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被告(男)與原告(女)于1999年結婚。2003年,,被告以兩人婚后的積蓄與王某合資成立了某有限公司,。注冊資金600萬元。公司成立后,,業(yè)務開展較為順利,,贏利可觀。2006年10月,,原告以與被告感情不和為由提出離婚,,并要求對包括某商務有限公司51%的股權在內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被告同意離婚,,但認為某商務有限公司是以自己的名義與他人合資創(chuàng)立的,,原告一直未參與該公司的經營,且由于兩人感情惡化,,離婚后,,如果原告參與該公司經營,,容易產生內部分歧,對公司發(fā)展不利,。王某也不同意原告加入,。被告提出給予原告當初出資的一半作為補償。雙方經協(xié)商未果,,2006年11月,,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離婚并分割財產,。
律師看法:
1,、被告以婚后共同財產出資的股權,根據婚姻法及解釋應該屬于共同財產,,原告有權要求分割;2,、在王某不同意原告成為股東的前提下,股權的作價應該按出資及收益來計算,,不能只按當時出資額來計算,。因為在公司經營中,資本會增值,,原告方要求以司法評估作為計價的依據來進行分割,。
【案件審理結果】
法院采納了律師的意見,認為被告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雖然原告未參與經營,,但是對婚后出資的股權也應該認定為共同財產,進而判決離婚的同時,,還判決被告給付原告960萬元人民幣作為公司股權的補償,。
【律師提醒注意】
公司的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權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不僅僅是常人所理解的簡單的財產權利,。對于其中的財產權利,可以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因為夫妻一方所持的股權中的財產權利是能夠量化的夫妻共同財產,,因此依法應予以分割。只是應當注意分割的方式,,不能侵害公司的法人財產權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因此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的股權,應當在充分考慮不人財產權,、經營權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的情況下,,根據法律規(guī)定,從企業(yè)的長遠發(fā)展出發(fā),采取靈活多樣的方式,,實事注是,、科學合理地處理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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