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時父母出資的房屋怎樣分
根據(jù)《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的規(guī)定,,父母為子女結婚購房的出資,,應認定為贈與。即在父母實際出資時,,其具體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從社會常理出發(fā)推定為贈與。若當事人有在離婚訴訟前形成的證據(jù)證明其與出資人之間形成的是借貸關系的,,則不適用該條規(guī)定,。需要強調的是,離婚訴訟中父母作出不是贈與意思表示的陳述或證明,,尚不足以排除贈與的推定,。人民法院在審查借貸關系是否存在時,,除了審查當事人提供的出資協(xié)議或借條等是否真實,還要以資金為線索,,追查出資及其性質是否真實,。
對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資購買房屋產權證登記在出資者自己子女名下的,從常理出發(fā),,可認定是明確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部分出資應認定為個人所有;若產權證登記在出資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當事人能證明父母出資時有書面約定或聲明明確出資者表示向一方贈與的,,一般宜認定向雙方贈與,該部分出資為夫妻共同所有,。
實踐中父母除了出資為子女購房,,還可能為子女出資購買其他物品,同樣可根據(jù)《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規(guī)定的精神作出相應的歸屬認定,。
二,、離婚時取得部分產權的房屋如何分
指離婚時夫妻雙方取得的房屋所有權只是部分產權,不是完全產權,,主要指夫妻雙方根據(jù)福利政策以標準價購買的公有房屋。部分產權房屋是國家歷次房改政策的產物,,其突出特點為部分產權處分受到限制,。根據(jù)國務院1991年6月發(fā)布的《關于繼續(xù)穩(wěn)妥地進行城鎮(zhèn)住房改革通知》,其特點集中表現(xiàn)為:
第一,,房屋必須在購買五年后才能出售,;
第二,出售時原補貼單位有優(yōu)先購買權,;
第三,,售房所得按照國家、單位,、個人所占比例進行分配,。
它可能是婚前或婚后購買的但沒有取得產權證的公房。由于這類房屋涉及我國特殊的住房政策,,又涉及職工單位的利益,,住房不能上市交易,在實務分割中存在一定的障礙,。
這種離婚時雙方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情形,,如果當事人有爭議且協(xié)商不成,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21條處理,,即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jù)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訴,。
案例分析
離婚房產分割
案情(化名):樓林,男,,30歲,,柳紅,女,,27歲,,暫無工作。雙方經自由戀愛,,于2007年3月3日結婚,。結婚當天樓林拿出婚前所有積蓄首付了重慶渝中區(qū)某高檔小區(qū)住房。余下房款夫妻共同按揭,。2年后,,夫妻鬧離婚。樓林稱購房款全部是自己出資,,因此房子應當歸樓林所有,。
作為離婚案件被告女方柳紅的代理律師認為:房款是樓林個人出資屬實,但是商品房買賣合同有效,,合同上買受人是夫妻2人名字,,辦證申請書上仍是夫妻2人名字,不動產權屬登記薄上記載仍然是夫妻2人名字,。因此根據(jù)《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物權法》第十七條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因此,,該不動產系夫妻共同財產,法院采納以上全部代理意見,,因此本案一審女方獲勝,。
樓林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重慶第5中級人民法院,,女方柳紅代理律師仍然根據(jù)以上事實依據(jù)與法律依據(jù)作為爭論焦點,,仍然勝訴。
樓林仍然不服判決,,向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市高院立案后,書面審查了女方柳紅的代理律師的代理意見,最后認定一審,,二審法院事實認定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駁回了樓林再審申請,。
本案代理后,律師認為:對方當事人樓林如果在買房時咨詢下律師,,他婚前財產可能仍然是個人財產,。
網友咨詢:婚姻法離婚后房產分割的訴訟時效
我和老公由于我們婚前是經人介紹認識并戀愛的,并沒有過多的接觸,,接觸不到半年就結婚了,。因此我們雙方經常因為一下家庭瑣事而爭吵,甚至出現(xiàn)打架的情況,。然后我們就離了婚,,請問離婚后財產分割的訴訟時效是多長
婚姻幫律師解答:
離婚時未分割的共同財產,任何一方都有權訴請分割,,且不應受兩年訴訟時效的限制,,法院應該對此部分財產依法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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