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時已取得產權的房屋怎么分割
1,、對于私房和具備產權證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產權證頒發(fā)的時間來界定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按照民法物權原理和我國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況下房屋權屬登記是房屋所有權取得的必經程序,。只有辦理了產權登記或過戶手續(xù)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權。因此對于在離婚案件中涉及的此類問題,,如果訴爭的房屋是結婚登記后取得所有權的,,應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在結婚登記之前取得所有權的,,應認定為個人財產而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2、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該房屋為共同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權可通過承租權轉讓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換價值,,在離婚分割該房屋時,可區(qū)分下列情形處理:
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由于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內,,無法體現出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則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可不考慮原公房使用權交換價值的單獨歸屬,。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個人財產支付對價取得的,,婚后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應當將取得原公房使用權時所支付對價部分,,確定為當時承租的夫或妻一方個人所有,產權房的剩余價值按共同財產分割,。
對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可參考《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的規(guī)定,,推定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離婚時可直接將產權房按共同財產分割處理。雖然是以夫妻一方名義購買,,但不是以夫妻共同財產而是以一方父母財產購買,,產權證系夫妻雙方的名字,仍應為共同財產,,只是在財產分割時,,酌情考慮財產來源因素。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后以一方名義而非夫妻名義購買成為了公房,,且購買的出資來自該方父母,應為一方所有的財產,。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雖然以夫妻共同財產購置,但產權證上不僅有夫妻一方或雙方名字,,還有一方父母名字,,該房為家庭共有財產,。
3,、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并按揭貸款,,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該房屋仍為其個人財產,按揭貸款為其個人債務,?;楹笈渑家环絽⑴c清償貸款,并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為個人財產,剩余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于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二,、離婚時未取得完全產權的房屋怎么分割
離婚時尚未取得完全產權的房屋指離婚時夫妻雙方取得的房屋所有權只是部分產權,,不是完全產權,主要指夫妻雙方根據福利政策以標準價購買的公有房屋,。部分產權房屋是國家歷次房改政策的產物,,其突出特點為部分產權處分受到限制。
根據國務院1991年6月發(fā)布的《關于繼續(xù)穩(wěn)妥地進行城鎮(zhèn)住房改革通知》,,其特點集中表現為:
1,、房屋必須在購買五年后才能出售;
2,、出售時原補貼單位有優(yōu)先購買權,;
3、售房所得按照國家,、單位,、個人所占比例進行分配。它可能是婚前或婚后購買的但沒有取得產權證的公房,。
由于這類房屋涉及我國特殊的住房政策,,又涉及職工單位的利益,住房不能上市交易,,在實務分割中存在一定的障礙,。這種離婚時雙方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情形,如果當事人有爭議且協(xié)商不成,,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21條處理,,即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訴,。
網友咨詢:婚后共同財產買房一套 但房產證登記的是女方一個人的名字 如離婚房產將如何分割
婚后共同財產買房一套 但房產證登記的是女方一個人的名字 如離婚房產將如何分割
婚姻幫律師解答:
可以協(xié)商,,可以競價,一方得房子給另一方相當于一半價值的補償
小編結語:以上就是“離婚時已取得產權的房屋怎么分割?未取得的怎么分割?”的全部內容,,從文中我們可以了解到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并按揭貸款,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該房屋仍為其個人財產,,按揭貸款為其個人債務。關于離婚時已取得產權的分割?方法的相關內容就介紹到這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更多婚姻法律問題請撥打婚姻幫全國客服熱線:4006-520-255 ,,我們有最專業(yè)婚姻家庭律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