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嫁妝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明確規(guī)定,,只有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的,,才視為確立夫妻關系,。舉辦婚禮不能視作婚姻關系成立。
嫁妝是指在結婚時,,女方父母出于對女兒的疼愛,,而陪送的房屋、首飾,、家電,、汽車等財物。對于嫁妝到底屬于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以及離婚時如何分割,,我國法律目前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司法實踐中分以下幾種情況:
1,、如果是二人在領取結婚證之后購置并且雙方?jīng)]有對嫁妝的歸屬作出約定的,,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的財產,,除了法定和約定的屬夫妻一方所有的外,,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是在領取結婚證之前購置并且雙方對該財產的歸屬沒有約定的,,屬于一方婚前財產。
因此離婚時嫁妝根據(jù)上述原則分割,。
網(wǎng)友咨詢:嫁妝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原告黃某與被告李某于2000年12月1日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xù),,并于2001年1月15日按農村風俗舉行了結婚儀式,結婚儀式當天,,被告李某的母親給予了被告人民幣2萬元作為被告的嫁妝,,由被告帶至原告家中。后來雙方因為性格不和等原因經(jīng)常發(fā)生爭吵,。2008年10月,,原告黃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并對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案件審理中,,原、被告對離婚無異議,,但對財產分割存在較大分歧,,原告認為被告的嫁妝2萬元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予以分割。
婚姻幫律師解答:
本案中,,雙方已于2000年12月1日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xù),,婚姻關系依法確立,夫妻在此后即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一般情況下都應歸夫妻共同所有,。被告李某的嫁妝是被告母親以結婚為目的,由原告帶到被告家中,,供雙方共同生活的,,且原告母親是在原、被告進行了婚姻登記以后給原告嫁妝的,,也未明確表示該筆財產是對自己子女的單獨贈與,,故依照我國《婚姻法》的規(guī)定,應當認定該嫁妝是原告母親對原,、被告雙方的贈與,,是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予以分割,。
二,、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對已認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根據(jù)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具體地說:
1.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分給有經(jīng)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2.對夫妻共同經(jīng)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yǎng)殖,、種植業(yè)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fā)展生產、有利于經(jīng)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3.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jīng)營的,入伙的財產可分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4.婚后8年內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5.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jù)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yǎng)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6.婚姻存續(xù)期間居住的房屋屬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后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經(jīng)查實可據(jù)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過兩年,。
無房一方租房居住經(jīng)濟上確有困難的,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jīng)濟幫助,。
小編結語: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jù)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就介紹到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更多夫妻共同財產法律問題可以撥打婚姻幫全國客服熱線:4006-520-255,,我們有資深婚姻家庭律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