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國際交往的加強,,我國涉外繼承關系日益復雜,涉外遺囑繼承問題尤為突出,。在《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以下簡稱《法律適用法》)頒布之前,,我國對于繼承問題的法律法規(guī),主要集中在我國《民法通則》第149條和《繼承法》第36條等條文中,,但這些條文只對涉外繼承作了一般性的規(guī)定,,比較簡單,,而且僅有的規(guī)定主要涉及涉外法定繼承,對涉外遺囑繼承問題的解決和遺囑效力的認定幾乎呈現(xiàn)空白狀態(tài),。 該法實施后,,該法與《繼承法》第36條不一致的,適用該法,?!斗蛇m用法》第31條至第35條對繼承問題的法律適用作出了規(guī)定,遺囑繼承的法律適用規(guī)定在第32條和第33條中,。本文主要針對第33條涉外遺囑繼承中遺囑效力問題進行探討,。
一、《法律適用法》遺囑效力法律適用規(guī)定的分析
(一)關于“遺囑效力”的理解和闡釋
《法律適用法》第33條規(guī)定:遺囑效力,,適用遺囑人立遺囑時或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首先應對“遺囑效力”的含義進行界定和厘清,。一般來說,遺囑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其必須具備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有學者持狹義說,該學說觀點為“遺囑效力”僅指遺囑成立的實質要件,。但由于立遺囑能力是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中的一種,,而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準據法有單獨的規(guī)定,,因此存在立遺囑能力的準據法是根據第33條,還是根據該法第12條 確定的問題,。 此外亦有學者持廣義說,認為此處“遺囑效力”是指遺囑的“有效性”,,因而所有與遺囑生效有關的事項,,如立遺囑人的遺囑能力等,,均應包含在“遺囑效力”的含義內,。 筆者贊同廣義說,,我國立法采取的是將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的法律適用問題分別加以規(guī)定的體例。 就遺囑繼承而言,,由于第32條所規(guī)定的是遺囑的形式要件,第33條則應解決有關遺囑繼承的實質性問題,。由此對第33條中的“遺囑效力”作廣義解釋更為合理,,盡可能將遺囑繼承法律適用的所涉問題包括在內。從某種角度說,,第33條是遺囑繼承法律適用的兜底條款,。
立遺囑能力是否應該單獨規(guī)定,學者也持有不同觀點,。根據相關國家的理論和實踐,遺囑實質有效性和遺囑能力的法律適用原則上基本無差異;但從更加微觀的角度來看,,二者的準據法又有一定細微的差別。 遺囑能力屬于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的一種,,但在確定遺囑能力準據法時會存在適用一般民事能力行為的規(guī)定還是適用遺囑效力的規(guī)定的問題。如前文所述,,遺囑能力的準據法與遺囑的實質有效性的準據法存在差別,,因此遺囑能力也不適合直接使用第33條中關于遺囑效力之規(guī)定。雖然第33條規(guī)定了四種可供選擇的法律,,與第12條規(guī)定的單一連結點相比,更有利于確立遺囑的有效性,,但連結點過于靈活,會引起選擇性連結點動態(tài)沖突而導致法律關系的不穩(wěn)定,。立遺囑能力在遺囑中又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因此對立遺囑能力做明確的單獨的規(guī)定是適宜的,。
(二)遺囑效力的法律適用規(guī)則
在準據法的確定上,第33條規(guī)定遺囑效力可選擇適用立遺囑人“立遺囑時”或“死亡時”的經常居所地法或本國法,,這是一種選擇性的沖突規(guī)則。這種立法更強調促進遺囑有效和尊重當事人意思,。就立法的價值取向而言,在世界范圍內,,在遺囑成立實質要件和遺囑實質有效性方面,,采用選擇性沖突規(guī)范以促進遺囑有效的立法例尚不多見。
(三)采用同一制
對于涉外繼承,,國際私法上主要有同一制和分割制兩種做法,。同一制不區(qū)分動產繼承與不動產繼承,,統(tǒng)一由死者的屬人法決定,。分割制將動產和不動產的繼承區(qū)分開,,動產繼承的準據法為死者的屬人法,不動產繼承則適用物之所在地法。目前國際立法的趨勢是傾向于采用同一制,,并且為了謀求同一制與分割制的適當協(xié)調,,許多國家都接受反致和轉致,。《法律適用法》第33條也采用同一制,,以屬人法作為遺囑效力的準據法,,并擴大連結點的時間和空間范圍。但根據《法律適用法》第9條的規(guī)定,,我國不接受反致和轉致,因此適用的外國法律,,不包括其法律適用法,。
二、外國關于遺囑效力法律適用的規(guī)定
世界上許多國家和立法一般都對遺囑效力作了明確規(guī)定,, 但其內容不盡相同,。筆者查閱了30個國家和地區(qū)的沖突規(guī)范以及相關國際公約的規(guī)定, 進行簡單的比較和分析,。
(一)遺囑能力的法律適用
對于立遺囑人的遺囑能力,,多數國家規(guī)定遺囑能力與行為能力一致,,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有立遺囑的能力;有少數國家規(guī)定立遺囑的年齡小于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年齡,,如日本。關于遺囑能力的法律適用,,多數國家都將其作為單獨的法律適用規(guī)則加以規(guī)定,,而且普遍規(guī)定遺囑能力適用立遺囑人的屬人法。但采用的屬人法也有所區(qū)別,,有些采用立遺囑人立遺囑時的屬人法,,如土耳其;有些采用立遺囑人死亡時的屬人法,,如匈牙利;還有一些國家采用立遺囑人的住所地法或慣常居所地法,。遺囑是立遺囑人作出的單方意思表示,,在作出法律行為時,立遺囑人只能考慮到立遺囑時的屬人法,,適用立遺囑時的屬人法更為合理,。 有些國家則作出更加靈活的規(guī)定,,瑞士對立遺囑人的遺囑能力的法律適用采用了多種選擇性連結點的方式來確定遺囑能力的準據法,。
(二)遺囑內容和遺囑效力的法律適用
遺囑內容是否發(fā)生發(fā)生法律效力而能夠被執(zhí)行,,屬于遺囑的實質有效性問題,,它涉及法律對遺囑內容的認可,,遺囑內容是指立遺囑人在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范圍及繼承份額等,,是立遺囑人處分遺產的意思表示,。 縱觀各國立法,,對于遺囑內容和效力的法律適用原則大體可分為同一制和分割制,。
采用同一制的國家多數是適用立遺囑人的屬人法,,但各國對屬人法的規(guī)定仍各有不同,。一部分采用的是依立遺囑人的本國法,如日本,、德國等;另外一部分采用的則是依立遺囑人住所地法,,如泰國、阿根廷等,。對于適用何時得屬人法,,有的國家采用立遺囑人立遺囑時的本國法,有的采用立遺囑人死亡時的本國法,。還有如奧地利等國家可以在兩者中選擇適用,。適用分割制的國家(主要是英美法系國家)區(qū)分遺囑處分的是動產還是不動產而規(guī)定不同的法律適用規(guī)則,通常情況下動產適用立遺囑人的住所地法,,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他們認為遺囑繼承實質要件的準據法,應與法定繼承一樣,,采用分割制,。
此外,有些國家在遺囑內容和遺囑效力的法律適用規(guī)定中引入意思自治原則,,允許立遺囑人選擇所適用的法律,,如意大利和瑞士。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1989年《死者遺產繼承法律適用公約》中已明確規(guī)定涉外繼承領域適用意思自治原則確定準據法,,但適用意思自治原則是有限制的,,必須符合明示選擇并符合形式要件等條件。這種法律適用原則允許當事人自由選擇遺囑繼承的準據法,是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在繼承法律關系適用領域的體現(xiàn),, 有利于實現(xiàn)死者生前充分預見其財產及后事安排的后果,,也將提高法律適用的確定性。
三,、對《法律適用法》遺囑效力相關規(guī)定的評價及完善建議
《法律適用法》區(qū)分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兩種繼承方式,,遺囑繼承的法律適用規(guī)定在第32條和第33條當中。其中第33條遺囑效力的法律適用填補了我國涉外遺囑效力認定的法律適用的空白,,具有突破意義,。當事人可以任意在立遺囑時或死亡時以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作為準據法之一來確定遺囑的效力。這種選擇適用的沖突規(guī)范體現(xiàn)了較大的靈活性,,為當事人選法帶來便利,。目前,外國人及港澳臺人員來中國大陸投資置業(yè)的逐漸增多,,對這些涉外財產,,在其產權人死后,能否按照其遺囑處理,,該遺囑將會適用何種法域的法律等問題的解決具有重要意義,。 第33條的規(guī)定反映了我國在處理涉外繼承關系中使立遺囑人盡可能具有立遺囑能力且遺囑有效的立法政策。這種規(guī)定順應了國際上立法簡式主義的趨勢,,能夠更好地滿足當今頻繁復雜的國際民商事交往的需要,。
但是,該規(guī)定也存在一定的問題,。首先,,“遺囑效力”的含義模糊,有待立法者進一步的解釋,。其次,,對于立遺囑人的遺囑能力的法律適用,筆者認為宜單獨規(guī)定,,原因已在前文中分析,,在此不贅述。最后,,第33條是無條件的選擇性沖突規(guī)范,,過于靈活的連結點會導致遺囑的實質有效性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不利于維護法律適用的穩(wěn)定性,,同時也給立遺囑人提供了規(guī)避法律的機會,。因此應參照1989年海牙《死者遺產繼承法律適用公約》,引入有限制的意思自治原則,,規(guī)定有條件的選擇性沖突規(guī)范,,即要求立遺囑人明示其所要選擇的法律,。由于法條本身存在的缺陷可能對今后司法實踐造成一定的困難,為此,,應當順應國際私法的發(fā)展趨勢,,借鑒先進立法經驗,對其進行修正與完善,。
網友咨詢一:遺囑問題
由立遺囑人的外甥代寫的遺囑,,代寫人和證明人都簽字了(外甥和外甥女婿)立遺囑人也簽字了,請問繼承人兩個女兒女婿用不用簽字,?此遺囑由大女兒代立遺囑人去公證處公證可不可以,?不公證此遺囑有沒有效?
婚姻幫律師解答:
你好,,代書遺囑兩個證人在場就可,,兩個女兒女婿簽上字也可,公證須本人到,,不公證也有效,。
網友咨詢二:遺囑繼承
七年前立的遺囑,三年后立遺囑人死亡,,遺囑上面有五個見證人,,四個見證人都認可遺囑是立遺囑人親自寫的,見證人也簽字證明,,其中有一人說時間長了不記得當時的情況,,不愿證明,但是遺囑上面的字承認是自己親自簽名,。這種遺囑有效嗎?
婚姻幫律師解答:
為有效遺囑,。
網友咨詢三:這種情況下遺囑是否有效
老人有2個兒子,,小兒子早年喪生,老人生前在有輕微老年癡呆的情況下,,找公證處立了遺囑把其所有財產房產留給其小兒子的兒子,。不知道這種情況下立的遺囑是否有效。立遺囑時思維尚且清楚,,而且當時與公證的人聊天,,公證處工作人員也并沒看出其有老年癡呆。所以當時立遺囑時也沒有另外再找證人,。不知道這種遺囑是否是有效的,。
婚姻幫律師解答:
你好!只要當時立遺囑的時候思維是清晰的,,是真實的意思表示,,這樣的話所立的遺囑就是有效的,。并且按照程序上來講,做公證遺囑的,,公證處需要事先有所審查的,,包括:證實是否為當事人本人;當事人是否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是否本人意愿,,意識是否清楚,有無精神疾病或其他,,意志是否自愿不受脅迫等等,。所以你說老人在立遺囑的時候是思維是清楚的,該公證遺囑是有效的,,并且從幾種遺囑形式上看,,公證遺囑的效力最高。
小編結語:立遺囑時需要注意,,在以下的這些情況下遺囑具有法律效力: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關于涉外遺囑的法律適用就介紹到這里,,更多涉外遺囑繼承的相關問題可以撥打婚姻幫全國客服熱線:4006-520-255,我們有資深的婚姻家庭律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