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況下可以要求離婚賠償,?
1、重婚行為
重婚分為法律意義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兩種,。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結婚的行為,。事實上的婚姻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事實婚姻是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狹義上的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痘橐龇ā穼⑵淞腥霌p害賠償的事由,要求過錯方因此而承擔賠償責任,。法律上的重婚是當事人采取欺騙的手段或方法取得婚姻登記機關的登記,,法律予以認可。這種行為嚴重破壞了一夫一妻制度,?!缎谭ā返?58條明確規(guī)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xù)、穩(wěn)定地共同居住,。是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與重婚的區(qū)別,。然而在這種情形中,持續(xù),、穩(wěn)定地共同居住到底是指多長時間一起生活才能算是同居呢,,法律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有學者認為最高司法機關應在審判時間中積累經驗作出相關的司法解釋,,便于法官進行裁量,。但我認為這樣不妥,如果法律針對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共同生活的時間作出具體的規(guī)定,,那樣就有可能給實施違法行為的過錯方鉆一個漏洞了,。假如法律規(guī)定已婚配偶一方與婚外異性共同生活一個月則視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那過錯只跟婚外異性同居20天,、25天…,,不到一個月,但這種行為卻足以導致婚姻當事人雙方感情破裂而離婚,,就因為時間不夠而達不到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的標準,,這樣怎么能夠體現出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保護無過錯方的利益呢?
3、實施家庭暴力
實施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身體,、精神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清官難斷家務事",很多人認為家庭暴力是家務事,,不好管也管不好,,特別是在一些經濟欠發(fā)達、文化水平相對落后的地區(qū),。甚至有人認為丈夫打老婆,、家長打孩子是天經地義的事。在中國受" 家丑不可外揚"觀念的影響,,家庭暴力通常不能得到很好的及時解決,,久而久之,極易導致婚姻關系破裂,。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虐待是指以作為或不作為的形式,,經常故意地折磨,、摧殘家庭成員,,使其在肉體或精神上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遺棄是指家庭成員中負有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義務的一方對需要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的另一方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對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情節(jié)嚴重的,,則構成了犯罪。我國《刑法》第260條明確規(guī)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jié)惡劣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61條明確規(guī)定: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yǎng)義務而拒絕扶養(yǎng),情節(jié)惡劣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離婚賠償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違法行為
違法行為是指實施了《婚姻法》第46條明確規(guī)定的四種違法行為之一,。具體包括:重婚;有配偶這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如果實施的是法定違法行為之外的其他行為,,例如:吸毒、賭博,、通奸,、嫖娼、賣淫等行為而至使婚姻破裂導致離婚的,,或者實施了前述四種特定違法行為但并未導致離婚的都不屬于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范疇,。
2,、有損害事實的發(fā)生
有損害事實的發(fā)生是指配偶過錯方因實施了法定的違法行為而導致婚姻破裂從而離婚,基于此,,無過錯方受到的財產或非財產損害,,具體包括:財產損害、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財產上的損害是指,,由于過錯方的行為造成無過錯方的財產上的滅失或毀損。包括直接受到的損失和間接上受到的損失,。人身損害是指,,過錯方的過錯行為造成無過錯方的身體上的傷害。精神損害是指,,過錯方因實施特定的違法行為致使無過錯方產生悲傷,、恐懼、怨恨,、羞辱等精神上的痛苦而遭受的損害,。
3、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應具有因果聯系
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應具有因果聯系是指過錯方實施的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是導致婚姻關系破裂而引起離婚,,并且造成無過錯方物質或非物質損害的直接原因。如果這個關系不成立,,則過錯方就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4、實施違法行為一方必須在主觀上存在過錯
實施違法行為一方必須在主觀上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違法行為必然或可能損害配偶的合法權益,,并且導致婚姻破裂,而主觀上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的心理態(tài)度,。所謂過錯并非是離婚行為本身,,而是導致離婚的過錯行為。這些過錯行為不僅意味著行為人的行為違反了法律和道德,,并造成對他人的損害,,而且還體現了法律和道德對行為人的否定性評價。
5,、有離婚事實的發(fā)生
有離婚事實的發(fā)生是指違法行為導致婚姻關系破裂,,造成離婚的后果。如果不具備該要件,,即使有《婚姻法》第46條的四種違法行為的發(fā)生,,但沒有離婚,則不存在離婚損害賠償,。只有離婚的發(fā)生,,無過錯方才能行使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權,。離婚是由于一方法定違法行為的后果,而離婚損害賠償則是無過錯方針對過錯方的法定違法行為所造成的無過錯方財產,、人身和精神上的損害提起的賠償,。
網友咨詢:丈夫不忠,不離婚可要求損害賠償嗎,?
一年前,,我丈夫魏某認識了一個女人,不久后兩人就同居了,。我得知后,,雖然很失望和痛苦,但考慮到雙方父母的感受和孩子的健康成長,,就沒有跟他翻臉,。只是多次勸他與那女人斷絕來往,可一直無效果,,他仍然我行我素,。無奈之下,我想到法院起訴他,,請求法院判決他給予我損害賠償,。這樣,一來讓他出出丑,,讓法官教育教育他,,二來可以把他的錢要過來,叫他沒有錢給那個女的,,促使他回心轉意,。請問:我這樣做可以嗎?
婚姻幫律師解答: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指出:“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guī)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這就是說,,無過錯一方只有在提起離婚訴訟時,,才可以向有過錯一方請求給予損害賠償;人民法院只有在判決準予離婚時,,才會支持無過錯一方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因此,你不起訴離婚,,僅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是不會受理的。
小編結語: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加強了對弱勢群體的保護,,有利于維護婚姻關系的穩(wěn)定,。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過錯方起到了約束作用,保護了無過錯方的權益,,有利于維護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的長治久安。更多離婚賠償的相關法律問題,,請撥打婚姻幫全國客服熱線:4006-520-255,,我們有資深的婚姻家庭律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