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居算不算重婚?
我國法律對同居關系的處理原則為:
第一,,經查確實屬于同居關系的,,一律判決予以解除;
第二,離婚后雙方沒有再婚,,但是也沒有履行復婚登記手續(xù),,又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一方起訴“離婚”的,,一般應當作為同居關系而判決解除;
第三,,人民法院審理解除同居關系案件時,如果涉及非婚生子女撫養(yǎng)和財產分割的問題,,應當一并解決,。
另外,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應當按共有財產處理,,但是雙方在同居期間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不能包括在共有財產之內,。在分割同居財產時,,一般應當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并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
我國法律對同居關系的處理:
如果是1994年2月1日前同居的,且當時達到結婚法定條件的,,可以認為事實婚姻,。否則,只能算非法同居,。
同居關系視為重婚的情況:
(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且實際同居的;
(2)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并共同生活三個月以上的;
(3)有配偶的人雖沒有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有較穩(wěn)定同居關系且生兒育女的;
(4)有配偶的人與他人雖未夫妻相稱,,但有穩(wěn)定的同居關系,在相對固定的住所且共同生活6個月以上的;
(5)周圍群眾公認是夫妻關系,,同居造成合法婚姻相對方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相關法律規(guī)定:
重婚不僅是違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原則的行為,而且也是觸犯刑律的犯罪行為,。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二百五十九條明文規(guī)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5條規(guī)定: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guī)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qū)別對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二,、重婚怎么定罪處罰?
沈女士與丈夫登記結婚四十年,不但風風光光舉行了婚禮,,還領取了結婚證,,沒想到在丈夫去世后,竟被丈夫的前妻以重婚罪告上法庭,,這下自己竟然成了第三者,。近日,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確認“離婚”四十年仍存在婚姻關系的民事案件,,沈女士的丈夫與沈女士的婚姻構成重婚,,婚姻關系無效。
宋先生原有妻室,,后來因與前妻汪女士感情不和,,經親友調解兩人于1967年私下“解除婚姻關系”,。宋先生于1974年經媒人介紹又與鄰村女子沈女士舉行了婚禮,,二人婚后生育了三個子女,并于2004年12月6日到沭陽縣民政部門拿了結婚證,。宋先生后來因病去世,。
2014年1月10日,宋先生的前妻汪女士一紙訴狀遞到沭陽縣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宣判宋先生與沈女士的婚姻關系無效,。汪女士訴稱,自己與前夫于1967年開始分居生活,,生育了四個子女,,經親友協調私下“離婚”不能作數。而沈女士則辯稱,,自己與宋先生一起生活40年,,生育3個子女,宋先生年老生病都是自己照顧的,,且已拿了民政部門的結婚證,,自己與宋先生的婚姻關系應為有效。
法院經審理認為,,汪女士與宋先生于上世紀五十年代結婚,,雙方形成了婚姻關系,,雖然經他人調解分居,但未經法律規(guī)定的民政部門或人民法院解除婚姻關系,,其婚姻關系一直存在,。在此種情況下,宋先生與沈女士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40年,,且后來又補辦結婚登記手續(xù),,但仍構成重婚。
網友咨詢:女方沒結婚前生了個孩子,,沒在一起了,,再婚算不算重婚?
婚姻幫律師解答:
這屬于同居關系,不構成重婚罪,。重婚罪是以登記結婚為條件的,。
小編結語:重婚罪的自訴人要提起自訴,最重要的是收集證據,,證明對方與他人確實在外以夫妻名義生活,。希望本文中關于同居算不算重婚,重婚怎么定罪處罰的知識對您的婚姻生活有所幫助,。同居算不算重婚,,重婚怎么定罪處罰的相關知識就介紹到這里,更多關于同居算不算重婚,,重婚怎么定罪處罰法律問題可以撥打婚姻幫全國客服熱線:4006-520-255 ,,我們有資深婚姻家庭律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