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夫妻財產基本遵循的是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
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第十九條規(guī)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九條規(guī)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xù)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鑒于您說明的情況,,如果婚姻雙方對上述不動產沒有約定,根據婚姻法上述規(guī)定,,婚前財產是個人財產,,而且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xù)轉化為共同財產。 但如果您沒有證據證明是婚前個人財產,,司法實踐通常會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第二,應該注意的是我國婚姻法還有其它規(guī)定,。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 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所以就算認定是婚前個人財產,,也有可能會失去房屋的所有權。
第三,,個案因涉及婚后“安置房”還有一定的特殊性,。
關于 “安置房”這點法律上缺乏相關的明確規(guī)定。 但多數法律工作者認為,,這一般是一種“產權調換”的關系,。即安置房的獲得是以原有的婚前個人房產的拆遷為前提,是原房產所有權的自然延伸,。因此,,應當認定為個人財產,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根據類似案例的分析,,關于其財產性質(是否是婚前財產)的爭議較少,而關于不動產的增值部分的爭議較多(例如:“是否是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等),。
相關知識:
我國法律規(guī)定婚姻從登記之日產生效力,,如果雙方已經登記結婚,即使沒有舉行儀式,,在此期間購房,,如果是一方出資,還是辦理夫妻財產約定的公證才是出資方個人的財產,。
如果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而此時子女已經結婚,父母希望出資所購房屬于自己子女所有而子女的配偶并不享有權利,,那么要在購房前到公證處辦理贈與公證,,將購房所需資金贈與自己的子女個人所有,然后子女以此資金購房才屬于子女個人所有,。(不過子女必須舉證,,證明購房資金全部是由父母贈與無配偶出資)。
或者父母購房時就以自己為產權人,,然后通過贈與或者遺囑的方式指定贈與子女個人所有或者在子女繼承后屬于子女個人所有,。
網友咨詢:婚前財產及遺產分割問題
我與我先生于2003年認識并在一起,于2009年登記結婚,,我們在2007年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子,,房子是貸款的,但因當時我們未登記結婚,,所以戶主的名字是我先生,,2010年我先生因意外死亡,,他過世時我們還有近7年的房貸未還,他還有母親在世,,我們還有一個1歲的女兒,,請問,房產的產權應該怎么分割,?
婚姻幫律師解答:
法定繼承,,你,孩子還有母親三人平分
小編結語:通過上文可知,,如果婚姻雙方對上述不動產沒有約定,,根據婚姻法上述規(guī)定,婚前財產是個人財產,,而且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xù)轉化為共同財產,。 但如果您沒有證據證明是婚前個人財產,司法實踐通常會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如何分割婚前財產就介紹到這里,,更多婚前財產的相關問題,請撥打婚姻幫全國客服熱線:4006-520-255,,我們有最專業(yè)的婚姻家庭律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