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時公有住房使用權怎么分割
夫妻雙方共同居住的共有住房,一般情況下在離婚時是歸承租一方居住和使用的,,但是出現(xiàn)下面的情況時,,夫妻雙方均可以租住。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xù)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后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
(六)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lián)建或聯(lián)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后,,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
(八)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調換房屋的;
(九)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根據(jù)上述具體情形,,夫妻雙方在離婚時都可以要求居住該房屋,一般法院在判決時也要考慮雙方的具體情況酌情判歸一方使用,,而向另一方支付相應的補償,。
二、離婚時公有住房使用權如何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 1996年2月5日發(f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的司法解釋,,專門對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權的問題做了相關規(guī)定,。但是,,自從2001年新修訂的《婚姻法》實施后,最高人民法院下發(fā)了兩個關于適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釋,,特別是司法解釋(二),,對于婚前財產(chǎn)婚后轉化進行了廢除,,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中的部分條款與新法相抵觸,,應當歸于無效,。
處理離婚時的公房承租權時,可根據(jù)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原則,,以分以下幾種情況由法院酌情處理:
(1)婚前取得承租權的情況。
由于一方在婚前已取得該房的承租權,,因此,,無論婚姻關系存續(xù)幾年,或5年,,或10年,,或20年,房屋均應歸該方享有,。對此,,《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9條有明確規(guī)定“婚姻法第18條規(guī)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chǎn),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xù)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房屋如何分割,?
婚前一方即已取得公房承租權,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由于這一情況的發(fā)生只涉及到雙方身份關系的變更,,因此,不影響公房承租權的歸屬,,即這一情況下,,承租權仍歸該一方享有。
(3)一方婚前借款取得承租權,,婚后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房屋,。
這種情況下,該房承租權仍應歸該一方享有,。如果這種情況下判令承租權由雙方共同享有,,則勢必產(chǎn)生這樣一些問題:即如果一方在婚前已償還了借款的大部分,如為99%,,婚后償還的余額只是一小部分,,如為1%,在此情況下,,判令承租權歸雙方享有,,對原享有承租權的一方公平何在呢?因此,,筆者認為,,在此情況下,把承租權判令由原享有的一方享有,,并判令由該方按照婚后共同償還借款數(shù)額的一半給予另一方補償,,是符合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且比較合理的一種處置方式。
(4)婚前一方取得承租權,,婚后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
根據(jù)《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承租房屋拆遷時,,如果被拆遷人(即公房所有權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xié)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chǎn)權調換。產(chǎn)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雖然在這種情況下,,承租房屋的承租權是在婚后取得,但是這一承租權的取得是據(jù)于原有承租權的存在,,所以,,筆者認為,根據(jù)現(xiàn)行法律,,該房屋的承租權還是應該歸原享有承租權的一方享有,。
(5)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lián)建或聯(lián)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屬夫妻共同財產(chǎn)。
(6)一方將其在婚前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單位后,,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處理。
這種情況和第4種情況基本一樣,,因此,,在公房承租權的處置上,也應該是一樣的,,使用權應屬于個人為宜,。其實,在現(xiàn)實中,,可能還存在其他類似的情況,。或者是這棟房屋的承租權變?yōu)榱四菞澐课莸某凶鈾?,或者是這棟房屋的承租權因拆遷變?yōu)樨泿?,或者其他財產(chǎn)形態(tài),在這些情況下,,只要后一種財產(chǎn)形態(tài)的形成完全是基于原來存在的承租權,,則后一形態(tài)之下的財產(chǎn),無論是承租權,,或者是貨幣,,或者是股票,、基金等等,,都應該歸夫妻一方享有。
(7)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調換房屋的,,使用權歸雙方共有。
網(wǎng)友咨詢:離婚后房產(chǎn)分割
我和老公準備協(xié)議離婚,,婚前我們曾買了一套房,,寫的我老公的名字,是他父母出了5萬元首付,,貸款都是我們婚后兩人一起償還,。09年的時候,我們賣了那套房子,,又買了一套新的房子,,寫的是我和老公兩人的名字,現(xiàn)在準備離婚,,老公提出婚前的那套房,,他父母出了5萬的首付,應算婚前的財產(chǎn)??晌矣X得,,那套房子已經(jīng)賣了,新買的這套房子就跟那個沒什么關系了,。請問法律上是怎么界定的,?謝謝
婚姻幫律師解答:
你好,婚前那套房子屬于他的婚前個人財產(chǎn),。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小編結語:以上就是“離婚時公有住房使用權怎么分割?又應該如何處理呢?”的全部內容,,從文中我們可以了解到夫妻雙方在離婚時都可以要求居住該房屋,,一般法院在判決時也要考慮雙方的具體情況酌情判歸一方使用,而向另一方支付相應的補償,。關于離婚時公房?使用權的相關內容就介紹到這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更多婚姻法律問題請撥打婚姻幫全國客服熱線:4006-520-255,,我們有最專業(yè)婚姻家庭律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