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上海首例“植物人離婚”案
上海市長寧區(qū)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原告許某與被告李某于1991年1月18日結婚,1991年11月19日生育一子名許某杰,。自1993年起,,被告熱衷搓麻將后,雙方經常發(fā)生矛盾,。1995年,,被告離家出走。原告于1999年8月12日被220V電流擊中,,后該院對原告診斷結論為植物人狀態(tài)?,F原告仍住院治療。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以原告的名義起訴,。
本案中,,本院委托司法部司法科學技術研究所對原告的精神狀態(tài)進行鑒定及行為能力評定。2000年5月24日,,司法部司法科學技術研究所出具書面鑒定結論,,被鑒定人許某在本案中應評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鑒于原告許某之妻下落不明,,故本院依法確定原告之母滑某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00年5月25日向被告公告送達民事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被告在公告期限屆滿后未到庭應訴,。
裁判:
法院判決“植物人”離婚
上海市長寧區(qū)人民法院根據上述事實認為:被告熱衷搓麻將且徹夜未歸。1995年,,被告離家出走,,現經本院公告查找又確無下落。原告于1999年8月12日被220V電流擊中,,處于植物人狀態(tài)時,,被告仍未出現,根本未盡妻子義務,,應認定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現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在本案中對原,、被告所生之子撫育權問題未提出主張,考慮到原告目前系無行為能力人,,故本院對子女撫育權問題不予處理,。關于原告、被告的夫妻共同財產及住房問題,,原告法定代理人明確表示在被告尚未出現時不予分割,,日后另行主張,,可予準許。準許原告被告離婚,。
法官評析
1,、本案是一起首例植物人離婚案。
該案屬于新類型的民事案件,,前所未有;訴訟主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表現在一方當事人系植物人,另一方又下落不明;法律界對該案如何處理意見不一,。由于以上情況,,故對該案的處理應當從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出發(fā),按照《婚姻法》關于處理離婚問題的規(guī)定,,慎重而委托地處理好本案,。
2、原告要求與妻子離婚的訴訟可予立案受理,。
原告法定代理人在以原告的名義來院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時提供了上海市第六人民醫(yī)院出具的原告被電擊傷所致植物人的病情診斷書以及居委會出具的被告下落不明的證明。根據醫(yī)院出具的診斷書,,原告的大腦已經沒有正常的思維能力,相當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進行訴訟等。現原告由其母親作為法定代理人提起訴訟,,本案應當受理,。
3、法律未明確規(guī)定植物人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為認定原告是否無民事行為能力,,應對原告精神狀態(tài)進行鑒定。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而本案的原告系植物人,,故應對原告的精神狀態(tài)及行為能力進行鑒定、評定,,認定原告為植物人狀態(tài)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本案可由原告的法定代理人進行訴訟,。
4,、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根據與原,、被告共居一處的原告法定代理人陳述,,被告于1993年熱衷搓麻將且徹夜不歸,后又自1995年起擅自離家出走至今,,反映原告與被告已分句生活的事實成立;被告所在的戶籍地及居住地居委會里的證明又證實被告已下落不明4年,,夫妻關系名存實亡。鑒于此,,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視為夫妻感情破裂,。本案經法院公告查找被告,被告在公告期限屆滿后未到庭應訴,,且下落不明滿4年,。
5、植物人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小編結語:總結,,隨著新類型案件大量出現,為提高辦案效率,,對于一些類似植物人,、腦癱患者等可在法律規(guī)定或司法解釋中進一步明確。更多植物人能否離婚的相關法律問題,,請撥打婚姻幫全國客服熱線:4006-520-255,,我們有資深的婚姻家庭律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