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時對房屋分割無法達成協(xié)議怎么辦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xié)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二、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1)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2)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yǎng)殖,、種植業(yè)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fā)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3)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4)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5)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8)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9)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10)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yǎng)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網友咨詢:房產證上是我和母親兩個人名字,,請問如果母親死亡后,父親不把名字加入房產證,,她有權利嗎??梢员3侄嗑?/strong>
房產證上是我和母親兩個人名字,,請問如果母親死亡后,父親不把名字加入房產證,,他還有房產權利嗎,。(他們沒有離婚)可以保持多久,他才會算放棄房產權利,,永久性沒有房產權
婚姻幫律師解答:
房屋一般產權是母親,,母親死亡,該一半財產作為母親的遺產,,由你和你父親一人一半,。財產權利是所有權,對世權,,沒有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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