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財產制度的積極意義
1.有利于維護當事人的利益。很多人認為對婚姻前財產公證是對婚姻的理性選擇,,因為觀實社會誘惑較多,,這樣能夠約柬夫妻當事人,使得夫妻二人列財產關系明確,,對家庭生活,,婚姻生活負責。如果日后發(fā)生糾紛,,能夠理性對待財產問題,,維護家庭穩(wěn)定,對夫妻當事人有約束力,。
2.減少見才產糾紛,,提高司法效率,節(jié)約司法成本婚姻糾紛中較多的為財產糾紛,,如今家庭財產收入的多元化,,使得法律對夫妻財產的規(guī)定有一定的滯后性。如果對婚前財產進行公證,,不僅能夠解決滯后性方面,,還能使得在離婚中,減少了財產糾紛,,減小了離婚成本,,在訴訟中,拿出一紙公證,極大的節(jié)約了司法成本,,提高了效率,。
3.明確債權債務,保障個人財產,。我們知道,,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為了維持雙方的共同生活,,或蕾雙方共同經營引起的債務,,雙方應該用夫妻財產共同償還。這使得婚前的財產與存續(xù)期間的債務有了界限,,明確債務界限,。因為現實生活中夫妻一方假借經營惡意騙財等,司法實踐就會出現調查困難,,這樣不利益維護另一方當事人的權益,。所以出現了
婚前財產公證,能夠給婚姻當事人權益最大保障,。
(二)婚前財產制度的弊端分析
1.有損犬妻雙方情感,,使婚姻關系財產化。由于受到我國傳統(tǒng)文化的影響,,使得我國婚前財產公證制度實行起來比較困難,,不少人認為如果進行婚前財產公證是對彼此之問的感情不信任,有損夫妻雙方的感情,,同時過于強凋財產,,使得美好的情感變得金錢化,不符合社會和諧的音符,,讓婚姻變得..
2.不利于保護特殊人群的利益,,不能保證公平。現實社會中,,有些人婚前就有身體缺陷,,財產收入有限,或者也有一部分女性婚前沒有個人財產,,或者收入較少,,如果男方采取婚前公證,如果以后發(fā)生婚變,,女方只能要求存續(xù)期間的財產平分,這樣足不利于女方及其孩子的一味的強調婚前財產公證是對他們不公平的
3.保障范圍有限,,具有局性,。婚前財產公證一股是地位懸殊比較大的人才產生,在一般人的家庭中,,并沒有這樣的觀念,,在發(fā)達的地區(qū)比較盛行,在西部等落后地區(qū)卻很少見,,這然婚前財產公證只是保護了少數家庭,,普及范圍小。同時大多數只是保護一些育形的財產,,比如不動產等,,但是對于一些無形的財產,住往規(guī)定較少,。
網友咨詢: 婚前財產
婚前財產包括哪些
婚姻幫律師解答:
一,、婚前存款
婚前存款屬于婚前財產,沒有爭議,,證明難度也不大,,一般來說,婚前存款均有銀行記錄,,而且,,這種記錄公信力比較強,法官采信的程度高,。但是,,很多時候,一方將婚前存款用于婚后生活或購買婚后財產,,這就將問題變得復雜了:如果對方沒有任何投入,、也沒有動用夫妻共同財產,那么,,我認為所購買婚后財產屬于個人財產;可是,,用于共同生活之后,性質就已經被模糊掉了,。
二,、婚前房產
這種情況,如果產權登記已經在婚前完成,,且在自己名下,,那么,產權歸屬沒有爭議,。難就難在婚后財產混入該房屋按揭貸款償還之后,,分割起來就異常麻煩了,具體分析見專題,。
三,、婚前投入婚后收益
這個問題在理論上存在爭議:如果認定為婚前財產,,與“婚后取得”矛盾;如果定性為婚后財產,與一方實體上婚前投入相對,,有失公允,。張志勝律師在此持有的態(tài)度是:作為婚后夫妻共同財產,畢竟,,財產婚后所得且夫妻財產具有區(qū)別于一般主體之間財產關系的地方,。
四、婚前財產界定的時間標準
以頒發(fā)結婚證為時間臨界點,。有一個問題值得注意,,即,1994年之前存在事實婚姻說法,,那么,,這個臨界點將依據事實婚姻形成之時來定。補辦結婚證的,,依據符合結婚實質要件時定,。
小編結語:婚前財產公證有利有弊,最主要的還是看夫妻雙方對婚前財產公證的看法,,也有很多因為婚前財產公證而離異的,,因此,是否選擇婚前財產公證要視具體情況而定,?;榍柏敭a公證制度的利弊分析就介紹到這里,更多婚前財產的相關問題,,請撥打婚姻幫全國客服熱線:4006-520-255,,我們有最專業(yè)的婚姻家庭律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