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人有其對婚姻的獨特期望,,有的人因相愛而結婚,有的人因家庭壓力而結婚,,也有的人因貪圖對方的財產而結婚……不管怎樣,,兩個人從浪漫的初戀、熱戀到即將步入神圣的婚姻殿堂,,這一切的感情歷程均是對兩人感情的驗證,。若此時為了財產問題劃清界限,會使對方產生猜疑及誤解。即使一方辯解到這僅是運籌帷幄,、雙方受益平均的合法行為,,但卻會使對方認為你從一開始就沒有把感情放在第一位,而是把財產放在第一位,,你沒有為如何讓感情更深做好更遠的打算,,而是一味地為分手后做著詳細的計劃;會使對方覺得這樣的婚姻實質沒有多大的“安全系數”,這樣的婚姻無論維持多久,,雙方其實也都是在無感情或者感情極少的情況下為了履行“紙”約,,而彼此相互盡責任、盡義務,,那是對原本美滿感情的懷疑及對婚姻的失信及傷害,。所以,婚姻應遵守“婚姻信任原則”,,不需要靠辦理婚前財產公證來保障,。當然,隨著現代社會的變遷,,現代人的愛情也變得越來越現實起來,。也許婚前財產公證是為失敗的婚姻尋找一個庇護所,更是為個人的利益尋求一種保障,,可那并不代表愛情也需要婚前公證予以保護,。因此,婚前財產公證面對著情與利的撞擊,,這在某種程度上也傷害著兩個人的感情,。
婚姻是一種最高的信任,是基于夫妻雙方對彼此信任而產生的一種親情,。深受我國“婦從子孝,、夫唱婦隨”等傳統(tǒng)家庭觀念的影響,許多人認為如果男女雙方一直保持著戀愛關系,,彼此尊重,,共同經歷風雨的變遷感情得到了積累,固然穩(wěn)定,。若在此情正濃時,,便已處心積慮的劃清財產歸屬,必然會使雙方原本一如既往的信任感消失,,使本來現實的現代愛情和婚姻關系變得更現實,,并不益于今后馬拉松式的感情長跑,這對雙方的感情無疑是一種傷害,。因為一紙婚前財產公證書讓婚姻更容易發(fā)生預期的故障,,夫妻雙方時時刻刻都要為花錢而動心眼,,這樣的婚姻更像一樁特殊的“買賣”,這樣的夫妻更像商業(yè)伙伴,,這是對圣潔的感情的褻瀆,。這充分體現了婚前財產公證與婚姻觀念的沖擊,同時也表現出其與我國傳統(tǒng)美德之間的碰撞,?;榍柏敭a公證在某種程度上是對因貪圖財產的婚姻提供了一個保護傘,而并不是為婚姻提供保護傘,。
當今社會是一個以知識經濟作為先導的時代,,即以無形財產作為競爭的重要財富?;榍柏敭a公證僅能界定夫妻婚前的財產和婚后雙方共同創(chuàng)造的財產,,即有形財產,對個人或夫妻間的無形財產卻無法做出明確的界別,。所以,,婚姻財產的分配僅限于有形財產是遠遠不夠的。如夫或妻一方的知識積累,,雙方努力創(chuàng)造的產品、品牌等無形財產,,凝聚著雙方的努力和幫助,,如何保護這部分財產,目前的婚前財產公證還無法在技術上做到合情合理,。此外,,婚前財產公證因無年限限制,在平衡雙方利益時可能會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公平,。再次,,夫妻雙方因躲避債務而申請財產公證,鉆取法律的漏洞,,這無疑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
網友咨詢:婚前財產公證
男方婚前購入的房產,婚后做了公證若離婚房產就歸女方的,,還要不要去把女方的名字加在房產證上,?
婚姻幫律師解答:
1、婚后的公證屬于“婚內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從你的表述看:該公證是以離婚為生效要件的,,在婚內是不可能實現更名的;
2,、如果不更名,,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更名的,該約定不能對抗該善意第三人,,只能在離婚訴訟中向男方主張賠償責任,;
3、最好的方法,,是該財產約定公證不以離婚為生效要件,,之間約定成是你女方個人的,這樣,,你拿著公證書到房產部門更名到你的名下,,就不存在任何的風險了。
小編結語:通過上文可知,,婚前財產公證有利有弊,,最主要的還是看夫妻雙方對婚前財產公證的看法,也有很多因為婚前財產公證而離異的,,因此,,是否選擇婚前財產公證要視具體情況而定?;榍柏敭a公證的局限性就介紹到這里,,更多婚前財產的相關問題,請撥打婚姻幫全國客服熱線:4006-520-255,,我們有最專業(yè)的婚姻家庭律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