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原告昌某某(男)與被告馮某某(女)在2006年陰歷10月舉行結婚儀式,2007年生育一子,。后因性格不合經常吵鬧,,與2009年協議解除婚姻關系。雙方達成了如下協議條款:1,、由馮某某帶領撫養(yǎng)孩子,,撫養(yǎng)費自理。2,、昌某某放棄對孩子的探望權,。3、雙方共同生活期間財產歸各自所有,,沒有共同債權債務。自雙方解除同居關系后,,昌某某思念小孩于是多次到馮某某家試圖探望,,均遭到馮某某及其家人的拒絕。于是昌某某訴訟來院,,請求法院判決支持昌某某每月探望孩子一次,。
【問題】:對雙方協議約定探望權的效力如何認定?一、該協議中既有關于財產的內容也有關于身份的內容,,其中關于財產的約定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應當受《合同法》調整,但《合同法》第二條“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規(guī)定”,。因此第二種意見認為協議中關于探望權的條款適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調整顯然不妥。二,、本案爭議焦點是昌某某和馮某某自愿簽署的協議能否對探望權進行有效約定,。在此有必要對法律規(guī)定探望權的意義和探望權的性質進行必要闡述。從設立探望權的立法目的上看,,中國的親子關系是以社會為本位的,,法律在保護父母合法權益的同時,也注重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以達到整體利益的平衡,。規(guī)定探望權的意義則在于:保證非撫養(yǎng)一方能夠定期與子女團聚;有利于彌合因家庭解體給父(母)子(女)間造成的感情傷害;有利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長進步。它的行使應使子女完整地享受父母之愛,,使孩子得到積極向上健康的教育,,從子女的身心健康出發(fā),探望權人應抽出合理時間定時探望子女,既不能濫用探望權,,也不能不行使探望權,。不與子女同居住的父親或母親,既有權利又有義務看望子女,,子女也有與不同居住的父親或母親交流的渴望,,因此探望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也是子女的權利,。從本案來看雙方所生兒子已滿5周歲,,已經有一定的認知能力,正是對父愛有強烈的需求的年齡,如果昌某某能夠定期進行探望,對其心智發(fā)育健康成長是有利的,也符合法律設立探望權的立法本意。從探望權的性質來看,探望權是指夫妻離婚后,,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或母按照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時間,探望子女的權利,。
探望權是基于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基于配偶關系的消滅而產生的的探望權是親權這種身份權中的具體內容。只要身份關系存在,,探望權就應該是非撫養(yǎng)子女方的法定權利,。探望權屬于身份權的范疇,是基于父母子女關系而享有的身份權,。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于夫妻離婚而產生的一種身份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yǎng),,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因此昌某某和馮某某雖協議解除了婚姻關系,但是雙方仍是子女的父母,,這種身份關系仍然存在,。探望權作為一種身份性的權利,昌某某既無權放棄,馮某某也無權剝奪,。
綜合所述昌某某和馮某某在離婚協議中規(guī)定昌某某放棄對子女的探望權是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應認定該協議中關于探望權的條款為無效條款。
網友咨詢:
幾年前,,我與丈夫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我當時已經下崗,靠作臨時工掙一些生活費,,沒有固定經濟收入,,所以我與丈夫約定6歲的兒子由他撫養(yǎng),我暫不負擔撫養(yǎng)費。后我前夫及其家人以我沒有負擔孩子的撫養(yǎng)費為由阻撓我探望兒子,。請問,,我沒有負擔撫養(yǎng)費,就不能行使對孩子的探望權嗎?
法律分析:
你可以探望孩子,。
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不論由哪一方直接撫養(yǎng),,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由此可知,,你作為離婚后不直接撫養(yǎng)兒子的母親,完全享有探望兒子的法定權利,,這種權利并不因你不負擔兒子的撫養(yǎng)費而喪失,。你的前夫及其家人阻撓你探望兒子,實際上是剝奪了你依法享有的探望權,。你可就探望兒子的方式,、時間與前夫協商;協商不成,你可以探望權受到侵害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將依法支持你行使探望權的訴訟請求,。
但應當提醒你的是,如果你探望兒子的行為不利于其身心健康,,例如致使他情緒反常,、學習成績明顯下降等,根據你前夫的申請,,法院將會中止你的探望行為,,直至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才能恢復你的探望權。
網友咨詢:在離婚協議里不付撫養(yǎng)費有探視權有效嗎?
在離婚協議里不付撫養(yǎng)費有探視權有效嗎?
婚姻幫律師解答:
離婚后一方不需要對方付孩子撫養(yǎng)費,,是權利的放棄;但對方的探視權屬法定的,,不能因此剝奪,對方仍有探視權,。依據如下:第三十七條 離婚后,,一方撫養(yǎng)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的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即只有當對方在探視過程中影響了孩子的正常生活,,或者造成對孩子的損害,,才可以申請終止對方行使探視權。
小編結語:從性質上看,,探望權是基于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也可以說是親情的內容,親權是基于父母的身份而取得一種身份權,,具有專屬性,。它是為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設定的權利,是基于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及財產的照護權,,非有法定理由不得予以限制及剝奪,。只要身份關系存在,探望權就應該是非直接撫養(yǎng)一方的權利,。它不是監(jiān)護權的衍生,,而是非撫養(yǎng)子女方的法定權利,,是基于配偶關系的消滅而產生的,探望權就是親權這種身份權中的具體內容,,是親權的分支身份權,。探望權不僅是親屬法上的權利,更是一種基本人權,,父母子女之間基于血緣關系而形成的情感,,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變化。關于探視權的行使的相關內容就介紹到這,,希望婚姻幫的這篇文章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更多相關子女撫養(yǎng)的法律問題,請撥打婚姻幫全國客服熱線:4006-520-255,,我們有專業(yè)的婚姻家庭律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