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舉證能讓法院判丈夫重婚?
鄧先生與李女士從小青梅竹馬,婚后生育一女,,還成立了一家空調設備安裝公司,,股東是夫妻兩人,由鄧先生擔任法定代表人,。起初公司經(jīng)營舉步維艱,,但夫妻倆同舟共濟,五年后終于盈利,。公司為拓展業(yè)務招聘辦公室文員,,通過他人介紹,張小姐進入該公司工作,。
自從張小姐到公司上班以來,,鄧先生就很少正常回家,,不久后即與張小姐在另一小區(qū)以夫妻相稱,共同居住生活多年,,并生育了一個兒子,,街坊鄰居都知道這“夫妻倆”。
鄧先生的妻子李女士得知此事后,,傷心得一夜間頭發(fā)幾乎掉光,。為了女兒,李女士打算與丈夫協(xié)商解決,卻遭到了鄧先生和張小姐的辱罵,。無奈的李女士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控告鄧先生涉嫌重婚罪。但她聽人說,,很多類似案件的過錯方都難以被法院判定“重婚罪”,,這令她焦慮萬分。
與職員夫妻名義同居為重婚
李女士在律師的幫助下,,針對鄧先生與張小姐的非法同居行為,,進行了充分的調查取證工作,最終法院判定鄧先生構成重婚罪,。
我國《刑法》第258條規(guī)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另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施行后發(fā)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復》的規(guī)定,,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發(fā)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據(jù)此,,自然人是否構成重婚罪,,須確定兩個主要問題:一是犯罪嫌疑人有配偶,即未解除現(xiàn)存的婚姻關系,,或是明知對方有配偶;二是嫌疑人與他人對外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即其鄰居、親友等認為他們是夫妻或彼此以夫或妻相稱,。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結合本案客觀事實,鄧先生已構成重婚罪:其一,,鄧先生在與李女士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與張小姐非法同居,并生育一子,,具備犯罪主體資格,。其二,鄧先生沒有與李女士離婚,,同時與張小姐長期同居,,并生育孩子,主觀上明顯具有直接故意,。其三,,鄧先生與張小姐同居期間,,對外以夫妻名義相稱,且左鄰右舍都認為兩人是夫妻,,鄧先生具備犯罪的客觀事實,。其四,鄧先生與張小姐非法同居的事實,,侵犯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而這是我國婚姻法所規(guī)定的原則。”
因此,,法院經(jīng)全面客觀審查,,最終判決鄧先生構成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
無過錯妻子可主張損害賠償
李女士作為無過錯方,在離婚糾紛案訴訟中可主張損害賠償,。依據(jù)《婚姻法》第46條規(guī)定,,有“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的”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婚姻法解釋一》第28條規(guī)定:《婚姻法》第46條規(guī)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shù)模m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李女士在民事離婚訴訟案件中提出賠償主張,,法院支持了其物質損害賠償?shù)脑V訟請求,即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時更傾向于李女士,,但對精神損害賠償未予支持,。
如何舉證能讓法院判為重婚
如今有不少妻子抱怨丈夫在外包養(yǎng)女人、與人同居生養(yǎng)私生子,,但是能夠認定夫妻一方構成“重婚罪”的很少,。根據(jù)《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重婚罪屬于自訴案件,,理論上以不告不理為一般原則,,公安機關不負責偵查,只有受害人自行收集相關證據(jù)予以證實,。那么如何舉證才能讓法院最終判定“重婚罪”?主要須證明鄧先生與張小姐之間是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犯罪事實,。
首先,李女士應找到鄧先生與張小姐長期居住的小區(qū)居委會反映情況,,居委會依據(jù)我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guī)定,,為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協(xié)助維護社會治安,,經(jīng)了解核實后,,向李女士提供鄧先生與張小姐所居住房號的登記記錄。
另外,,建議李女士向該社區(qū)民警反映情況,。民警了解核實情況后,依據(jù)我國《人民警察法》第二條,、第六條“作為人民警察是有職責預防,、制止違法犯罪活動”的規(guī)定,在執(zhí)行一次暫住人口信息調查任務時,,入戶到鄧先生與張小姐居住處進行調查核實,。經(jīng)詢問,鄧先生與張小姐以夫妻相稱,,生育一子,,民警將相關信息記錄在冊。
李女士還向鄧先生與張小姐所住地的鄰居了解,,得知左鄰右舍確實以為“他們是兩口子,,在這兒已住了五年”,并就此了解內(nèi)容形成談話筆錄,。
另通過自家公司新加入的員工,,李女士了解確認鄧先生與張小姐的關系,并收集二人及其子的相關照片,。
有了以上證據(jù),,最終法院認定鄧先生構成重婚罪。在隨后的民事離婚糾紛案件中,,法院以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及照顧到無過錯方的合法利益為原則,,過錯方鄧先生應向李女士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大部分歸李女士所有,。
司法建議
雖然我國《婚姻法》對無過錯方賦予了主張精神損害賠償?shù)囊?guī)定,,但沒有具體細化,以致在司法實踐中難以適用,。像本案李女士在離婚糾紛案件中的訴求,,就未得到法院的充分支持。另外,,與鄧先生非法同居的張小姐也存在一定程度的過錯,,給他人帶來傷害,,應根據(jù)個案的情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這方面的立法有待加強,。
二,、有私生子能不能算重婚?
首先需要清楚的是,構成重婚的情形有兩種:
一是配偶的雙方或一方,,婚姻關系尚未解除,,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
二是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在事實上同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對違反一夫一妻制的行為,,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公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則構成重婚;如果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對外不以夫妻名義相稱,,但人民法院根據(jù)實際情況,,結合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從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穩(wěn)定程度等綜合考慮,,有時也會依法認定其構成重婚。
對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按重婚罪論處。
如果對方有私生子,,且情況屬于上述兩種情形之一的,,則對方構成重婚罪。夫妻關系中無過錯方對有重婚婚行為的配偶在離婚時可以要求損害賠償,。
法律條文可參考《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網(wǎng)友咨詢:女方?jīng)]結婚前生了個孩子,沒在一起了,,再婚算不算重婚?
婚姻幫律師解答:
這屬于同居關系,,不構成重婚罪。重婚罪是以登記結婚為條件的,。
小編結語:對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按重婚罪論處,。希望本文中關于如何舉證能讓法院判丈夫重婚,,有私生子能不能算重婚的知識對您的婚姻生活有所幫助。如何舉證能讓法院判丈夫重婚,,有私生子能不能算重婚的相關知識就介紹到這里,,更多關于如何舉證能讓法院判丈夫重婚,,有私生子能不能算重婚的法律問題可以撥打婚姻幫全國客服熱線:4006-520-255 ,我們有資深婚姻家庭律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