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某某起訴王某撫養(yǎng)費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原告孫某某,,女,,1999年11月9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孫某,,男,,1973年7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冬秀,女,,1948年11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歐陽平秀,女,,1964年3月26日出生,。
被告王某,女,,1974年6月9日出生。
原告孫某某與被告王某撫養(yǎng)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李國成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孫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冬秀,、歐陽平秀,,被告王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孫某某訴稱,,原告父親孫某與母親王某于2006年12月19日在衡陽市蒸湘區(qū)人民法院調解離婚,原告隨父親孫某生活,,母親王某每月負擔原告的撫養(yǎng)費300元至獨立生活時止,。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且原告在衡陽市成章小學讀書,,所需費用增加,,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王某每月負擔原告撫養(yǎng)費1200元至原告獨立生活時止。
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原告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證據(jù):
1,、衡陽市蒸湘區(qū)人民法院(2006)衡蒸民一初字第375號民事調解書一份。以證明原告父親孫某與母親即被告王某離婚,,原告隨父親孫某生活,,被告王某每月支付撫養(yǎng)費300元至原告獨立生活時止;
2、衡陽市成章小學于2006年3月31日,,2008年2月22日收取原告的學雜費為2160元和2380元,。以證明被告每月支付原告的撫養(yǎng)費300元顯屬不夠;
3、上海鐵路局客運運價雜費收據(jù),。以證明原告外出旅游情況;
4,、原告自制其父親孫某2008-2009年的工資收入情況表。以證明原告父親孫某與母親即被告王某屬同一單位同一工種,,工資收入基本一致,。
對原告提供的上述4份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被告王某對原告孫某某提供的證據(jù)1無異議;對證據(jù)2,、3,、4有異議,被告認為,,對證據(jù)2的真實性有異議,,該證據(jù)不是原件,同時,,2008年根本就沒有托管費;對證據(jù)3雖沒有異議,,但與本案無關;對證據(jù)4有異議,被告每月的工資收入少于原告父親孫某200元左右,。
被告王某辯稱,,被告與原告父親孫某于2006年12月19日在衡陽市蒸湘區(qū)人民法院調解離婚,被告已按離婚協(xié)議每月支付原告孫某某撫養(yǎng)費300元至今,,被告不同意原告提出的每月增加撫養(yǎng)費至1200元的無理要求,。撫養(yǎng)費除參照工資收入外,還應按當?shù)氐幕旧钏揭约案改鸽p方的負擔能力作參考因素,,被告與原告的父親離婚后,,因無房居住,一直寄居在娘家,,生活非常不便,,被告為購房在銀行貸款100000元,現(xiàn)每月還貸數(shù)百元,,經(jīng)濟較為困難,,但考慮目前生活水平有所提高,被告同意每月增加原告孫某某撫養(yǎng)費至400元,。
為支持其主張,,被告王某提供了以下證據(jù):
1、衡陽市蒸湘區(qū)人民法院(2006)衡蒸民一初字第375號民事調解書一份,。以證明被告王某與原告父親孫某離婚時約定原告隨父親孫某生活,,被告王某每月支付原告撫養(yǎng)費300元至原告獨立生活時止;
2、貸款合同一份,。以證明被告貸款100000元用于購房,。
對被告提供的上述2份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原告對被告王某的證據(jù)1無異議;對證據(jù)2有異議,,認為被告貸款購房與本案無關。
對原告孫某某和被告王某提供的證據(jù),,本院認為,,原告孫某某提供的證據(jù)1與被告王某提供的證據(jù)1系同一證據(jù),該份證據(jù)系人民法院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調解書,本院予以確認;原告孫某某提供的證據(jù)2系復印件,,無法與原件核對,,該證據(jù)不予采信;證據(jù)3是原告外出旅游開支,不屬被告必須承擔的費用范圍;證據(jù)4是原告父親孫某單方面的工資收入情況,,其并未提供證據(jù)證明被告工資收入情況,,無法證明被告王某的年工資收入數(shù)額,應不予采信;被告王某提供的證據(jù)2與本案無關,,不予采信,。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孫某某父親孫某與母親王某即被告于2006年12月19日在本院調解離婚,,原告孫某某隨父親孫某生活,,被告王某自2007年1月起每月負擔原告孫某某撫養(yǎng)費300元至獨立生活時止。被告王某自2007年1月起至2010年3月止已支付了原告孫某某該期間的撫養(yǎng)費,。
本院認為,原告之父孫某與被告王某于2006年12月19日自愿離婚,,并約定由被告王某每月支付小孩(原告)的撫養(yǎng)費300元至小孩(原告)獨立生活時止,,該協(xié)議是當時根據(jù)子女的實際需要并符合雙方當時的經(jīng)濟條件達成的,是原告父母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F(xiàn)原告要求增加撫養(yǎng)費,應當依據(jù)原告的實際生活水平和受教育的條件并結合被告王某的負擔能力而定,,原告提出要求被告王某每月支付1200元的撫養(yǎng)費明顯過高,,本院不予采納。對原告孫某某的撫養(yǎng)費應以被告王某庭審中自認的每月3000元工資收入的20%確定較為合理,。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一、二款,、第三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第1,、2款,、第18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自2010年4月起每月支付原告孫某某撫養(yǎng)費600元至原告孫某某獨立生活時止;
二,、駁回原告孫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減半收取100元,,郵政專遞費100,,合計200元,由被告王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xxx
xx年xx月xx日
代理書記員xx
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yǎng),,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yǎng)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yǎng)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yǎng)問題發(fā)生爭執(zhí)不能達成協(xié)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jù)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后,一方撫養(yǎng)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xié)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xié)議或判決原定數(shù)額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一條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yǎng)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yī)療費等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7條 第1款 子女撫育費的數(shù)額,可根據(jù)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shù)氐膶嶋H生活水平確定,。
第2款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第18條 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shù)額不足以維持當?shù)貙嶋H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shù)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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