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怎么分
《婚姻法》第39條第一款規(guī)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2條規(guī)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0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不能達成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二,、離婚時公房如何分割
公房承租人僅有房屋的使用權,不享有房屋的產權,。因此,,在離婚時,法院只會判決使用權的歸屬,,不涉及房屋的產權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 年2月5日發(f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的司法解釋,,專門對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權的問題做了相關規(guī)定。
(一)在夫妻結婚登記前,,公房使用權已在一方名下,,離婚時,另一方可否要求分割使用權,?
對該問題,,最高院的司法解釋采取了“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的原則,。筆者分析下來,,以下九種情況,房產使用權應夫妻共同享有,。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xù)5年以上的,,離婚時,,另一方有權要求分割公房權益。注意,,這里一方取得的時間是在婚前,,如果一方是在婚后取得的,不論時間長短,,另一方均有權要求分割公房權益,。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公房,,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也就是說,,雖然夫妻雙方結婚不到五年,,但調到同一個單位的,,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分割公房權益。
3,、一方婚前借錢投資建房并取得公房承租權,,婚后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雖然公房所購時間為婚前,,但由于婚后雙方共同還款,,另一方也有權要求分割公房權益。當然,,這里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如婚后共同償還了多少錢,另一方才有權提出該要求,,是一部分還是全部,,司法解釋沒有規(guī)定,實踐中由法院根據案情酌情處理,。
4,、婚后一方或雙方取得公房承租權的,無論誰是承租人,,另一方均有權分割公房權益,。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該承租房屋被拆遷而重新取得房屋承租權的,雖然房子是婚前一方承租的,,但只要婚后遇到拆遷又換了公房,,新公房的使用權益就是兩個人共有的。
6,、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
7、夫妻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公房,,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后,,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公房的,也就是說,,婚后調換的公房,,使用權也是雙方共有的。
8,、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調換公房的。
9,、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這是個彈性條款,法院有自由裁量權,當法院認為將公房承租權僅判給一方顯失公平,,或有其他嚴重不妥的后果時,,就可以根據該條酌情處理。
(二)公房使用權判給男方,,還是判給女方呢,?
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結合實際業(yè)務經驗,,筆者認為,,法院在該問題的處理上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1,、照顧撫養(yǎng)子女的一方,。夫妻離婚,受到最大傷害的是孩子,。為確保孩子的健康成長,,有一個穩(wěn)定的居住環(huán)境,將公房使用權判給帶孩子的一方,,合情合理,。此外,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兩周歲以下的孩子,,一般應判歸女方撫養(yǎng)。
2,、男女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這不是“女士優(yōu)先”的問題,,而是在一般情況下,,離婚對女方的傷害和打擊要比男方大。據調查,,目前離婚率高發(fā)的年齡段有三個:第一個階段是剛結婚兩年內,,進了“圍城”,想出去,;第二個階段是三十五歲左右,,男方事業(yè)有成,有外遇,,容易離婚,;第三個階段是五十五到六十歲,覺得人生一世,,也要瀟灑一回,,容易出軌,,導致離婚。特別在第二個階段,,離婚率相當高,。
3、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
4,、照顧無過錯一方。什么是“過錯”呢,,一般來說主要是指由于誰的原因造成了夫妻離婚,。在實踐中,主要的情形是一方有婚外情,,或有賭博等不良嗜好,,或道德品質敗壞等。
5,、參考公房產權人(單位)的意見,,決定判給男方或女方。
(三)公房使用權判給了一方,,另一方能否取得補償,?
1、如果一方無權取得公房使用權,,那么也就不存在補償問題,。
2、如果雙方均有權取得公房使用權,,由于使用權最終只能判給一方,,因此得房方應向未得房方進行適當補償。
(四)“適當補償”的標準如何界定,?
對此,目前的法規(guī)尚無明確規(guī)定,。就本市而言,,公房若遇到拆遷,承租人最高可以獲得拆遷費80%的補償款,。據此,,筆者認為,可否參照拆遷,,以獲得安置的一半作價補償給另一方,。
(五)有“部分產權”的公房,離婚時如何分割,?
根據最高院最新的關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xié)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產權證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
網友咨詢: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離婚財產分割問題:房子由我用公積金貸款購買,首付對方付,裝修為對方花錢,房產證為我的名字,請問離婚房產應如何分割?
婚姻幫律師解答:
你好,!
若是婚前買的,則房產為你所有,。對方花的錢為你的個人債務或贈與你的,。婚后你還貸用的錢應補償對方一半,。
小編結語:以上就是“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怎么分?離婚時公房如何分割 ?”的全部內容,,從文中我們可以了解到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該承租房屋被拆遷而重新取得房屋承租權的,,雖然房子是婚前一方承租的,,但只要婚后遇到拆遷又換了公房,新公房的使用權益就是兩個人共有的,。關于離婚時公房分割方法的相關內容就介紹到這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更多婚姻法律問題請撥打婚姻幫全國客服熱線:4006-520-255 ,,我們有最專業(yè)婚姻家庭律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