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房產證如何加名字
加名不只是在房地產權證上增加一個產權人的名字那么簡單,,從法律上來說,,加名實質上是增加房屋的共有權人。產權證的共有有以下三種方式:夫妻法定共有,、出資人約定共有和女子繼承共有,。
如果此套房屋是在婚前購買,房子的所有權是屬于購買者本人的,,若婚后要在房產證中加上配偶的名字,,那么該行為應當被認定是對于婚前財產的贈與,所以應依據(jù)贈予標的價值收取相應契稅(房屋贈與,,由征收機關參照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印花稅等,需要到當?shù)胤抗懿块T辦理過戶手續(xù),。
二,、婚后房產證如何加名字
如果此套房屋是在婚后購買,,購房合同上只有購買者一個人的名字,辦理房產證時也只能是購買者一個人的名字,?;楹筚彿坎还芊康禺a權證是否寫有對方的名字,都要算作夫妻共有財產,;
如果要加上對方名字,,現(xiàn)行的政策是不能在第一次辦理房產權證時直接加上去的,只有等到辦出房地產權證后,,再到房地產交易部門申請辦理一個共有產權證就可以了,。
對于婚后購買的房產,在房產證上加名字無需額外負擔費用,,帶上房地產權證,、結婚證、雙方親自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即可,。
案例分析
后悔離婚協(xié)議關于房屋的處理,,要求以重大誤解重新分割
【案情】原告王某與被告杭某均系北京某集團公司職工,雙方于2001年7月協(xié)議離婚時約定將已取得的部分產權的公有住房歸被告杭某所有,。2001年12月,,被告杭某向儀化集團公司補交4000余元,將該部分產權的房屋變更為 全部產權,。后原告王某向法院起訴,,認為當初雙方處分該房屋時自己存在重大 誤解,損害了第三人儀化集團公司的利益,,違反法律規(guī)定,,要求對該房屋重新 進行分割,由被告補償其25000元房屋差價款,。
【審判】
法院經(jīng)審理后判決,,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由王某負擔,。
【評析】
本案主要涉及到兩個問題:
一,、離婚協(xié)議中是否可以處分享有部分產權的公有住房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 答》的規(guī)定精神,,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而取得“部分產權”的房屋,,在雙方離 婚時可以進行分割。因此,,原,、被告雙方在協(xié)議離婚時對“部分產權”的房 屋分割,具有法律依據(jù),。而且,,2001年12月,,被告補交購房款將“部分產 權”房屋變更為“全部產權”時,作為原共有產權人的儀化集團公司并未提 出異議,,并予以辦理,,說明儀化集團公司已認可了原、被告雙方處分該房屋的 行為,。其次,,原、被告雙方均系儀化集團公司職工,,該房屋無論給原,、被告任 何一方,都符合儀化公司關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內部規(guī)定,。何況在該房屋變更為 “全部產權”時,被告杭某已向儀化集團公司補交了購房款,,原,、被告雙方處 分該房屋的行為并未損害第三人儀化集團公司的既得利益。
二,、本案中原告是否存在重大誤解
所謂重大誤解是指當事人作出意思表示時,,對合同主要內容等有關涉及合 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項存在著認識上的顯著缺陷,其后果會使誤解者的利益受 到較大損失,,或者根本達不到誤解者訂立合同的目的,。誤解既可以是一方當事 人單方面的誤解,也可以是雙方的誤解,。
一般情況下,,重大誤解由以下要件構成:
(1)必須是表意人(即作出意思表示的當事人)因為誤解作出了意思表 示。首先,,表意人要將其意思表示表達出來(體現(xiàn)在合同條款中〉,,否則無從 評價其是否存在著誤解問題。其次,,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須是因為誤解所 造成的,,即表意人的錯誤認識與其作出意思表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必須是對合同的內容發(fā)生了重大誤解,。重大誤解必須是對合同的內 容發(fā)生了重大誤解,,并導致了合同的訂立,從而使當事人能主張撤銷合同,。在 法律上,,一般的誤解并不都能使合同撤銷。我國司法實踐認為,,必須是對合同 的主要內容發(fā)生誤解才構成重大誤解,。因為在對合同的主要內容發(fā)生誤解的情 況下才可能影響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并可能使誤解的一方的訂約目的不能 達到,。
誤解是由誤解方自己的過錯造成的,而不是因為受到對方的欺騙或 不正當影響造成的,。在通常情況下,,都是由表意人的自己過失行為造成的,即 由其不注意,、不謹慎造成的,。如果表意人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則不能按誤解 處理,。任何人都應當對其故意行為負責,,如果表意人在訂約時故意保留其真實 的意思,或者故意與對方訂立看似與實際不符的合同,,或者明知自己已對合同 發(fā)生誤解而仍然與對方訂立合同,,均表明表意人希望追求其意思表示所產生的 效果,在此情況下并不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問題,,因此不能按重大誤解 處理,。
誤解直接影響到當事人所應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有可能對誤 解人造成較大損失,。正是由于當事人對合同的內容發(fā)生認識的錯誤,,并基于此 種錯誤認識而訂約,必然會影響到其所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因此才能稱 為重大誤解,。在絕大多數(shù)情況下,誤解會給誤解方造成一定的損失,,法律正是 從保護意思表示不真實的誤解方的利益出發(fā),,才允許其撤銷或變更合同。
本案中,,原告王某在離婚時明知該房屋屬“部分產權”,,在離婚協(xié)議中明 確寫明歸被告杭某所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 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九條的規(guī)定:“分得房屋‘部分產權’的一方,,一般 應按所得房屋產權的比例,依照離婚時當?shù)卣嘘P部門公布的同類住房標準 價,,給予對方一半價值的補償,。”但原告王某自愿放棄要求被告杭某給予補 償,是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體現(xiàn),,并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因此說原告王 某在離婚處分房產時并不存在重大誤解。正因為如此,,原告要求撤銷或變更原 來協(xié)議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法院駁回的判決是正確的,。
【案情】原告王某與被告杭某均系北京某集團公司職工,雙方于2001年7月協(xié)議離婚時約定將已取得的部分產權的公有住房歸被告杭某所有,。2001年12月,,被告杭某向儀化集團公司補交4000余元,將該部分產權的房屋變更為 全部產權,。后原告王某向法院起訴,,認為當初雙方處分該房屋時自己存在重大 誤解,損害了第三人儀化集團公司的利益,,違反法律規(guī)定,,要求對該房屋重新 進行分割,由被告補償其25000元房屋差價款,。
【審判】
法院經(jīng)審理后判決,,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由王某負擔,。
網(wǎng)友咨詢:婚后借款購房,,現(xiàn)已還清借款,如果夫妻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婚后借款購房,,現(xiàn)已還清借款,,房產證剛辦下來,上面的房屋所有權人是男方,,共有情況是單獨所有,,如果夫妻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婚姻幫律師解答:
婚后雙方共同添置的一切財物為共同財產,,不論登記在那一方,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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