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訴訟離婚的條件是什么?
訴訟離婚的條件,主要在《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在婚姻法解釋中還有一些情形,,被歸納為:有的屬于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如一方重婚、非法同居;有的有悖于婚姻目的,,如一方有生理缺陷,、下落不明;有的屬于根本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情形,如草率結婚;有的則成為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誘因,,如虐待,、遺棄或有賭博等惡習;而有的則是夫妻感情不和的事實證明,如夫妻長期分居,。
二,、離婚訴訟應該去哪個法院起訴對方?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22條第1款規(guī)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jīng)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jīng)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由此可見,對于一般的離婚案件,,也是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則,,即原告到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如果被告戶口所在地與實際經(jīng)常居住地不一致,就以經(jīng)常居住地的法院為管轄法院,。經(jīng)常居住地是指到起訴止,,公民的經(jīng)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xù)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舉個例子來說,,某男與某女2002年在廣西貴港市民政局登記結婚,。某男為廣西貴港市戶口,某女為湖南長沙戶口,。雙方婚后在廣州番禺區(qū)購房,,但戶口沒有遷入,但截止起訴時,,已在廣州番禺區(qū)的房子連續(xù)居住了二年,。如果某女欲起訴某男離婚,應到廣州番禺區(qū)人民法院立案,。
如果被告在國外,,或被告正在服刑,原告只需在自己的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即可,。
另外,,各地法院在級別管轄上也有一定的要求。比如上海法院,,一般的離婚案件由基層即各區(qū)縣人民法院管轄,,但如果爭議標的額較大,比如爭議財產(chǎn)在人民幣500萬元~1億之間的,,一般就會要求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為一審法院,。
當然,絕大多數(shù)離婚案件,,一審都是在各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審理,。
網(wǎng)友咨詢:外出打工久居外地,向哪個法院起訴離婚,?
我與丈夫孫某于2009年結婚,,此后先后離開農(nóng)村老家到大城市打工,久而久之,,我們倆回家的次數(shù)越來越少,,后來就長期居住在各自打工的城市。長期的分居使兩人的感情日漸淡薄,,所以我們經(jīng)商議決定離婚,,但在財產(chǎn)分割問題上出現(xiàn)分岐,因此我決定起訴離婚,。但我們兩人全都不在老家居住,,請問我可以向哪個法院提起訴訟呢,?
婚姻幫律師解答: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jīng)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jīng)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睹裨V意見》第十二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jīng)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jīng)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的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本案中,,你們夫妻都不在原籍居住,,且離開原籍均一年以上,且雙方都在各自居住的城市長期定居,,則可以將兩人現(xiàn)居住地認為兩人的經(jīng)常居住地。你可以到你丈夫孫某的經(jīng)常居住地,,也就是你丈夫現(xiàn)在居住地的法院提起訴訟,。
小編結語:根據(jù)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上述規(guī)定不予受理。更多訴訟離婚的相關法律問題,,請撥打婚姻幫全國客服熱線:4006-520-255,,我們有資深的婚姻家庭律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