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關于重婚罪怎么判?
案情回顧:女子再婚卻與前夫同居生女
卜某(男)與井某(女)原為夫妻,兩人于2004年6月中旬協(xié)議離婚。離婚后井某于同年6月底與李某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xù),。卜某離婚后未再婚,而井某結婚后仍與卜某公開以夫妻的名義同居生活在一起,。2005年2月中旬,,井某產下一女嬰,該女嬰系卜某與井某的孩子,。
爭議焦點:卜某與井某是否構成重婚罪
對于本案中卜某與井某是否構成重婚罪,,存在以下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卜某與井某的行為不構成重婚罪,。
理由如下:首先根據(jù)我國現(xiàn)行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重婚罪一般是指兩個法律婚之間的重婚,,沒提及事實婚,,而本案中只存在井某與李某之間的一個法律婚,,而井某與卜某之間是不存在登記婚姻的,,而是兩人共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在一起。就我國民法的相關規(guī)定而言,,對這種情況是以同居關系來認定的,,而不是作為事實婚姻來對待的。從法理的角度來看,,既然我國民法都不承認事實婚的效力,,作為處罰嚴厲的刑法來講,更不應該將此種情況納入它的調整范圍,,否則就有違法理的基本精神,故而本案中的卜某與井某的行為不構成重婚罪,。但兩人的行為確實侵害了李某的合法的婚姻權益,,應建議有關部門對其進行民事或者行政方面的處罰,以維護社會道德及良好的社會生活秩序,。
第二種意見認為:卜某與井某的行為構成重婚罪。
理由如下:我國傳統(tǒng)刑法理論認為,,重婚罪不僅僅是兩個法律婚之間的重婚,,也包括法律婚與事實婚之間的重婚,,但不包括兩個事實婚之間的重婚,。從我國刑法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來看,,在我國刑法法理及司法實踐領域是承認部分事實婚的法律效力的,,本案中井某與李某之間存在一個合法有效的法律婚,,而井某又與卜某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在一起,按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這種情況是被認為事實婚的,,是對我國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破壞,并侵犯了他人的合法的婚姻權益,,因而卜某與井某的行為構成重婚罪,。
婚姻幫律師說法:重婚罪如何認定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按照傳統(tǒng)的刑法觀念,重婚罪的客觀方面有兩種表現(xiàn)形式,,一種是已有配偶的人又和第三人登記結婚或者無配偶的人明知他人已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另一種是有配偶的人與第三人形成事實上的非法婚姻關系,或者無配偶的人明知他人已有配偶而與之形成事實上的非法婚姻關系,。
所謂事實上的非法婚姻關系具體表現(xiàn)為:男女當事人雖未登記結婚,但確實以夫妻關系相互對待而同居生活,。從理論上說,,要判斷行為人是否構成重婚罪,就必須判斷這種行為是否體現(xiàn)一種婚姻關系,。而判斷的標準,,是婚姻法及其有關規(guī)定。重婚行為構成的前提是,,符合婚姻法所規(guī)定的法律婚或者事實婚的形態(tài),,只有在確定其為一種婚姻關系的條件下,才能進而認定其為一種非法的婚姻關系,。相反,,若行為人與他人之間不存在一種婚姻關系,其行為便不構成重婚罪,。
婚姻法已不再承認事實婚的法律效力,,但是對于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按重婚罪定罪處罰。這就是說,,刑法實際上在一定條件下又承認了事實婚的存在,,只是把這種事實婚改稱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并把它作為重婚行為的一種形式對待,。這種立法和司法解釋上的不一致,可能是出于側重點的不同,,是出于打擊各種破壞合法的婚姻關系和我國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行為而考慮的,。
本案中的卜某明知井某已與李某辦理結婚手續(xù)而仍與井某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在一起,井某在自己已有配偶的情況下仍與其前夫卜某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在一起,,兩人的行為均構成重婚罪,。
二、哪個法院管重婚罪離婚?
審判管轄包括級別管轄,、地區(qū)管轄和專門管轄,。重婚案件作為自訴案件應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重婚案件的審判管轄問題主要是指重婚案件的地區(qū)管轄,,即同級人民法院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的分工,。我國刑事訴訟法第 24條規(guī)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犯罪地是指犯罪行為地,。” 就重婚案件而言,地區(qū)管轄的分歧主要是由于重婚案件的特殊性引起的,,重婚案件的特殊性表現(xiàn)在以下三個方面(1)被告人,,也即重婚行為人通常有二人,一人不可能單獨重婚;(2)被告人的居住地與犯罪行為地通常是一致的;(3)重婚的犯罪行為地有可能為多處,,即多處重婚。地區(qū)管轄的分歧主要是在對“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理解不一,,有的法院認為被告人居住地與犯罪行為地通常是一致的,,故由被告人犯罪行為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更為適宜;有的法院認為被告人居住地應指被告人重婚前最初居住地,也即被告人原戶籍所在地,,故由被告人原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更為適宜;對管轄權理解的差異易導致同級人民法院互相推諉管轄責任,,既不利于被害人行使自訴權,又不利于人民法院及時,、準確地查明案情,,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本人認為,,基于重婚案件的特殊性,,“更為適宜”應理解為更為有利于被害人起訴,在重婚案件中,,被告人居住地應包括有重婚犯罪行為的所有被告人的原戶籍所在地,、各重婚犯罪行為地。所有被告人的原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犯罪行為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對被害人選擇其中之一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都應當受理,,而不應互相推諉,。對被告人多處重婚,被害人向多處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自訴的,,應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轄,,其它已受理的人民法院可將案件移送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若從法院的角度來理解“更為適宜”就易導致管轄權的互相推諉,,若從被害人的角度出發(fā)來理解“更為適宜”,,及時受理重婚案件,則不僅便于重婚案件被害人及時行使自訴權,,而且可以避免管轄權的推諉,,提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效率,還有可能防止和制止因重婚糾紛導致的一些不法行為及犯罪行為,。
網(wǎng)友咨詢:我能告他重婚嗎?
我認識他的時候他已經結婚了,可是卻還瘋狂地追求我,,還說要離婚娶我,,后來我們就同居了,到現(xiàn)在已經四年了,,可是他卻還沒有離婚,,而且我已經有了他的孩子,他卻想拋棄我,,請問我該怎么辦?還有就是我能告他重婚嗎?
婚姻幫律師解答:
他在明知自己有配偶的情況下和你同居,,并且有了孩子,屬于重婚行為,,他拋棄你,,你可以追究其重婚罪的刑事責任,法律依據(jù)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guī)定: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小編結語:重婚是有配偶的人再與第三者建立夫妻關系,。有配偶的人和第三者如已舉行結婚儀式,,這固然足以構成重婚,即使沒有舉行結婚儀式,,而兩人確是以夫妻關系同居的,,也足以構成重婚。希望本文中關于法院關于重婚罪怎么判,,哪個法院管重婚罪離婚的知識對您的婚姻生活有所幫助,。法院關于重婚罪怎么判,哪個法院管重婚罪離婚的相關知識就介紹到這里,,更多關于法院關于重婚罪怎么判,,哪個法院管重婚罪離婚的法律問題可以撥打婚姻幫全國客服熱線:4006-520-255,我們有資深婚姻家庭律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