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時房產怎樣分割
根據《婚姻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夫妻雙方離婚時對共有的房屋的分割應按照如下辦法進行:
1,、離婚時,,夫妻的共有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并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2、夫妻共有的房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具體處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也可以有所差別,。
3,、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應于給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4,、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居住的房屋屬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無居住地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給予暫住,,但一般不超過2年。
二、離婚時房產過戶的流程
(一)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房產過戶: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無論是約定一方婚前房產歸另一方所有,,還是約定雙方面婚內房產歸一方所有的,都屬于房產的贈與,,應當先辦理贈與公證書再辦理房產過戶手續(xù),。
應注意的是,在現實生活中,,對于婚內的取得的房產在申請登記時多由夫妻中的一方提出申請而非雙方共同申請,,所以對于以夫或妻一方名義登記的房產而實際屬于夫妻共有的,應當由夫妻兩人共同向房產登記機關申請,,并提交夫妻雙方的有效身份證件,、婚姻關系證明。
(二)因解除婚姻關系而發(fā)生的房產過戶:夫妻之間解除婚姻關系的途徑有:雙方到民政部門申請辦理離婚手續(xù),,就子女撫養(yǎng),、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協議后,領取離婚證書,;協議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由法院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系,。
因夫妻解除婚姻關系而引起房產過戶的,應提供民政部門頒發(fā)的離婚證書以及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書,,由雙方共同申請辦理,;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的,可由獲得房產的一方憑已生效的法律文書直接辦理,。
案例分析
婚前雙方出資但以一人名義購買,,登記在一人名下,產權屬于雙方共有
案情簡介
李某與張某于2002年經人介紹相識并確立戀愛關系,,李某在某公司做業(yè)務經理,,有一定的經濟基礎,張某是一名小學教師,。2003年兩人商量共同出資購房,,李某出資30萬,張某出資10萬手續(xù)都由李某辦理,。2003年6月李某把房產證辦在他一人名下,,張某非常不滿,李某解釋說為了好辦手續(xù),,反正以后他們要結婚,,該房產就成為他們共有財產了。2003年11月兩人登記結婚。結婚后兩人由于感情不和,,于2009年3月張某起訴離婚,,要求分割房產。
原告訴稱,,房子是由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由于被告自私才登記在他一人的名下,現要求平均分割房產,。并且,,原告提供了自己出資購房的出資憑證,及原告與被告談及有關房子產權登記及出資情況的錄音,。
李某辯稱,,該房產屬與他個人的婚前財產,由他一人購買,,并登記在他一人名下,。
法院審理認為:
根據被告提供的購房合同和房產證,可以認定房屋是在婚前購買,,原告稱自己在購房時出資10萬元,,雖然被告予以否認,但原告提供了銀行的轉賬記錄,,同時原告提供的錄音也記錄被告自己承認原告購房時出資10萬元的事實,,被告對此提不出任何相反的證據。最后法院認為本案雙方訴爭的房屋系雙方在婚前所購,,不屬于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雖然房屋登記在被告一人名下,,但是根據原告出具的證據可以認定對此房屋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額,,應按照其購買時的出資情況按各自所占的份額進行分割。所以法院判決被告返還房屋現在價值的四分之一給原告,。
武丹律師點評:
在我國目前的房屋產權登記制度中,,雖有共有權人的登記事項,但實際上許多時候共有權人并未進行登記,。在此情況下,,就不能單純以所有權證來認定房屋的產權,而應根據實際情況來認定,,像本案所爭執(zhí)的房屋,,法院就是根據當初雙方購買時資金的來源來認定其所有權性質的。
網友咨詢:離婚房產分割是否交稅,?
律師,,你好,,我和我的老公感情不和總是吵架,我打算在今年離婚,,我們名下有兩套房,,離婚的話這兩套房怎么分割,離婚時房產分割是否要交稅,?
婚姻幫律師解答:
如果是雙方自愿離婚的話,,那么財產分割就由雙方自己協商(意思就是可以不依照法律,只需要雙方達成協議就可以了),。 房屋繳稅這個問題,,不知道你問題的過戶稅還是其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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