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處理離婚房產(chǎn)要考慮的因素
1,、保障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根據(jù)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國家保護離婚婦女的房屋所有權。在保護房屋的產(chǎn)權,、居住權等方面,,均照顧女方和子女的權益,這對保障婦女離婚后的正常生活和兒童的健康成長是非常必需的,。
2,、保護房屋產(chǎn)權,要在查清當事人結婚時間長短,、有無過錯,、是否撫養(yǎng)子女、住房的結構以及有無其他解決住房的條件和途徑等情況的基礎上,,在合理,,公平地考慮產(chǎn)權人的利益,保護產(chǎn)權人對房屋的所有權的前提下,,妥善解決住房問題,。
3、優(yōu)先照顧撫養(yǎng)子女,、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在解決住房問題時,如果雙方當事人對住房主張的條件均等,,應照顧撫養(yǎng)子女,、殘疾或住房確有困難的一方。
4,、堅持調(diào)解和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由于住房問題涉及諸多方面。為減少矛盾,、促進住房問題的圓滿解決,,人民法院應立足于調(diào)解,使雙方當事人對離婚后的住房問題盡可能達成協(xié)議,。
5,、過錯是承擔民事責任的基本前提,在處理住房問題時,,如果雙方當事人條件均等,,應照顧無過錯的一方。
二,、離婚房屋增值怎么處理
在物價尤其是房價飛漲的今天,,這個問題在實踐中非常普遍,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購買的房屋,,到雙方離婚時已遠遠不是購買時的價格,,這時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對另一方給予補償?shù)膬r值,,究竟是按照房屋合同上的購買價格,是按照房屋首付款加已還按揭款一半的價格計算,,還是加上房屋的增值價值,,這個問題目前還多有爭論,婚姻法專家認為,。
根據(jù)《婚姻法》解釋(二)中第20條已經(jīng)給出了操作模式: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也即,通過價格評估來確定房屋的現(xiàn)有價值,。
案例分析
再婚夫妻離婚房產(chǎn)分配案
案情簡介:
劉某與肖某為再婚夫婦,。劉某原是某國有企業(yè)的職工,在與肖某結婚后,,劉某辦理了公有住房的購買手續(xù),。此后不久,取得了該房屋的產(chǎn)權,。2009年,,肖某與劉某居住的這套公有住房拆遷,夫妻倆獲得房屋補償金,,并在安置小區(qū)以低價購進了定銷房一套,。然而,今年年初,,肖某因與劉某感情不和,,提出離婚訴訟,在庭審中,,雙方為所居住房子的權屬問題產(chǎn)生了爭議,。
爭議焦點:
肖某:該套房子是在婚姻存續(xù)期間取得,且購買該房屋的房款,,有一部分是我的個人婚前積蓄,,因此產(chǎn)權應屬于夫妻雙方共有。劉某:那套公有住房是因為我在國企工作多年取得的福利,,且該福利的形成在雙方結婚前,。因此,因原公有住房拆遷拿到的安置房應該屬于我的個人財產(chǎn),。
案情分析:
原則上,,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購買的房屋,一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但如果在婚姻存續(xù)期間,,一方用個人財產(chǎn)購買的應否屬于共同財產(chǎn),未作規(guī)定,這在實踐中顯然將引起爭議,。對此,,在實際分割時,應當適當考慮出資方的利益,。如果一方當事人能夠舉出足夠的證據(jù),,證明該房改房的取得完全是利用個人的福利因素取得,與對方?jīng)]有任何關系,,且沒有影響對方享受房改房福利政策的,,可以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chǎn)。
由此可見,,本案中的劉某僅據(jù)于其國有企業(yè)職工的身份,,取得了參加房改的資格,就認為該房改房屬于其個人所有,,顯然是不成立的,。
審理結果: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原公有住房雖為劉某工作單位的房屋,,但對房改房的權屬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guī)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另第十九條規(guī)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chǎn)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因此,原房改的時間在肖某與劉某婚姻關系的存續(xù)期間,,故應該認定該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chǎn),。但考慮到該房屋的性質(zhì),在分割時,,就產(chǎn)權的享受比例,,進行了平衡。最終法院判決,,肖某取得約45%的房屋產(chǎn)權,。
網(wǎng)友咨詢:離婚房產(chǎn)分割
師您好 關于離婚房產(chǎn)分割:有一套房產(chǎn)是婚后買的當時總價130萬,房產(chǎn)證上有我和我妻子的名字,,但我父母付了70萬首付,,剩余有夫妻共同償還,,請問離婚時我能否主張多分? 謝謝
婚姻幫律師解答:
您好,,基于您的描述,,一般來說父母出資登記在夫妻名下認為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所以在分割時,,除去剩余貸款部分,,以一人一半為分配原則。但是如果能夠證明當時父母的出資為借款的,,而且能夠證明資金流向的,,那么我們可以主張先將70萬予以析出,再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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