的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在羅馬法為四親等旁系血親,,屬于四代以內旁系血親,。考慮到我國的血親計算方法已為群眾熟悉,,實踐中也沒有什么問題,,再采用其他親等計算方法,反而易引起混亂,。因此,,立法者對血親的劃分沒有作出修訂。
二,、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有哪些
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主要包括這三種疾病,。該法第38條對這三種疾病的范圍作了限定:
1、指定傳染病
指定傳染病,,是指《傳染病防治法》中規(guī)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等以及醫(y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母嬰保健法》第9條規(guī)定:經婚前醫(y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fā)病期內的,,醫(yī)師應當提出醫(y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
2,、嚴重遺傳性疾病
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于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現(xiàn)風險高,,醫(y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赌笅氡=》ā返?0條規(guī)定:此類患者在雙方同意下,,采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扎手術后不生育的,可以結婚,。
3,、有關精神病
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另外,,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條“一方患有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fā)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之規(guī)定推定可知,一方有嚴重的生殖器疾患,,以致不能發(fā)生性行為的,,亦應屬于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網(wǎng)友咨詢:法律上禁止結婚的疾病有哪些?
法律上禁止結婚的疾病有哪些?大三陽是嗎?
婚姻幫律師解答:
我國婚姻法禁止結婚的疾病兩種:
一)患麻風病尚未治愈者的人不得結婚;
二)患其它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目前我國婚姻法關于禁止結婚的規(guī)定只有這兩種,。而第二種是一種籠統(tǒng)的規(guī)定。對醫(yī)學上認為不能結婚的疾病患者切勿結為伴侶,。目前有以下幾種疾病患者屬于禁止或暫時不能結婚范圍,。
(1)未經治愈的麻風病和嚴重的紅斑狼瘡患者禁止結婚。
(2)無法矯正的先天性生殖器官畸形,,不能正常進行性生活的人不宜結婚,。
(3)嚴重的遺傳性疾病(如肌緊張、克汀病等)患者不宜結婚,。
(4)患遺傳性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癥、癲癇等未經治愈者,、不能結婚,。
(5)梅毒、淋病等性病患者,,苦未徹底治愈者,,不宜結婚。
(6)嚴重的智力落后患者,,如嚴重呆傻等不宜結婚,。
小編結語:結婚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男女雙方要想締結合法有效的婚姻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且不得違返法律規(guī)定的禁止結婚的條件才可以,。關于禁止結婚的條件的問題就介紹到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更多禁止結婚的條件法律問題可以撥打婚姻幫全國客服熱線:4006-520-255,,我們有資深婚姻家庭律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