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時公房該如何分割
1,、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公房,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也就是說,雖然夫妻雙方結婚不到五年,,但調(diào)到同一個單位的,,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分割公房權益。
2,、一方婚前借錢投資建房并取得公房承租權,,婚后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雖然公房所購時間為婚前,,但由于婚后雙方共同還款,,另一方也有權要求分割公房權益。當然,,這里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如婚后共同償還了多少錢,另一方才有權提出該要求,,是一部分還是全部,,司法解釋沒有規(guī)定,實踐中由法院根據(jù)案情酌情處理,。
3,、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xù)5年以上的,,離婚時,,另一方有權要求分割公房權益。注意,,這里一方取得的時間是在婚前,,如果一方是在婚后取得的,不論時間長短,,另一方均有權要求分割公房權益,。
4,、婚后一方或雙方取得公房承租權的,無論誰是承租人,,另一方均有權分割公房權益,。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該承租房屋被拆遷而重新取得房屋承租權的,,雖然房子是婚前一方承租的,但只要婚后遇到拆遷又換了公房,,新公房的使用權益就是兩個人共有的,。
二、離婚時分割公房要注意什么
1,、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調(diào)換公房的。
2,、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lián)建或聯(lián)合購置的共有房屋,。
3、夫妻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公房,,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后,,另一方單位另給調(diào)換公房的,也就是說,,婚后調(diào)換的公房,,使用權也是雙方共有的。
4,、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這是個彈性條款,法院有自由裁量權,,當法院認為將公房承租權僅判給一方顯失公平,,或有其他嚴重不妥的后果時,就可以根據(jù)該條酌情處理,。
案例分析
婚后父母出資買房,,離婚時房產(chǎn)怎么分割
【案情】
原告李倩和被告張濤自由戀愛,于2011年1月15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雙方無固定收入,,但原告李倩父母是商人,有一個富庶的家庭,,婚后原告李倩父母出資為其購買住房一套,登記在原告李倩名下,,婚后不久生育一女兒張佳佳,,整個家庭其樂融融。然而,幸?;橐鰶]有過多久,,被告張濤漸漸在社會上結交了一些不三不四的朋友,開始經(jīng)常光顧一些娛樂場所,,常說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沒有想到他這些“朋友”經(jīng)常在煙,、酒里慘有毒品,,慢慢被告張濤無法自拔,瞞著原告李倩到處借錢甚至以民間高利貸來滿足自己的吸毒需求,。2011年過年前一天,,債主上門討債,原告李倩知道后,,痛苦萬分,,眼淚順著臉頰肆無忌憚的飛流而下,不到一年的時間就欠債多達幾十萬,,導致幸福美滿的婚姻失去昔日的快樂,,為了挽回自己的丈夫,挽回這個家,,原告李倩問其親戚朋友借錢幫助被告還清債務,。被告張濤當時也答應不再吸食毒品,但是,,好景不長,,只忍耐了2個月,又去吸食毒品,,經(jīng)常徹夜不歸,,對家庭不聞不問。2012年12月14日,,被告張濤被公安機關強制戒毒2年,,現(xiàn)在廣西桂林馬鞍山強制隔離戒毒所戒毒。原告李倩得知后徹底絕望,,帶著僅有四個月女兒一起回到娘家生活,。2013年3月4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被告張濤離婚,,被告張濤同意離婚,但主張婚后原告李倩父母出資購買的住房系夫妻共同財產(chǎn),,應予以分割,,原告李倩認為屬于個人財產(chǎn),,法院是否應該認定該產(chǎn)權歸夫妻共同財產(chǎn)呢?
【分歧】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chǎn),產(chǎn)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chǎn)產(chǎn)權歸屬及離婚時如何分割的問題,。存在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 ,將婚后父母出資應該理解為既包括父母支付全部購房款也包括僅支付部分購房款,,對出資多少不做區(qū)分,,只要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就認定為自己子女的個人財產(chǎn),。在本案中,,該房產(chǎn)為原該李倩個人財產(chǎn)。第二種意見認為,,對出資進行區(qū)分是支付全款還是部分房款,,在只支付部分房款的情形下,仍認定該產(chǎn)權為原,、被告夫妻共同財產(chǎn),,將父母的出資認定為是對原告李倩的贈與,增值部分也認定為原告李倩的個人財產(chǎn),。
【評析】
筆者認為此案件值得討論研究,,最高院為了在審判實踐中更好地貫徹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先后出臺了《解釋一》,、《解釋二》,,而《解釋三》的出臺,更為各級人民法院正確審理婚姻家庭案件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據(jù),,但是在新法適用初期并無案例指導或個案批復等形式予以引導,,如何精準的解讀《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成為關鍵。
首先,、筆者認為第一種意見將婚后父母部分出資夫妻二人按揭購房的情形,,與婚前一方按揭購房婚后夫妻二人共同還貸這兩種情形混為一談,完全忽視了夫妻身份關系的的特殊性,,違背《婚姻法》的立法精神,。第二種意見區(qū)分了婚后父母為子女購房是全款出資還是部分出資這兩種不同情形,但在父母部分出資的情形下,,實質(zhì)上是推定房屋產(chǎn)權區(qū)分為父母(以出資額)與夫妻二人(以剩余購房款項)按份共有,,是沒有法律依據(jù),除非各方當事人依照意思自治進行約定,。
其次,、在綜合以上觀點的基礎上,筆者認為也應對出資進行區(qū)分是支付全款還是部分房款,,第一種情形,,當婚后由一方父母出全款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chǎn)時,,產(chǎn)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chǎn)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chǎn),。在本案中,,如果原告李倩父母是全款出資為原告購買的房產(chǎn),那么該房產(chǎn)就應當認定為原告李倩的個人財產(chǎn),,張濤無權主張予以分割,。第二種情況,也是在現(xiàn)實生活中比較常見的一種現(xiàn)象,,即婚后夫妻購房父母僅支付了部分款項,,產(chǎn)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則該出資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如果雙方?jīng)]有相反的約定,則所購房屋產(chǎn)權和增值歸夫妻雙方共同共有,。同時在分割房產(chǎn)時可以考慮父母所贈出資對房屋取得所作出的貢獻,,在分割共同財產(chǎn)時應予以適當多分。如果本案中原告李倩父母僅是支付了部分款項,,那么離婚時,,被告張濤可以主張所購房屋產(chǎn)權和增值為夫妻雙方共同共有予以分割。
最后,、筆者認為父母出資為子女結婚購房往往那個是用自己畢生積蓄,,如果離婚時一概將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則會違背父母為子女購房的最初意愿,,同時也侵害了出資購房父母的財產(chǎn)權,。筆者認為作上述理解,不但遵守了我國婚姻法所確立的夫妻婚后所得共同財產(chǎn)制的法定財產(chǎn)制,,也與我物權法規(guī)定的孳息和增值歸產(chǎn)權人所有的原則相符,,同時在分割共有財產(chǎn)時又考慮到父母的利益,將更有利于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
網(wǎng)友咨詢:新婚姻法離婚后房產(chǎn)分割的訴訟時效
我和老公由于我們婚前是經(jīng)人介紹認識并戀愛的,,并沒有過多的接觸,接觸不到半年就結婚了,。因此我們雙方經(jīng)常因為一下家庭瑣事而爭吵,,甚至出現(xiàn)打架的情況。然后我們就離了婚,,請問離婚后財產(chǎn)分割的訴訟時效是多長
婚姻幫律師解答:
離婚時未分割的共同財產(chǎn),,任何一方都有權訴請分割,,且不應受兩年訴訟時效的限制,法院應該對此部分財產(chǎn)依法進行分割,。
小編結語:以上就是“離婚時公房該如何分割?離婚時分割公房要注意什么?”的全部內(nèi)容,,從文中我們可以了解到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該承租房屋被拆遷而重新取得房屋承租權的,,雖然房子是婚前一方承租的,,但只要婚后遇到拆遷又換了公房,新公房的使用權益就是兩個人共有的,。關于離婚?時公房的分割方法的相關內(nèi)容就介紹到這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更多婚姻法律問題請撥打婚姻幫全國客服熱線:4006-520-255,,我們有最專業(yè)婚姻家庭律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