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腹子可以代位繼承嗎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1條規(guī)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這里所指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是指已經出生的自然人。而不是尚在腹中的胎兒,。
二,、代位繼承人的范圍是什么
《繼承法》規(guī)定的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代位人的直系卑親屬,這是代位繼承的一個原則,。在這個問題上,,各國的規(guī)定是一致的,但也有個別例外,,如韓國民法規(guī)定,,妻子可代亡夫繼承公婆的財產。值得注意的是,,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代位人的直系卑親屬,,但不一定是被繼承人的直系卑親屬。實際上,,在大多數(shù)國家,,代位繼承人的范圍大大超出了被繼承人直系卑親屬的范圍。
代位繼承原則上不受代數(shù)限制,,但基于立法政策上的理由,,也可以對其加以限制。如日本民法原來規(guī)定,,兄弟姐妹的直系卑親屬作為代位繼承人不受代數(shù)限制,,后來這一規(guī)定受到人們的廣泛批評,認為這樣會使那些與被繼承人既無親情又無生活上的依賴扶助關系的人成為繼承人,,而這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因此,1981年修改后的民法,,將代位繼承人限于被繼承人的直系卑親屬和兄弟姐妹的子女,。這反映了繼承立法重視親情和生活上的互相扶助關系。對繼承權的影響以至決定作用,,也反映了縮小繼承人范圍的立法傾向,。
外國法律中無繼子女法律地位的規(guī)定,繼子女如果被繼父或繼母收養(yǎng),,按養(yǎng)子女對待,,否則無權利義務關系,。對于養(yǎng)子女,多數(shù)國家規(guī)定可以作為代位繼承人繼承其養(yǎng)父或養(yǎng)母的直系尊親屬的財產,。這些國家的理論認為,,收養(yǎng)的效力及于養(yǎng)父母的血親。這種主張有利于穩(wěn)定收養(yǎng)關系,。美國等一些國家則認為,,養(yǎng)子女不能代養(yǎng)父或養(yǎng)母之位繼承養(yǎng)父或養(yǎng)母的直系尊親屬或其他血親的財產。而在我國,,養(yǎng)子女亦可作代位繼承人,。
案例分析
服刑犯人是否享有代位繼承權
案情:原告吳某某因年輕氣盛傷人被判入獄,在合肥蜀山監(jiān)獄服刑,。吳某某外祖父汪某某有兩女,,長女即原告吳某某的母親,次女即被告李某(隨母改嫁到李姓人家改姓李),。吳某某的母親和外祖父相依為命,。1991年原告吳某某的母親去世后,被告李某經常來照看生父汪某某,,直至汪某某去世,。外祖父汪某某去世后,留有座落于全椒縣某建制鎮(zhèn)街道的三間磚墻瓦屋,。被告李某未經原告吳某某同意擅自將房屋出賣給被告魏某,。原告吳某某在得知這一情況后,委托堂姐向全椒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對外祖父遺留的房產享有代位繼承權,,請求判決李某與魏某的房屋買賣行為無效。
分歧:原告吳某某認為自己對外祖父遺留的房產享有代位繼承權,,要求法院確認自己的權利,,并判決李某與魏某的房屋買賣行為無效。被告李某和被告魏某認為,,吳某某作為限制自由的服刑人員,,沒有繼承權和代位繼承權,請求法院駁回吳某某訴請,。
裁決:安徽省全椒縣人民法院審結這起房屋所有權確認糾紛案,判決死者汪某某在某鎮(zhèn)街道的三間房屋屬于原告吳某某和被告李某共同共有,,被告李某與被告魏某的買賣房屋行為無效,。
評析:我國法律規(guī)定公民享有廣泛的民事權利。繼承權和代位繼承權是與人們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一種民事權利,。
網友咨詢:代位繼承適用的范圍是?代位繼承能適用遺贈嗎,?
我們小區(qū)有一人在他父親死后整理東西時發(fā)現(xiàn)他父親寫了一份遺囑,,說要把他的遺產拿出2萬元給以前幫助過他的王某,可是王某已經早于他父親去世了,,請問這種遺贈可以讓王某的兒子代為繼承么
婚姻幫律師解答:
代位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因為代位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限于被繼承人死亡時,又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替被繼承人的子女繼承其應繼承的遺產份額的繼承制度,。比如甲乙丙三代人,,沒有其他近親屬,如果乙先于甲死亡,,那么甲死亡時,,其遺產可以由丙代位繼承,并就是代位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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