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感情破裂的判斷依據有哪些
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guī)定和審判實踐,,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1,、一方重婚,,另一方起訴離婚的,。
2、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xù),、穩(wěn)定地共同居住的。
3,、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4,、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虐待包括受對方虐待,,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家庭暴力包括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持續(xù)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5,、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6,、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8,、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9,、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10、違背雙方或一方意愿的包辦婚姻,、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的;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1,、因一方升學、招工,、提干等引起思想感情變化而提出離婚,,判決不離后,夫妻關系仍無改善的,。
12,、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fā)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1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14,、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5、一方好逸惡勞,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的,。
16、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或者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7,、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18、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前三項規(guī)定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斷,。
二、離婚時子女判給哪一方
父母離婚后,,子女隨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據“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來決定。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guī)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yǎng)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yǎng)問題發(fā)生爭執(zhí)不能達成協(xié)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yǎng)問題,,根據《婚姻法》規(guī)定及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頒發(fā)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應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fā),,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yǎng)能力和撫養(yǎng)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子女由誰撫養(yǎng)的問題應根據子女的年齡分兩種情況來決定:
第一,,哺乳期內的子女由母親撫養(yǎng),。第一條規(guī)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yǎng)條件不盡撫養(yǎng)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父母雙方協(xié)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誰撫養(yǎng)的問題,。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xié)商確定,協(xié)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決,。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yōu)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huán)境對于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yǎng)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yōu)先條件予以考慮,。
如果子女是已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父母雙方對于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fā)生爭執(zhí)時,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xié)議輪流撫養(yǎng)子女的,可予準許,。
網友咨詢:如果對方起訴變更撫養(yǎng)權,法院會如何宣判?
離婚了,我和家人一起撫養(yǎng)孩子,孩子從小就是在我家長大的,從孩子出生到現在2歲,孩子的父親沒有來看過他更沒有出過一分錢,打撫養(yǎng)費官司時, 對方又要孩子了.我是上海人, 孩子吃穿用都不缺, 對方是農村里的,小學文化程度, 沒有固定工作, 沒錢付撫養(yǎng)費.只要孩子.
婚姻幫律師解答:司法實踐中,,法院判決孩子的撫養(yǎng)權歸屬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1、雙方的工作和工資收入狀況,。
2,、文化水平。
3,、照顧陪伴孩子的時間,。
4、判歸一方后孩子的生活環(huán)境的改變。
5,、一方的思想品質,,因為直接撫養(yǎng)子女一方的思想品質,會直接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
對于十周歲的孩子,,法院在處理撫養(yǎng)問題上,會認真聽取他們的意見,,并做筆錄入卷,。在離婚前或離婚過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隨自己生活是尤為重要的,。
小編結語:撫養(yǎng)權的問題:兩周歲以下的孩子原則上隨母親;兩周歲到十周歲之間,以將來對孩子醫(yī)療,、教育,、健康成長的原則來綜合認定;十周歲以上的孩子,主要取決于孩子的意愿,。關于撫養(yǎng)權法院在怎么判的相關內容就介紹到這,,希望婚姻幫的這篇文章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更多相關子女撫養(yǎng)的法律問題,,請撥打婚姻幫全國客服熱線:4006-520-255,,我們有專業(yè)的婚姻家庭律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