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租的房屋離婚怎么辦
承租權產(chǎn)生于承租人與單位或房管所之間的協(xié)議,涉及第三人,,不是夫妻個人財產(chǎn),,也非夫妻共同財產(chǎn),因而該房屋不能處理,,但承租權可以處理,。夫妻離婚時,租用的公房如何處理,,《婚姻法》沒有明確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中作了一些規(guī)定,。
主要內容是: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對另一方可給予適當經(jīng)濟補償;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果面積較大能隔開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雙方分別租住;對可以另調房屋分別租住或者承租方給另一方解決住房的,,可以準許,。在審理具體離婚案件時,對租用公房應按照《合同法》關于租賃合同的規(guī)定,,結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則來處理。
二,、離婚房產(chǎn)的分割方法
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chǎn)購買房屋并按揭貸款,,產(chǎn)證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該房屋仍為其個人財產(chǎn),。同樣,,按揭貸款為其個人債務?;楹笈渑家环絽⑴c清償貸款,,并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chǎn)的性質。因此,,在離婚財產(chǎn)分割時,,該房屋為個人財產(chǎn),剩余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
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于配偶一方清償?shù)牟糠旨跋鄳壤脑鲋挡糠郑瑧斢枰匝a償,。對于產(chǎn)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證據(jù)證明婚前購房時其也共同出資的,在離婚分割房產(chǎn)時,,該房屋仍為產(chǎn)證登記人的個人財產(chǎn),,剩余未歸還的債務,為其個人債務,,但首付款和已歸還的貸款中屬于配偶一方出資和清償及相應比例的增值部分的部分,,應當予以補償。
若配偶方同時有證據(jù)證明,,其婚前是基于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進行出資的,,則雖然該房產(chǎn)登記在一方名下,仍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離婚房產(chǎn)分割時應按共同財產(chǎn)的分割原則進行處理,,同樣,其按揭貸款債務為共同債務,。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產(chǎn)時,,對于存在當事人出資數(shù)額比例懸殊,且婚后確未共同生活或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較短等情形的,也應一并考慮,,可參考當時的出資比例對房產(chǎn)進行分割,,而不宜拘泥于對半分割。
案例分析
婚前購買房改房婚后共同還貸如何分割
案情簡介】
原告黃菊珍與被告親三養(yǎng)經(jīng)人介紹相識,,1996年6月20日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1999年12月14日,,經(jīng)調解,,原、被告自愿離婚,。2001年1月20日,,原、被告申請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1年2月22日,被告(作為乙方)與桂林市二建公司(作為甲方)簽訂《房改住房買賣契約》,,約定甲方同意將坐落在七星區(qū)63巷102棟1單元4層1號房屋一套出售給乙方;按住房政策折扣后,,房屋實際價款為叁萬貳仟陸佰玖拾陸元貳角陸份;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2000年8月20日,,被告申請桂林市政策性個人住房借款,,擬購住房情況一欄為:地址七星路63號;建筑面積62.64平方米;總價值32 696.26元;購房首付款額17 696.26元;借款金額15 000元;借款期限5年;售房單位名稱市二建公司。2000年9月22日,,被告(作為丙方)與桂林市房改資金管理中心(作為甲方),、建行桂林分行(作為乙方)簽訂《桂林市房改資金管理中心政策性個人住房借款合同》,約定貸款金額為人民幣15 000元;貸款期限自2000年12月20日起至2005年12月20日止,,共五年,。協(xié)議簽訂后,被告依據(jù)合同的約定償還貸款本息,。2006年10月29日,,被告秦三養(yǎng)(作為乙方)與桂林市冠泰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作為甲方)簽訂《拆遷補償安置房屋協(xié)議書》,被告在未需補差價的情況下獲得坐落于桂林市七星區(qū)七星路35號冠泰·東岸風景6棟1-9-6號房屋一套,。2012年7月18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桂林市七星區(qū)人民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依法分割坐落于桂林市七星區(qū)七星路35號冠泰·東岸風景6棟1-9-6號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
【裁判】
本案經(jīng)桂林市七星區(qū)人民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調解協(xié)議:一,、原告黃菊珍與被告秦三養(yǎng)自愿離婚;二,、位于桂林市七星區(qū)七星路35號冠泰·東岸風景6棟1-9-6號房屋歸被告秦三養(yǎng)所有,被告秦三養(yǎng)給予原告房屋補償金6萬元。
【法理評析】
本案雖然調解結案,,但在審理過程中,,存在以下爭議焦點:一、本案房屋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二,、房改房夫妻共同還貸的部分應如何分割,。
就爭議焦點一:一種觀點主張本案訟爭房屋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理由是房屋買賣合同的簽訂時間在雙方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根據(jù)婚姻法的規(guī)定,,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取得的財產(chǎn),如未進行夫妻分別財產(chǎn)約定,,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另一種觀點主張,,本案房屋應屬一方婚前購買,,婚后共同還貸,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也不能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chǎn),。本人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是雖然房屋買賣合同的簽訂時間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但借款合同的貸款時間發(fā)生在婚前,,說明房屋的付款時間在婚前。
就爭議焦點二:房改房,,一方婚前購買,,婚后共同還貸,是否適用婚姻法解釋三?一種觀點認為,,不適用婚姻法解釋三,,對共同還貸部分按債權、債務關系處理,。理由是房改房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是單位給予職工的一種福利,與商品房具有本質的區(qū)別,。另一種觀點認為,,直接適用婚姻法解釋三,因為解釋三對房屋的性質并未進行區(qū)分,,也沒有規(guī)定房改房不能適用,。本人認為,上述兩種觀點均不完全正確,,應參照適用解釋三,。理由是:一方面,房改房與普通商品房在性質上具有顯著的區(qū)別,房改房一般是單位給職工的一種住房經(jīng)濟補償,,其出售給職工的價格遠低于市場價,,其中還包含了職工的工齡。另一方面,,共同還貸的本意不是借款,,而是共同享有、使用房屋,。同時共同還貸使另一方放棄了購買其他房屋的機會,,因此不能簡單的認為是借款,也應享有增值的價值,。綜上,,應參照解釋三,以市場價計算還貸部分在購房時及現(xiàn)在所占的比例,,依法進行分割,。
網(wǎng)友咨詢:離婚房產(chǎn)怎樣分配
結婚的時候是公公單位的商品房,一起居住的,。后來過了7年,,把住的房子賣掉了,就造了現(xiàn)在的房子,,這個房子的地基是原來就有的,,不過都是重新造起來的,請問這個房產(chǎn)怎么分,?結婚15年
婚姻幫律師解答:
要看產(chǎn)權證,、宅基地使用證或者建房許可證上載明的房屋產(chǎn)權人是誰。如果是你們雙方或一方是產(chǎn)權人的,,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應予分割。否則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不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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