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咨詢:如何起訴第三者,?能否要求精神賠償?
事實婚姻被第三者介入導致家庭破裂,,是否可以起訴第三者并追究責任及要求精神賠償,?
婚姻幫律師解答:
根據(jù)我國法律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有重婚的行為,;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或者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為;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該主體必須是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按照您的描述,您想起訴第三者要求損害賠償?shù)淖龇ㄊ遣环戏梢?guī)定的,,因此,,如果您想獲得由于第三者導致婚姻破裂的賠償,您可以在起訴離婚時,,要求您的配偶對您進行賠償,。
此外,按照您所說,,您與您的配偶并不是按照法律規(guī)定辦理結婚登記的合法夫妻,,但如果您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未辦理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離婚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即您可以要求您的配偶對您進行賠償,。如果您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您應當在起訴離婚案件被法院受理之前辦理結婚登記,辦理結婚登記后,,法院會按照具體情況作出是否準予離婚的判決,。如果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法院會按照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相關知識】因第三者插足導致離婚可以向第三者要求賠償嗎,?
《婚姻法》第46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根據(jù)法律的上述規(guī)定,,離婚案件中的損害賠償責任必須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構成要件:
(1)有妨害婚姻家庭關系的違法行為,,包括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事實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條的規(guī)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xù),、穩(wěn)定地共同居住”;
(2)妨害婚姻家庭關系的違法行為導致了離婚的后果,。夫妻一方的違法行為直接導致了離婚的后果。如果雙方離婚不是因為違反《婚姻法》第46條的規(guī)定所致,,或夫妻一方雖然存在第46條規(guī)定的情況,,但沒有導致離婚的后果,均不承擔離婚的損害賠償責任,。這里的“”導致離婚的應當是判決離婚,,而不包括協(xié)議離婚。因為協(xié)議離婚包括了協(xié)議財產分割的內容,,已經將共同財產的分割,、離婚后的經濟幫助、損害賠償?shù)葐栴}包括在內,,允許協(xié)議離婚的當事人主張過錯賠償與協(xié)議離婚的目的不相符,,違反當事人的意愿,;
(3)無過錯方受到了損害。損害事實是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之一,。沒有財產和人身損害,,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也就沒有了前提條件。損害是指利益的減少和喪失,,包括財產損害和非財產損害,。財產損害是指財產利益的減少和喪失。如財產被侵占,、毀損,,承包經營權受侵犯等。這里的財產利益既包括物,、貨幣,、有價證券,也包括財產性權利,。通常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又稱積極損失、實際損失,,是指既得利益的減少或喪失,,如人身受傷害后的醫(yī)療費用的支出;間接損失又稱消極損失,,是指可得利益的減少或喪失,,如受害人因身體受到傷害而失去的工資或其他勞動收入等。非財產損害是指非財產利益的減少,、喪失或者傷害,。例如,對他人名譽權的侵犯,。這里的非財產利益既包括名譽,、尊嚴、榮譽,、姓名等也包括人的情感,;
(4)違法行為人有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
小編結語:至于第三者是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問題,,目前法律還沒有明文規(guī)定。綜觀各國婚姻家庭立法的情況,,普遍將第三者插足作為一個道德問題,,而沒有納入法律調整的范圍。因此,要求第三者承擔法律責任缺乏法律依據(jù),,同時操作上也有困難,。所以,要求第三者曲某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請求一般無法支持,。更多能否向第三者要求離婚賠償?shù)南嚓P法律問題,,請撥打婚姻幫全國客服熱線:4006-520-255,我們有資深的婚姻家庭律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