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和吳某是在2003年的一個新年舞會上認識的,在她的眼光和吳某相交的一瞬間,,她就開始認為吳某很可能是她一生的伴侶,。他們默契地走到一起,很快就到了談婚論嫁的時候,。領取結婚證的前一天晚上,,范某急匆匆地把吳某約出來,提出要簽一份“結婚協(xié)議”,, 約定“雙方不離不棄”,,“如一方提出離婚,則提出方放棄一切,,包括現金,、財產”。
吳某雖有些想法,,但還是同意了,。在那張所謂的如一方提出離婚,則提出方放棄一切的 “結婚協(xié)議”上,,范某在女方的左邊按下了手印,,而吳某則在男方的左邊按下了手印。
結婚后,,當瑣碎的生活擺在面前時,,無論是在做家務上,還是在花錢計劃和對待對方父母的態(tài)度上,,他們都發(fā)生了爭吵,。
隨著感情逐漸淡漠,吳某首先提出離婚,。范某一聽還有些受不了,,但很快她便明白這一步遲早都會邁出。范某即主張按照協(xié)議約定,,要得到吳某所按揭的一套房子,。
吳某很難將自己辛苦掙來的房子轉給范某,并且他們離婚的原因是感情不合,,并不是他對婚姻不忠,,所以不能按照以前協(xié)議來分配財產。而范某卻堅持按照“結婚協(xié)議”來辦,,上面還有雙方的手印,,又是吳某先提出的離婚,,正好符合協(xié)議的規(guī)定。雙方協(xié)商不成,,最終對簿公堂,。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對該案作出判決,,對女方提出的全部占有財產及要求房產歸其所有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男方對女方作適當補償。
【律師說法】
這則案例涉及到夫妻財產約定制,,如何認識夫妻財產約定制,,對理解這則案例中法院的判決具有很重要的意義。
夫妻財產約定制是指夫妻以契約形式對婚前,、婚后財產的權利進行約定的夫妻財產制度,,是夫妻法定財產制的對稱。具體到本案,,范某和吳某“婚前協(xié)議”就屬于雙方對夫妻財產的約定,。
但是,任何“結婚協(xié)議”對財產雖有約定都有一定的限制,,即附條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性,、禁止性的規(guī)定。而范某的協(xié)議中對財產的取得以一方提出離婚為前提,,違背了我國法律關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故應認定該協(xié)議中對財產的處理約定無效。因此,,法院對范某要求房產歸其所有的請求不予支持。
小編結語:婚姻本來就應該是以愛情為基礎,,達成婚前財產協(xié)議不僅不會淡化這一點,,反而由于對婚前財產的歸屬有了明確的約定從某種程度上是強化了婚姻的愛情基礎。提出離婚就放棄財產婚前協(xié)議有效嗎就介紹到這里,,更多婚前協(xié)議的相關問題,,請撥打婚姻幫全國客服熱線:4006-520-255,我們有最專業(yè)的婚姻家庭律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