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協議的效力如何,?
關于離婚協議的效力,,我國《婚姻法》并未作出明文規(guī)定,但是司法解釋則有所涉及,,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 第八條規(guī)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fā)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條第一款規(guī)定了兩類協議:(1)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協議,;(2)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后者達成于離婚之時,應視為與離婚登記同時完成,、同時生效,,因此,對男女雙方之“法律約束力”只能指離婚后的效力,。前者達成于離婚登記之前,,究竟于登記前生效,還是登記后生效,,法無明文規(guī)定,。但是,如果結合該條第二款來看,,可以推斷,,這一協議對男女雙方之“法律約束力”也是指離婚后的效力,。因為,第二款的適用范圍是“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而依約分割財產是離婚后的事情,。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釋義也明確了這一點。釋義指出:(1)適用本條司法解釋的前提條件是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并就財產分割問題達成了協議;(2)明確規(guī)定在當事人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的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分割問題的條款及作為離婚協議組成部分或附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對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都具有法律約束力,;(3)離婚后一年內,男女雙方因履行上述協議發(fā)生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可見,,離婚協議從性質上分析,,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應當適用民事法律行為的基本理論,,如主體適格,、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等有效條件,。只要離婚協議具備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一經簽署,對雙方即具有法律拘束力,。
網友咨詢:離婚協議書中限制再婚的約定有法律效力嗎?
我與丈夫感情不和,,于2014年4月離婚,在《離婚協議》中約定“一套正在按揭的房產歸女方,,孩子由女方撫養(yǎng),,男方不承擔撫養(yǎng)費,而且兩人離婚后一年之內不得再婚,。”但是男方在離婚兩個月后便和別人結了婚,。劉女士認為男方不遵守離婚協議,要求前夫承擔孩子一半撫養(yǎng)費,。
婚姻幫律師解答:
離婚協議書中限制再婚的約定是無效的,,婚姻自由權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在不違反婚姻法律,、法規(guī)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禁止一切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劉女士離婚協議約定“離婚后一年之內不得再婚”,,限制了婚姻自由,,違反了我國民法相關規(guī)定,因而無效,。“離婚協議中,,房產歸屬的約定是有效的。但是孩子的撫養(yǎng)費,,即便當初沒有對前夫約定,,當情形發(fā)生變化時,也可以再向前夫索要,。”撫養(yǎng)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yī)療費等費用,,根據《民訴》相關規(guī)定,,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撫育費的,,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可與對方協商,協商不成可依法向法院起訴,。
二,、登記離婚后財產分割協議可否撤銷?
協議離婚后,,當事人與他人再婚,,再婚行為生效。因此,,協議離婚后,,即使離婚協議存在瑕疵,司法實踐中一般也不認定離婚無效或允許撤銷,。那么,,協議離婚后,離婚協議之財產分割條款可否變更或撤銷呢,?
《婚姻法解釋二》第八條規(guī)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fā)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九條規(guī)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fā)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可見,協議分割主要體現為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就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所達成的協議,,該協議是當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協商一致的結果,是當事人對自己財產權利的一種自由處分,,具有民事合同性質,,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如果一方當事人反悔,,并在協議離婚之后一年內提出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根據該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法院審理后未發(fā)現財產分割協議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如果—方當事人不履行協議,另一方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財產分割協議予以確認,,并賦予其法律強制力。如果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達不成協議,,則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判決分割,。由此看來,夫妻雙方協議離婚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對雙方均具有法律拘束力,,只有在具備一定的條件下才可以撤銷,。
小編結語:離婚時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協議不是兒戲,如果發(fā)現協議條款難以接受可以拒絕簽署離婚協議,,但是一旦簽訂了當事人原則上應當遵守,。除非能夠舉證證明對方在訂立離婚協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實施了欺詐、脅迫等行為,,否則該協議就不得變更或撤銷,。更多離婚協議的相關法律問題,請撥打婚姻幫全國客服熱線:4006-520-255,,我們有資深的婚姻家庭律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