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撤銷婚姻效力申請的時間:
婚姻法十一條規(guī)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因脅迫而結婚的,受脅迫方雖然具有撤銷該婚姻效力的請求權,,但是這一請求權的行使不是沒有任何限制的。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這個規(guī)定表明,受脅迫方必須在法律規(guī)定的時間內使行撤銷其婚姻效力的請求權,。這是因為,,因脅迫而締結的婚姻往往是受脅迫方違背了自己的意愿而締結的婚姻,,如果結婚后受脅迫方自愿接受了已經成立的婚姻關系,,那么法律就會讓這個婚姻關系繼續(xù)有效。如果結婚后受脅迫方不愿維持已經成立的婚姻關系,,就可以請求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撤銷其婚姻效力,,使已經締結的婚姻關系失效,。然而,如果受脅迫方長期不行使這個權利,,不主張撤銷婚姻的效力,,就會使得這一婚姻關系長期處于一種不穩(wěn)定的狀態(tài),不利于保護婚姻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雙方當事人所生子女的利益,,也不利于家庭,、社會的穩(wěn)定,。同時還可能使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在判斷是否撤銷當事人婚姻效力時,,由于時間太長而無法作出準確的判斷。
因此婚姻法規(guī)定,,受脅迫方提出撤銷婚姻效力的請求權必須在法律規(guī)定的時間內行使,如果超過了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還不行使,,受脅迫方就失去了請求撤銷婚姻效力的權利,,其所締結的婚姻為合法有效的婚姻,,受脅迫方不得再以相同的理由申請撤銷該婚姻,。依據規(guī)定,,受脅迫方行使請求撤銷婚姻效力的請求權的期限是一年,也就是說在這一年期限內,,受脅迫方必須決定是否提出請求撤銷婚姻效力的申請,否則,,受脅迫方就失去了提出申請撤銷婚姻效力的權利,。
那么,這一年的期限從何時起算呢?本條規(guī)定的這一年期限的起算時間有二種情形:
第一,,自受脅迫方結婚登記之日起算,,即受脅迫方應當在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決定是否申請有關部門撤銷其婚姻的效力。
第二,,自受脅迫方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算,即受脅迫方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決定是否申請有關部門撤銷其婚姻的效力。這種情況主要考慮到在脅迫的婚姻中,,有的受脅迫方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如綁架、拐賣的婦女被迫與他人締結婚姻關系,,這些婦女在被他人限制人身自由,,有關部門未解救前,,是無法提出撤銷婚姻效力的申請的,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受脅迫方提出撤銷婚姻效力的申請時間必須待其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算,。
受理撤銷婚姻申請的條件:
1,、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2、受脅迫的一方和對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簽署雙方無子女撫養(yǎng),、財產及債務問題的聲明書;
3、申請時距結婚登記之日或受脅迫的一方恢復人身自由之日不超過1年;
4,、當事人提供證件和證明材料: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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