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他人名義購房離婚怎么辦
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他人的名義購買房產,,但卻是實際房產的擁有者。等到離婚之后,,再將該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此種方式最為“高超”,成本也較大,,因為多要支付交易契稅,。一般適用于夫妻感情長期不和,離婚已是必然,,而一方收入又較為豐厚的情況,。處理方式:突破口在以下幾點:
1、所謂產權人有無泄露真相的可能,。因為房產價值巨大,,一般當事人不會將該房產以一般朋友的名義購買,而最常見的是以父母兄妹的名義購買,。因此,,如果一方并不寬裕的父母或兄妹擁有巨值的房產,就有可能存在這種情況,。根據不同的人人制訂不同的調查對策及方式,,就有可能會有所收獲。
2,、從交易時間,,摸查出資線索。根據購房付款的時間,,回憶一方在此期間財務上有無重大支出或異常,,有條件的,還要查詢一方銀行存折上的資金流向,,在確有把握的情況下,,查詢打入房地產公司購房款的銀行出處,也有可能獲得柳暗花明的收獲,。
二,、共同買房登記一人名下怎么辦
由于不愿意失去購房機會,在還沒有領取結婚證的情況下,,雙方出資購房,,但在辦理購房手續(xù)時,,“精明”的一方,以“貸款不便”,、“沒有領結婚證就不能共有房屋”等為借口,,將房產辦在自己一下名下,,而等到面臨離婚時,,卻矢口否認共同出資的事實,任憑另一方痛心和淚流,,笑將全部房產權利收納,,甚至借助于法院之手,達到上述目的,。處理方式:
1,、注意查詢出資匯款銀行記錄,或信用卡刷卡記錄,,以證明有出資事實,;
2、婚前購房出資切記,,要將自己名子寫入產證,,或與另一方達成出資協(xié)議。
案例分析
離婚案中夫妻共有按揭房產該如何分割
【案情】
張某與戴某于2008年4月20日登記結婚,。戴某在婚前即2007年12月11日與某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以按揭付款方式購買房屋一套,房屋總價款為402192元,,銀行按揭利息15388.80元,。戴某婚前已支付按揭貸款合計108929.80元,婚后夫妻共同償還按揭貸款余額308651元,。房屋權屬證書尚未辦理,。另有夫妻共同債務28.14萬元。2010年4月18日,,張某訴至法院請求與戴某離婚,。經法院委托評估公司對涉案房屋的價值進行了評估,確認該房屋在估價期日2010年5月10日的市場價格為104.3萬元,。
【評析】
按揭房產的分割在離婚訴訟中成為難點的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現(xiàn)逐一分析:
1、婚前一方交首付款,,婚前取得所有權證,,婚后由雙方共同還貸的。這種情形應當確定房屋產權歸婚前按揭一方個人所有,,而不應認定為共同所有,。因為婚前取得的房產證乃是由一方通過自己婚前財產支付首付款,、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形式轉化而來,屬于個人財產的形態(tài)轉化,。即使是婚后共同還貸,,但婚前購房仍屬于一方獨立行為,且該方支付的款項往往要高于其配偶,,所以不能僅僅因為配偶方婚后參與了還貸而改變房屋歸個人所有的性質,。同樣,按揭貸款債務亦為個人債務,,而非夫妻共同債務,。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guī)定一方婚前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及《物權法》第九條規(guī)定物權的取得以登記為準,,可以明確得出結論:一方在婚前取得產權后,,即便婚后另一方參與清償貸款也不能改變該房屋為婚前個人財產的性質。
2,、夫妻一方婚前辦理按揭手續(xù),,支付首付款,婚后取得房屋產權證且產權證上載明的權利人僅為辦理按揭手續(xù)并支付首付的一方,,但婚后夫妻共同還貸,。這種情況下的爭議是比較大的。主流觀點認為,,在沒有婚前財產約定或其他證據證明該房產為個人婚前財產的情況下,,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及其相關的司法解釋,該房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因為只要是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或雙方所取得的財產在夫妻法定財產共同制下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嚴格按照法律規(guī)定推出的以上結論當然是沒錯的,但這種形式上的公平仍然會導致實質上的不公,。首先,,夫妻一方婚后取得的房屋產權證是依據其與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中享有的債權取得,這種合同之債的取得是要支付對價的,,而這種對價一方早在婚前就已經支付了,,婚后另一方并未對房屋產權的形式憑證即房產證的取得做出任何貢獻。其次,,根據《房屋買賣合同》,,婚前付全款的一方對該房屋的所有權自然擁有期待權,其對房屋享有的所有權權益在婚前簽訂合同及付款后就已經取得,,辦理房產證只是一個確認的手續(xù),。最后,《物權法》上的公信和公示制度更多意義上是保護第三人和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因此認定該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并非《物權法》的立法本意,。所以筆者認為,,這種情形下,應按個人婚前財產處理為宜,。
3,、夫妻一方婚前辦理按揭手續(xù),支付首付款,,婚后以共同財產還貸,,離婚訴訟期間尚未取得產權證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在雙方未取得產權的情況下,,法院不宜就房屋的產權歸屬做出裁判。因為房屋產權尚未產生,,所以雙方都無法對房屋的產權主張權利。 雖然不能就房屋的產權進行分割,,但是首付款,、婚前已單獨支付的按揭房款以及婚后雙方共同支付的按揭貸款是可以區(qū)分和分割的。簽訂購房合同并辦理按揭手續(xù)的一方婚前支付的首付款以及支付的按揭貸款應當認定為其個人財產,,而婚姻存續(xù)期間夫妻雙方共同支付的按揭貸款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以上三種結論都還存在同一個問題,即對夫妻共同還貸的房款部分的分割,,這個問題也存在較大爭議,。筆者認為,對于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雙方共同償還按揭貸款的行為,,實際上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了一方的婚前個人債務,對于這部分還款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繼續(xù)履行合同的一方應當將婚后共同償還的貸款中屬于另一方的份額補償給對方,,原則上平均分割。剩余的按揭貸款債務當然也只能由繼續(xù)履行合同的一方負擔,。
但是這種簡單處理會導致實質上的不公平,,因為房屋是特殊的商品,從近幾年的房地產市場發(fā)展情況看,,房產增值迅猛,,若僅返還另一方共同還貸的款項,顯失公平,。舉例說明:房屋購買時價值100萬,,一方婚前首付30萬,取得所有權,。之后二人結婚,,婚后另一方參與還貸實際出資35萬,。一段時間后二人夫妻感情破裂,要求離婚,,此時,,房屋市值漲到200萬,按以上觀點,,婚前首付的一方取得所有權,,他僅須返還另一方35萬及利息即可得到價值200萬的房產,另一方的出資卻不能得到任何因房產增值所獲得的利益,。并且,,若認定該房產是一方的婚前財產,那么該方不需要得到另一方的同意就可以處分該房屋,,這對另一方非常的不利,,這樣不利于夫妻關系的和睦穩(wěn)定,也不符合中央建設和諧社會的大政方針,。因此,,筆者認為,在處理這種房產時,,不能簡單的只考慮物權的公示公信原則,,還應考慮誠實信用、公平公正原則,、夫妻關系的特殊性以及房屋在市場中價值的波動的特殊性,,才能更好的解決矛盾。具體分割方法為:一方獨享婚前所付部分及其增值,,婚后共同所付部分及其增值按夫妻共同財產的原則平均分配,,取得房屋所有權或繼續(xù)履行合同的一方按以上原則給另一方適當?shù)难a償。同樣,,在房產貶值房產價值低于購房價時,,另一方也應對共同還款所虧損部分承擔相應的損失。
綜上所述,,在離婚訴訟中分割按揭房屋,,如果僅嚴格按照形式上的公平原則,只從結婚時間和房產證取得的時間來認定是否夫妻共同財產,,將會導致實質上的不公,。所以在分割按揭房屋時應將夫妻雙方對房屋的實際貢獻大小,以及雙方對婚姻家庭生產,、生活所作貢獻大小等諸多其他因素綜合考慮,,這樣才能真正的更加公平。
網友咨詢:父母離婚,孩子有權利分家產嗎?房子是孩子的名字,房子是分還是歸孩子所有
他人名義購房離婚怎么辦?共同買房登記一人名下怎么辦?
婚姻幫律師解答:
如果房產證上只有你一個人的名字 且未用于共同生活或者你父母贈與給你的 那么這是你個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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